9月21日上午,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在非法捕撈水產品案發地江蘇省泗洪縣臨淮鎮公開開庭巡回審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和妨害公務案件。

  2016年3月間,被告人馬之青、周以書、許躍、馬文知、孫娟明知江蘇省洪澤湖水域處于封湖禁漁期,仍駕駛漁船或快艇到泗洪縣成子湖水域,并利用機動船的重量及速度采用拖網方法非法捕撈田螺(俗稱“螺螄”)。被告人馬之青、周以書、許躍、馬文知、孫娟參與捕撈數額分別為4200公斤、2400公斤、2400公斤、1900余公斤、1800余公斤。

  五被告人歸案后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被告人馬之青、周以書、許躍各得贓款6000元、400元、400元,被告人馬文知、孫娟共得贓款50元。在本院審理階段,被告人馬之青、周以書、許躍、馬文知、孫娟為修復漁業資源及生態環境分別向江蘇省洪澤湖漁管辦交納生態修復資金2500元、4000元、4000元、4000元、5000元。

  2016年2月18日上午,被告人馬之青得知其放在泗洪縣成子湖水域的電魚網、逆變器被江蘇省洪澤湖漁政監督支隊工作人員扣押后,遂駕駛快艇追至泗洪縣太平鎮周咀碼頭水域,攔下對方漁政快艇進行辱罵并索要電魚設備未果,后被告人馬之青將其中一名執法人員譚某從漁政執法快艇上摔至其所駕駛的快艇中,致譚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被告人馬之青在案發現場被當場抓獲,其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后,譚某對被告人馬之青的行為予以諒解。

  考慮到洪澤湖廣闊水域及當地漁民眾多,為更好地向群眾宣傳生態保護法律知識,提高漁民學法知法懂法意識,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宿城法院決定在案發地巡回審理此案。

  歷經2個小時的庭審,法庭當庭宣判:被告人馬之青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十五天,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孫娟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馬文知、周以書、許躍拘役六個月。

  沒收被告人馬之青、周以書、許躍違法所得各6000元、400元、400元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馬文知、孫娟共同違法所得50元上繳國庫。

  圖為庭審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