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5月12日,徐州市泉山法院對一例孕婦狀告公交公司損害賠償案作出判決,法院認定楊女士終止妊娠與公交公司的過錯具有因果關系,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楊女士醫療費等損失約25000元。
2007年11月16日,已懷孕三個月的楊女士乘坐徐州市公交公司的51路車行駛至第28中學停靠站臺時,被另一輛11路車追尾撞上,致楊女士摔倒受傷,經醫院診斷為頭外傷、閉合性腹外傷,之后出現先兆流產癥狀,遂行人工終止妊娠術,住院一段時日后出院。后又因“腹痛伴陰道出血半月余”再次入院行清宮術。因雙方為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楊女士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女士因公交公司駕駛員的過錯受到傷害,之后出現先兆流產而行人工終止妊娠術,對由此造成的損失,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判決公交公司賠償楊女士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約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