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國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老年人犯罪日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在對老年人適用死刑的時候,要綜合考慮老年人自身的刑事責任能力、我國“矜老恤老”的傳統、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刑罰的目的、刑事政策的作用以及社會反映等因素。文章從以上各方面入手,分析老年人適用死刑問題,并提出對老年人嚴格死刑適用的建議和對策,可以為我國刑法理論研究增添力量。

 

關鍵詞:老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刑罰目的

 

 

死刑是各種刑法中最嚴酷的一種,它以犯罪人的生命作為懲罰對象,一旦執行就不可挽回。老年人由于自身各種因素的限制,屬于死刑適用對象中的特殊主體。中國從古至今以及外國立法中對老年人死刑以及刑事責任問題都有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并于2011年5月1日生效。此次修訂對老年人適用死刑問題有了新的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八)》第三條規定: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此規定的出臺填補了我國關于老年人從寬處罰的立法空白,同時也嚴格限制了對七十五周歲以上老年人的死刑適用條件。這條規定對老年人死刑適用問題有重要影響。國內外刑事立法和理論往往對未成年人和孕婦適用死刑問題關注較多,對老年人適用死刑的規定涉及較少。老年人如何適用死刑不僅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更是一個重大的實踐課題,本文擬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為引子,對老年人如何適用死刑問題做一次深入考察和思考。

 

一、老年人自身的刑事責任能力考察

 

刑事責任能力是一個人承擔刑事責任不可缺少的重要條件,行為人只有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才能被納入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在考量行為人刑事責任能力的時候,年齡是一個重要的標志,也是劃分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能力的分水嶺。對于普通成年人來說,其刑事責任能力隨著年齡的增長不斷加強,這是因為普通成年人的社會閱歷、對自己行為的控制能力跟年齡一樣水漲船高,刑事責任能力提高了,那么如果犯罪了,就要承擔與其刑事責任能力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老年人而言,年齡的增長導致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而不是像普通成年人一樣隨著年齡的增長逐步上升。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的下降是一個人進入老年的重要標志,這也導致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減弱。在身體機能上,老年人的身體素質不斷下降,身體器官和組織會不同程度的出現萎縮和病變,所以老年人經常會出現聽力下降、視力減退、反應遲鈍等現象;許多老年人還會患有各種老年病,如糖尿病、心臟病、高血壓等。在心理上,由于固有生活方式的改變,在家庭和社會生活中影響力下降,人際交往緊張,交際圈縮小等變化,心理容易產生巨大落差,再加上老年人可能喪偶或獨居,在情感上缺乏依賴,會出現脾氣暴躁、敏感多疑、思想偏激等現象。這種種現象表明,相對于普通成年人而言,老年人的刑事責任能力處于較低的水平。

 

隨著老年人刑事責任能力的下降,其人身危險性也減弱,而人身危險性是影響量刑輕重的重要因素。老年人犯罪與年齡的增長是反比關系,年齡增加而犯罪量減少,這與其他普通成年人正好相反。根據相關資料,從全世界范圍看,老年人的犯罪率低,占整個社會全部犯罪數量的比例很小,在美國只有1.2%。老年人犯罪往往采取非暴力的手段,較為隱蔽,危害性不大。而老年人犯罪的形式也多屬于輕型犯罪,基本不會觸及嚴重的暴力犯罪,男性老年人多以詐騙、盜竊、猥褻、侵占等犯罪行為居多,女性老年人則以盜竊居多。并且由于老年人身體狀況不好,不再像年輕時身強力壯。所以,老年人犯罪對象多為弱勢群體,手段簡單,均為單獨作案。[1]

 

由此可以看出,老年人犯罪多體現為輕型的侵犯人身權利犯罪、還有涉及輕型的侵犯財產權利的犯罪,對于嚴重的暴力犯罪涉及很少。從總體上來看,老年人犯罪對社會的危害要遠遠小于其他普通成年人的犯罪。

 

二、老年人適用死刑問題的立法考察

 

(一)         我國“憫老恤老”的立法傳統

 

古代中國“禮”“法”不分,很多情況下將普世道德當做法律規范。綜觀整個古代立法,尊敬長輩、為長輩隱匿違法犯罪行為的規定比比皆是。正是這種傳統道德與法律相結合的傳統使得我國對老年人犯罪自古以來有從輕或者減免刑罰的規定,在探究老年人適用死刑問題上需要對古代中國立法進行一番考究。因為,我國古代立法中關于老年人犯罪和死刑的特殊規定以及司法實踐,存在著毋庸置疑的合理因素,也為今天研究老年人的死刑適用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1、春秋戰國時期“老幼犯罪減免刑罰”。《周禮.秋官.司刺》規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幼弱”是指未成年人,“老耄”是指老年人。《禮記·曲禮上》解釋說:“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2]《周禮.秋官司寇.司厲》在盜竊罪里還規定: “凡有爵者 ,與七十者 ,與未齔者 ,皆不為奴。”[3]

 

2、漢朝的“恤刑原則”。西漢時期,《漢律》九章中沒有直接規定老年人死刑問題,但漢惠帝即位時頒布詔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滿十歲,有罪當刑者,完之。”[4]即不滿10歲的幼兒和70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當處肉刑的,改為較輕的完刑即耐刑。東漢時期規定,“年未滿八歲或八十歲以上,非親手殺人,皆不坐。”[5]也就是說8歲以下的孩童和80歲以上的老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除非故意殺人。

 

3、唐朝的“矜老”思想。唐朝是我國封建社會的全盛時期。《唐律疏議》對老年人的刑事責任的立法規定體現了盛世的氣度和智慧。《唐律.名例律》中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余皆勿論。” “九十以上,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贓應備,受贓者備之。”[6]由此可以看出,唐朝對老年人的死刑適用問題分為兩個等級:年齡在80歲和90歲之間的老年人犯了大罪,或者說是危害統治和殺人的罪行,需要上報皇帝;對于盜竊數額巨大和傷害人的罪行,可以減輕刑罰,其余都不追究,在這個年齡段內是相對負刑事責任;90歲以上的老人和7歲以下的孩童,原則上不負刑事責任的。

 

4、我國近代刑法中也有不少“矜老恤老”的體現。如《大清新刑律》第50條規定:“未滿十六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得減本刑一等或二等。”這里將八十歲以上視為減輕刑事責任的階段。國民黨政府的《中華民國刑法》第63條規定:“……滿80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由此可見,我國近代刑法在借鑒國外立法精神和繼承傳統法制的前提下,對老年人犯罪做出了規定,將80歲以上的年齡階段作為減輕刑事責任的范圍。

 

5、在我黨領導的民主革命和解放戰爭期間,各根據地政權所頒布的刑事政策和法規中也體現了對老年人犯罪的體恤和寬宥,如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第 29條規定: “……滿80歲人犯罪者,得減本刑一等或二等”;抗日戰爭時期,1939年《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懲治漢奸條例》第9條規定:“犯第二條各款之罪,年齡在……80歲以上者得減刑。”[7]

 

(二)國外關于老年人限制或者禁止適用死刑的立法規定

 

在近現代各國刑事法律中,有著豐富的關于老年人死刑刑事責任的規定。歸納起來,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

 

1.免除刑罰。如墨西哥刑法第43條以及荷蘭刑法第二章第3條都規定,70、80歲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罰。中國臺灣地區“刑法”第63條規定,滿八十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罪。

 

2.從寬處罰。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條規定,對超過70歲的犯人從輕處罰。

 

3.限制適用某些刑種。如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第18條第2 款規定:“60 歲以上的男人、婦女……不得適用死刑”。第19條規定,剝奪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過15年,但對犯罪時60歲以上的男子和50歲以上的女子,剝奪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過10年。1996年《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59條第2款規定:“死刑不適用于婦女以及犯罪時未滿 18 周歲的人和法院下判決時已滿65周歲的男性”。

 

4.放寬適用緩刑、減刑、假釋的條件。如1940年的《巴西刑法典》規定:“對被判處監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適用緩刑,但犯罪人超過 70 歲,且所監禁不超過2年的,可以宣告緩刑”。

 

三、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老年人適用死刑的影響

 

寬嚴相濟,即“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中有嚴、嚴中有寬、寬嚴并用、寬嚴有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我國的特色,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刑事政策對立法、司法、執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以新的時代條件為背景,融合我國豐富的刑事政策經驗,并且隨著社會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可以有效的發揮指導作用。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同的案情,合理的適用法律,從而更好的化解社會的矛盾,也體現了法律刑事責任承擔個別化的原則。如同青少年犯罪個別化處罰一樣,老年人不適用死刑正體現了這一個別化的趨勢。老年人生命進入晚期,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區別于普通成年人,在身體上老年人體弱多病,心理上容易孤僻暴躁,情感上缺乏以來,這些原因都導致其形式責任能力下降、老年人的人身危險性也明顯低于普通成年人,再犯的幾率很小,顯然屬于“從寬”的范疇。相關司法解釋中也體現了對老年人從寬處罰的精神,《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后果以及悔罪表現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從寬處罰。”

 

當然,對于罪行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老年人犯罪應當依法嚴懲,這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同時也符合當前中國的國情。而就我國目前來說,發達的民主政治體制尚未實現,仍屬典型的精英決策模式,學者并不直接掌管廢除死刑的政治權力,廢除死刑的最終決策權掌握在政治家的手中,[8]而政治家頭腦中“亂世用重典”的觀念根深蒂固,這一觀念的轉變非一朝一夕可以實現,需要漫長的過程。這就導致全面廢除對老年人適用死刑在短期內無法得到決策者的認同。

 

一項政策要想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離不開人民的支持。人民的承認或默許或人民的接受和遵行,是一項政策的合法化的必要條件。[9]如果一項政策不能獲得人民的支持,那么這項政策就失去了民心,也就沒有實施的社會土壤,沒有了實施的意義。在現代中國,廢除死刑需要成熟的社會基礎。根據兩份死刑問題的問卷調查可以看出,在我國絕大多數人的思想里,死刑是必須要存在的。在這種情況下,一下子斷然廢除所有的死刑,會不會引起公眾的普遍反對甚至導致短時間內私人復仇的泛濫,從某些國家死刑廢除的反復來看,這種擔心恐怕不是杞人憂天。[10]

 

綜觀世界各國,我國的文明傳承一直沒有中斷,法律作為中華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經過歷代相傳,古代立法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是我國現代進行社會法治建設的重要借鑒和寶庫。死刑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組成部分,包括由死刑立法、司法、行刑法構成的死刑法律制度以及活動過程中形成的關于死刑的認知、死刑禮儀、死刑存廢價值觀、相關社會理念及倫理基礎、有關社會心理特征、民族風俗及習慣法等精神產品及精神本身的總和。[11]在我國存在一種傳統的觀念,即“欠債還錢、殺人償命”,人們對待嚴重的侵害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難以容忍,但同時在普通群眾心里,老年人應當是體恤照顧的對象,他們不同于一般的普通成年人,需要社會的寬容。當前,現代法治的基本著眼點是以人為本,刑法擔負著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雙重責任,而這其中以保障人權為先。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有利于傳承中華法律文化中的合理因素,進一步強化刑法的人文精神,人本色彩。[12]

 

對犯罪人處以刑法,目的無非是為了“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規誡他人不要重蹈覆轍”,[13]而不是為了報復犯罪人。老年人因為身體狀況每況愈下,其刑事責任能力方面也下降,并且對刑罰的承受能力較低。如果對其判處重刑并且長期關押,監獄里的生活條件和因關押帶來的精神負擔可能會使其健康狀況進一步惡化,在心理上也會給他們帶來沉重的打擊。一個體現人道主義的刑罰是不會讓身體健康狀況極差的人,去接受其健康狀況難以承受的刑罰的,如果這么做,無異于折磨犯罪人,是不人道的體現。在老年人犯罪適用死刑問題上從寬處罰,可以更好地體現人道主義原則。而且,刑罰的特殊預防功能就是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犯罪而對其適用刑罰,以此來達到懲戒改造的目的,并且希望通過對其改造以使其自新,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罪行,從內心認識到自己的嚴重罪行,杜絕以后再犯的機會。老年人已進入生命晚期,其中一部分老年人可能因年事已高和體衰多病,重新犯罪的概率相對較小。在此情況下,對其犯罪從寬處罰,并不會給社會帶來很大危害, 同時也可以達到刑罰的目的。

 

四、老年人適用死刑的國際化潮流和趨勢

 

政策是一國根據本國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與此同時,也不能忽略國際社會的潮流與趨勢。老齡化在全世界都是一個問題,許多國家老齡化十分嚴重,由此帶來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在這種情形下,許多國家刑事立法中越來越體現出對老年人犯罪懲罰的一致性,即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人權在許多國家和地區得到了很好的保護,老年人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在其晚年受到人權保護是應當的。當老年人成為犯罪主體,走上法庭接受審判的時候,因為其獨特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而成為一類特殊的主體,其不僅可以享有國內法的相關保護和寬宥,同時可以享有各個國際條約規定的權利。這些條約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除此之外還受到聯合國大會于1991年12月16日通過的《聯合國老年人原則》(第46/91號決議)的特別保護。這些國際條約和協定都強調了老年人需要獨立、參與、照顧、自我充實和尊嚴獨立,聯合國大會鼓勵各國政府盡可能將這些原則納入國內立法之中。就死刑適用而言,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提倡對死刑進行限制,限制的具體措施是“確立一種最大年齡限度,超過這一限度,任何人便不得被判處死刑或者被執行死刑”(參見《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1989年第64號決議》1989年5月24日通過)。在立法上,死刑在許多國家已經被廢除,比如美國的一些州就廢除了死刑,另外一種做法是立法上并不廢除死刑,但在實踐中死刑不納入執行的范圍,還有一種做法是繼續留存死刑的國家在對老年人適用死刑時會做出相關保障和限制。從這里可以看出,對老年人不適用死刑,或者說限制死刑的適用已經是國際社會的普遍做法,是國際法治的發展趨勢。并且出于人道主義考慮,保障老年人的人權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從上面的幾個國際條約可以看出,聯合國對國際社會和各國的希望提的很高,我國作為世界上的大國,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而輝煌的成就,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在這樣的歷史階段,對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或者限制死刑,是體現我國法治發展的有利時機,有助于接軌于國際社會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國刑事法律順應國際法治發展潮流的重要表現。

 

我國正處于復雜的社會轉型期,各種犯罪仍頻頻發生。“短期廢除死刑不可能,但要從減少開始”。此次對老年人死刑適用的適當免除是死刑廢除的前奏,是歷史發展的趨勢,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可見,我國的發展與進步,經濟不能唱獨角戲,文化、法律等方面與世界接軌也是必然發展趨勢。同時也表明我國在刑法方面的與時俱進,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優越性。

 

五、對老年人適用死刑問題的考察結論--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一)正確理解我國刑法規定的適用死刑的條件

 

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于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我國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第2款規定:“死刑只適用于極其嚴重的犯罪”。因此,死刑只應適用于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是得到國際法和國內法一致認可的基本準則。目前,我們可以通過對“極其嚴重的犯罪”進行合理解釋,來限制對老年人死刑的適用。罪刑的嚴重程度與以下三個因素有重要關系:

 

1、犯罪行為對法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行為人對法益造成的危害程度是犯罪行為最為直觀的外在表現,這也是考量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的首要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對法益造成侵害,一般情況下是減輕處罰,在一些特殊場合甚至是免于刑事處罰的。在犯罪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侵害這方面,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取決于它所侵害的利益的重要性。某種行為侵犯的利益越重要,該罪刑就越嚴重。就刑法所保護的法益而言,公民的生命權是最重要的,一個人如果失去了生命,其他權利例如健康權、財產權、名譽權等都無從談起。另外,如果是因為過失而非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由于主觀狀態不是特別惡劣,一般不會考慮適用死刑。只有侵犯公民生命權的暴力性犯罪才屬于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老年人實施了此類犯罪并造成嚴重后果時才可以考慮適用死刑。

 

2、行為人主觀上對法益的對立態度及程度。行為人在實施犯罪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在考量這一因素中占有最重要的權重。行為人對刑法所保護法益的反對程度,可以從多方面進行考量。例如,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為社會普遍道德價值觀念所否定的認識明確程度;行為人在犯罪實施后能夠得到社會諒解的程度;行為人在犯罪后彌補前期行為造成的后果的努力等。一般情況下,以極端惡劣的手段或極端卑劣的動機而實施的故意犯罪,可以定性為對法益最嚴重的反對態度。在當下,至少應先將這一標準的最低限度控制在行為人無法取得任何社會應予正面的諒解性評價因素而且以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安全的故意實施的犯罪的范圍內。

 

3、犯罪人的社會危險性。老年人由于生理和心理機能隨著年齡的增加不斷下降,再度實施犯罪的現實可能性也隨之降低。在一般情況下,七十五周歲以上老年罪犯幾乎不可能再度實施已經實施的類似犯罪,所以,在人身危險性的層面上,就不屬于罪刑特別嚴重了。

 

(二)司法適用的要求

 

在司法層面對限制對老年人死刑的適用,具有廣闊的發揮空間,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法律制定只是整個法律實施體系的前期工程,如果司法過程中不能按照立法精神來司法,那么前期立法再優秀也于事無補。我國立法和刑事政策中已經體現出了對老年人的體恤和寬宥,那么司法適用層面需要跟進,只有立法和司法相結合、步調協調才能使立法精神得到體現,才能讓體恤寬宥老年人的立法傳統延續下去,以此體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優越性。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適用于需要判處死刑但又不需要立即執行的犯罪人,這一制度是我國的獨創。與死刑立即執行比較,死緩制度有以下三點優勢:第一、能夠滿足人民的懲罰犯罪、討公道的價值觀念。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殺人償命”的觀念深入人心,對老年人適用死緩制度可以滿足人們的心理需要;第二、比死刑立即執行更能發揮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目的,對老年人罪犯適用死緩既懲罰了犯罪,同時又根據老年人自身特點,因地制宜的定罪量刑,將刑法的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效果發揮到最大化;第三、充分體現了人權觀念。老年人在年輕時為社會做過貢獻,并且老年人生命已經進入晚期,對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并不能起到懲罰犯罪的效果;因此,在對老年人適用死刑時,要充分發揮死緩制度的作用,在不得不適用死刑的情況下,應當首先對老年人考慮適用死刑緩期執行。

 

(三)注意死緩執行的特殊待遇

 

死刑緩期執行制度適用于需要判處死刑但又不需要立即執行的犯罪人,這一制度死緩我國的獨創。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老年人罪犯,由于其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已經進入風燭殘年的階段,與其他普通成年人相比,老年人罪犯的生命期限已經所剩無幾,而事實情況中,我國法律法規中減刑、假釋規定的比較嚴格,一般罪犯輕易得不到假釋、減刑的機會。因為以上幾點原因,筆者建議在對待被收監執行徒刑的老年人罪犯,減刑、假釋的條件可以適當寬松一點。身體有疾病、身體狀況不好的老年人罪犯,可以對其擴大保外就醫和監外執行的適用力度。同時,監獄里較差的生活條件和由此帶來的心理壓力會給老年人的身體帶來較大的傷害,出于人道主義,應當適當照顧在監獄服刑的老年人,依據其特有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可以將他們和普通成年人罪犯分開關押,在飲食和監舍條件上可以適當向其傾斜;老年人多數還有不少慢性病,如心臟病、高血壓、糖尿病等,為了讓其能夠保持一定的身體健康,監獄管理部門可以適當的對老年人進行身體檢查,以防止一些突發疾病給監獄管理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六、結語

 

當前,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和醫療衛生保健事業有了巨大改善,生育率持續保持較低水平,老齡化進程逐步加快。2011年4月28日公布的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60歲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個百分點,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個百分點。人口老齡化進程的加快給社會帶來了諸多問題,老年人犯罪就是其中之一。對老年人死刑的適用不同于普通成年人,只有充分認識到其特殊性并在定罪量刑、刑罰執行的方式方法上予以適當的照顧,對老年人的死刑適用才能正確有效,才能最大化的體現出我國社會主義特色法律體系的優越性。對老年人犯罪限制死刑的適用,出發點是老年人在犯罪時作為特殊的一類主體,其刑事責任能力區別于其他普通成年人,有其自身的特點;刑罰的懲治和教育功能通過對老年人限制死刑的適用也可以得到完善和彰顯;同時,在定罪量刑、司法適用和執行方式上,還需要協調好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之間的關系,只有兼顧以上幾點,法律預防與社會預防的效果才能得到最大化的發揮,才能在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參考文獻:

[1]劉欽興.老年人刑事責任問題研究[J].黃石教育學院學報.2005.(1).70.

[2]陸心國.晉書刑法志注釋[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17.

[3]辛子牛.漢書刑法志注釋[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4.25-27.

[4]漢書.惠帝紀[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35.

[5]十三經注疏[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6.89.

[6]唐律疏議[M].北京:群眾出版社,1984.78.

[7]趙秉志.犯罪主體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154.

[8]曲新久.推動廢除死刑.刑法學者的責任[J].法學.2003.(4).44

[9]伍啟元.公共政策(上冊)[M].臺灣:臺灣商務印書館,1985.7.

[10]趙秉志,郭理蓉.死刑存廢的政策分析與我國的選擇[C].死刑制度之現實考察與完善建言.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50.

[11]屈學武.中國死刑文化的多元性與一體化研究[C]//陳澤憲.死刑--中外關注的焦點.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56.

[12]杜邈.徐嘯宇.老年人犯罪不適用死刑的立法控制[J].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10.(4).26.

[13][意大利]切薩雷.貝卡里亞著,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