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今日,在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宋召順與趙宗喜達成協議,趙宗喜給付宋召順投資補償及經營補償3萬元,坩堝廠由趙宗喜經營。

青山泉村委會與宋召順200233簽訂租賃協議,由宋召順承租村委會坩堝廠,租期10年。200510月,青山泉村委會與趙宗喜簽訂出售坩堝廠協議,將該村坩堝廠賣給趙宗喜。

2005年以前,該坩堝廠實際由趙宗喜之子趙慶投資經營,2005年以后,該坩堝廠實際由趙宗喜經營。20077月,趙慶因車禍死亡,宋召順與趙宗喜因坩堝廠經營權發生糾紛。宋召順請求人民法院排除妨礙,令趙宗喜搬出坩堝廠,由其實際履行租賃合同到合同期滿。

法院審理后認為,租賃初期,宋召順對坩堝廠的維修和組建付出了一定的財力和勞動,但租賃合同簽訂后,坩堝廠一直由趙宗喜、趙慶父子投資和經營,宋召順亦一直未分配利潤和要求分配利潤,應視為宋召順與趙氏父子之間形成了無償轉讓行為。宋召順與村委會的租賃協議實際由趙氏父子履行。坩堝廠的生產技術性很強,宋召順又不懂技術,現宋召順要求按租賃合同的約定繼續租賃經營,必將對坩堝廠的現存資產造成極大破壞和浪費,亦不符合租賃初期轉讓的初衷,故對宋召順該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趙宗喜應折價返還宋召順租賃初期所進行的投資,對其付出的勞動應作適當的補償,對未來5年的繼續經營亦應對宋召順作出適當的補償。雙方達成了上述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