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新途徑?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作者:覃華煒 發布時間:2008-03-31 瀏覽次數:1433
本網蘇州訊:2007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將試點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辦法,以保護被害人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一年來,蘇州法院系統嘗試建立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并積極探索這一司法救助新途徑……
案情回放:
然而,拿到了法院的判決書,梁思的家人們卻沒法拿到錢,家里的狀況也絲毫沒法改變。因為張治還在監獄中服刑,在蘇州也沒有可以執行的財產。
可是,生活還得繼續。作為家中頂梁柱的梁思一下子倒下了,傷后的梁思還留下了嚴重的后遺癥,經常神志不清,還伴有嚴重的癲癇癥,非但不能從事任何勞動,還需要大把的后續治療費用。沒有了丈夫的收入后,家中的生活重擔全部落到了妻子身上。在梁思家中,還有一個70歲的老父親需要贍養,2個年幼的孩子也正是長身體的時候,大孩子還因先天殘疾需要繼續做手術。
這些錢從哪里來呢?負責案件執行的法官看到梁思家情況確實困難,而且他們家的情況也符合救助的條件,就讓梁思的妻子向法院申請國家救助。從申請救助到救助款發下來,僅僅花了13天,梁思的妻子就拿到了法院的13500元的救助款。
相關聯接:《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辦法》第五條: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無賠償能力,被害人個人或者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維持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者急需救助的,可以申請救助:
(一)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致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無其他生活來源,且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
(二)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致傷、致殘、需要花費巨額醫療費用且本人及其家庭無力支付的;
(三)遭受犯罪行為侵害致巨大經濟損失且生活特別困難,被害人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
個人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或者在享受失業保險期間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部門的就業機會而被依法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不能申請被害人救助。
案情回放:
當年8月份,法院判決被告人劉保其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即自
由于劉保其沒有賠償胡紹斌的家屬,隨后胡紹斌的家屬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時,劉保其正在服刑,其家中僅有一條30噸的舊水泥船作為房子居住外,已經沒有其他財產可供執行。劉保其出獄后又下落不明。執行遭遇了瓶頸。
就這樣,3年多過去了,胡紹斌的家屬還是沒有拿到一分錢賠償。而胡紹斌的妻子吳福珍在丈夫去世后,含辛茹苦的撫養著2個女兒,供孩子們讀書生活,還要贍養胡紹斌的父母,生活相當困難。2007年8月,吳福珍向法院申請國家救助。經過審核,法院批準了吳福珍的申請,決定給予一次性救助3萬元。
相關聯接:《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辦法》第九條:被害人國家救助的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申請事由,并如實填報個人或者家庭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承辦部門對申請人所填報的有關情況以及申請人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被害人救助的標準由法院以被害人實際受到的侵害為參考標準,根據接受救助的個人或者家庭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具體款額應當使其生活水平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的金額不超過應獲賠償金額的30%或者總額不超過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