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議,是法院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堵塞制度漏洞、提供科學決策依據的重要手段。現階段,基層法院司法建議工作在對格式統一、規范管理、科學歸檔等方面有了一定改善的前提下仍尚存一定問題,導致建議難以實現其效果。

 

一、存在的問題

 

1.報送數量較少。在基層法院審判壓力較大的情況下,部分法官疲于審案,對審判中出現的問題關注度不夠、總結意識不強,導致司法建議報送數量不樂觀。

 

2.內容不全面。部分法院司法建議僅針對個案談問題,忽視了對類案的總結歸納,同時亦出現建議基本集中于民事、行政方面,總體上導致司法建議內容相對單一。

 

3.倡導性建議較少。受傳統思維影響,目前基層法院發送的司法建議一般是針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糾正性或提醒性建議,而就某一先進經驗或做法提出倡導性建議較少,使得部分受建議單位重視不夠、甚至產生反感,從而影響司法建議效果。

 

4.回復率不高。現階段基層法院一定程度上在地方處于“弱勢地位”,而由因基層各部門一般對法院司法建議性質定位不清,導致司法建議回復率不高,甚至出現部分建議被束之高閣的情況。

 

二、對策建議

 

1.用制度激活工作熱情。針對現階段報送司法建議意識不強、積極性不高的現狀,法院可通過建立一定的獎勵機制、評優評先或競職一票否決制等制度激勵干警對司法建議工作的熱情。

 

2.用培訓提高建議質量。司法建議的內在價值體現在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合理的處理建議。故法院可定期組織全院開展司法建議專項培訓,以有針對性地提出中肯、可行的建議,切實提升建議制作技巧和水平,讓接受單位樂于接受而不產生反感。

 

3.用溝通實現建議效果。各部門因工作性質不同,對同一問題的態度及處理辦法亦存在差異,故司法建議工作不應局限于書面,應在建議前加強溝通與交流,建議后重視追蹤與回訪,以切實確保司法建議的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