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院在審理患有艾滋病、肺結核、病毒性肝炎、高血壓、糖尿病等疾病的被告人犯罪案件過程中,屢次發生看守所以被告人患有疾病不宜收押為由而被拒收的現象。特別是醉駕入刑以來,多名被告人因患有高血壓等疾病未能及時收押,處于脫管狀態,不僅給社會和諧穩定帶來了安全隱患,而且對司法權威、法院生效判決既判力造成了不良影響。

 

一、原因分析:

 

1、新聞輿論影響較大。隨著“躲貓貓”、“喝水死”等事件的曝光,看守所關押人員非正常死亡事件受到廣泛重視,另外,還存在被羈押人員既使屬于正常死亡,其家屬也會以種種方式威脅、逼迫看管場所賠錢并進行網絡炒作的現象,給看守所等監管場所工作帶來巨大輿論壓力,使得看守所等監管場所不得不考慮自身的安全問題。

 

2、相關法律、法規不夠明確。我國《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未對這類身患嚴重疾病的被告人如何處理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致使公安機關等辦案單位在實踐中難以操作,法律的嚴肅性受到挑戰。

 

3、看守所內部未提供必要的特殊群體關押場所。由于看守所硬件配套設施不夠完備,疫病檢查、防治制度不夠健全,一旦被羈押人員過多,在接受像患有傳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時,便會拒收。

 

二、建議與對策

 

1、建議修改相關監管場所規定,對“特殊”犯罪主體進行收監關押,保證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以防止現有條例的弊端而放縱罪犯再流入社會而危害社會。

 

2、建立健全病情鑒定制度,規范刑事訴訟醫學鑒定相關措施。審判機關應當規范、強化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醫學條件的技術審核工作,統一歸口管理,嚴格審核并出具文書,監管場所應以此為據決定對被告人是否收押。

 

3、設立專門的監管場所,對“特殊”犯罪主體統一收押。該監管場所應具有看管、治療雙重功能,以便關押患有艾滋病、乙肝、肺結核、高血壓等疾病的“特殊”犯罪主體。

 

4、公、檢、法、司要做好銜接工作,防止“特殊”犯罪主體脫管。對看守所拒收的“特殊”犯罪主體,法院應及時將情況告知公訴機關、罪犯居住地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公安機關和社區矯正機構要把此類犯罪主體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建立考察檔案,定期考察,做到不失控。針對被拒收情況,可在政法委的牽頭下,組織各司法機關研究對策堵截漏洞,對罪犯及時妥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