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827日,被告門窗公司為清償歷史陳欠貸款,向原告某銀行申請"以新還舊"貸款52.5萬元,約定的還本付息時間為2004826日。同日,雙方還簽訂抵押合同一份,約定門窗公司以機器設備和房產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抵押物依法在相關部門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借款到期后,門窗公司未能還本付息,銀行分別于20067月、20085月對該筆借款進行催收。2009324日,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門窗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時主張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門窗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主張沒有異議,但對抵押物能否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存在分歧。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物權法第202條規(guī)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的規(guī)定,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規(guī)定。原告的主債權訴訟時效上沒有問題,自然對抵押物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筆者認為,物權法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的規(guī)定,應為除斥期間。因此,原告對抵押物不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從法理上講,抵押權屬于物權范疇,而訴訟時效僅適用債權請求權。因此,如果物權法中抵押權行使期間屬于訴訟時效的話,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的規(guī)定,實屬多余。

 

其次,法律對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是分散的,不似對訴訟時效有一個概括性的規(guī)定。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合同法第55條對撤銷權、繼承法第25條第2款對受贈表示的期間規(guī)定等等,都是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基于前面的觀點,筆者認為,物權法中對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期間的規(guī)定也應當理解為除斥期間的規(guī)定。抵押權屬于從債權,當事人雙方之間的主債權因性質不同,訴訟時效也不相同。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的規(guī)定,是明確了不同性質主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除斥期間。

 

最后,從其他相關法律條文的具體規(guī)定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8條第3款規(guī)定: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該條文明確規(guī)定了債權人應在主債權履行期滿后及時行使擔保物權以及怠于行使的法律后果,但對在主債權履行期滿以后多長時間內行使沒有明確規(guī)定。第34條第2款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第36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從上述司法解釋的相關具體條文可以看出,保證也好,物的擔保也好,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債權人不及時行使擔保權的法律后果均為除斥期間屆滿的后果。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原告行使抵押物權的時間應在2006826日前。因銀行未在此時間前主張抵押物權,故其不再享有抵押物的優(yōu)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