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看連環轉租的法律責任
作者:王元元 發布時間:2013-01-16 瀏覽次數:482
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甲將其所有的房屋租賃給乙經營,租賃期限為一年。并約定租賃期內未經甲書面同意,乙不得將房屋轉租。合同簽訂后,甲依約將房屋交付給乙,乙依約給付甲租金。
合同履行兩個月后,乙未經甲同意,與丙簽訂《房屋轉租合同》,乙將其已承租的甲所有的房屋轉租給丙,租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甲乙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之日止,租金亦按甲乙約定的標準計算。同時約定租賃期間未經乙同意,丙不得將房屋轉租。
后丙未經甲、乙同意,與丁口頭約定,將本案所涉房屋轉租給丁。丁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甲乙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丁仍在本案所涉房屋內經營。甲無法收產,將乙、丙、丁共同訴至法院,要求丁立即從其所有的房屋中搬出,并給付租賃期限屆滿后的房屋使用費,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一、關于丙與丁之間轉租合同的效力問題
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合同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他人使用、受益。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必須經出租人同意,由此可以看出,我國采用的是限制主義立法模式。經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轉租合同有效。在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次承租人,對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效力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筆者認為,轉租合同在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達成合意時,合同已經成立,由于未經出租人同意,應認定合同尚未生效。如果出租人行使追認權,則轉租合同應認定為有效,如果出租人拒絕追認,應認定合同無效。
二、關于甲要求丁交付租賃房屋的問題
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甲系本案所涉房屋的所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受益、處分的權利。甲作為出租人,有收取租金、在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收回租賃房屋等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租賃房屋被轉租的,就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的關系而言,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出租人有權要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本案中,乙在租賃甲房屋兩個月后,將租賃房屋轉租給丙,丙在轉租后又將該房屋轉租給丁,現丁在轉租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仍在該房屋內進行經營,甲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房屋的占有人返還租賃房屋。
三、關于租賃期限屆滿后的房屋使用費應當由誰承擔的問題
本案涉及到連環轉租的法律責任問題,對于二次轉租,在多數問題上都可以比照轉租處理。根據我國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丁在原房屋租賃合同及轉租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仍實際占有、使用甲所有的房屋,對丁逾期騰房給甲造成的房屋使用費損失,應當由丁承擔。
作為承租人的乙及次承租人的丙對甲的房屋使用費損失是否承擔責任?筆者認為,乙未經甲同意,將房屋轉租給丙,丙未經甲、乙的同意,又將房屋轉租給丁,致使在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甲無法及時收產,乙、丙的擅自轉租行為系嚴重違約行為,其應對甲的房屋使用費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限屆滿后,承租人逾期退房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并賠償損失。租賃房屋被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次承租人返還租賃房屋并賠償損失,承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甲的房屋使用費損失,應當由乙、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關于丁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的問題
本案中,丁之所以在租賃期限屆滿后,仍占用房屋不肯交付,主要是因為其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后只使用了幾個月時間,現甲要求丁讓房,丁的裝修損失應誰承擔?筆者認為, 丁與丙存在合同關系。在該關系成立之前,丙有義務向丁如實陳述有關情況,使對方能有正確選擇。丙既不是房屋的產權人,也不是房屋的承租人,其對于租賃房屋的處分是非法的。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丙未告知丁某有關與乙租賃關系,屬于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同時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丁基于對丙的信任才做出租房的行為的,為經營而進行了裝修,產生一定的投入。現在由于房屋的產權人甲要求騰房,而丙丁之間的租賃關系到無法對抗房屋所有權人基于物權提出的要求,從而使投入變成損失。因此丙應對丁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當然,丁某要想獲得賠償,應當提出反訴,或另案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