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民間借貸活動不斷增多,促進了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然而不少犯罪分子通過借貸途徑實施詐騙,導致以借為名的詐騙成為一類較為多發(fā)的詐騙犯罪,以筆者所在的某基層法院為例,2011-2012年計共受理詐騙犯罪刑事案件69件,其中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為41件,占59.4%。部分案件刑民交織、情況復雜,關于罪與非罪的認定爭議較大。如何區(qū)分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和普通民間借貸糾紛已經(jīng)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

 

一、區(qū)分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原則

 

(一)刑法謙抑原則

 

刑法的謙抑主義,是指刑法的發(fā)動不應以所有的違法行為為對象,刑罰只有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加以適用的原則。謙抑性體現(xiàn)的是"慎刑"思想,在本質(zhì)上是如何確定刑法對社會的介入程度,即如何在國家與國民之間適當分權,找到平衡點,使得國家與人民兩受其利。 因此就刑罰的適用范圍上,在能夠動用民事、行政等法律規(guī)范保護法益的時候就不要動用刑罰手段,只有當上述保護方法不足以保護法益時,刑罰才能作為"最后手段"發(fā)揮作用。民間借貸糾紛是民事主體因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應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規(guī)范調(diào)整與平衡,刑法不宜介入。但是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時,民法規(guī)范已不足以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法則應以詐騙罪對行為人進行評價和制裁。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當以刑法謙抑性要求為指導,不枉不縱,只有在行為符合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刑法進行處理。

 

(二)主客觀相統(tǒng)一原則

 

在我國,主客觀相統(tǒng)一是刑法的基本原則,追究刑事責任必須同時具備主觀方面的條件,并要求主客觀方面條件的有機統(tǒng)一。 犯罪是由"外化"為客觀方面的事實要素和行為人內(nèi)在的主觀方面故意或過失的心理要素形成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而構成的。我們在定罪量刑時,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既要反對不顧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只是片面根據(jù)行為人的主觀思想、犯意而 "主觀歸罪";也要反對不顧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只是片面根據(jù)行為人客觀上造成的損害后果而"客觀歸罪"。在認定行為人的借款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犯罪時,必須立足于其具體客觀行為,綜合案件相關事實,運用嚴謹?shù)倪壿嬚撟C來排除其他可能性,既不能單純因其辯解沒有非法占有目的而認為是借貸糾紛,也不能片面認為借款未能償還即構成詐騙罪。

 

二、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區(qū)別

 

詐騙罪和借貸糾紛屬于不同的法律調(diào)整范疇,兩者在責任主體、侵犯客體等諸多方面都有差異,存在罪與非罪的本質(zhì)區(qū)別。

 

(一)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最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是以借為名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詐騙罪與其他刑事犯罪一樣,遵循嚴格的責任自負原則,如果行為人死亡則沒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借貸糾紛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義務主體可以因為債務承擔、繼承或者擔保等法律事件發(fā)生變化,實際借款人和還款義務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實際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還款義務人。

 

(二)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chǎn)犯罪,其侵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借貸糾紛系因債務人無法及時還款而引發(fā),僅僅是民事違法行為,其侵犯的是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社會危害性遠遠小于詐騙罪。

 

(三)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

 

雖然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guī)定詐騙罪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但是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般認為,詐騙罪應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糾紛中,債務人可能由于客觀原因或者其他事宜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但主觀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紛繁復雜,犯罪行為千變?nèi)f化,在司法實踐中以借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往往存在許多相似之處,難以分辨,例如借貸雙方均有關于借款的口頭或書面協(xié)議,均有關于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的約定等,我們認為,兩者的本質(zhì)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區(qū)分兩者的關鍵點即為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具體認定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權利人,將他人的財物作為自己的所有物進行支配,并遵從財物的用途進行利用、處分的意思。 非法占有目的屬于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nèi)容,不能僅僅通過直接證據(jù)或口供得到證實,往往需要通過其他間接證據(jù)形成的證據(jù)鏈并運用司法推定的方法進行分析認定。鑒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tài)必然會通過外化的語言和行為表現(xiàn)出來,我們可以通過對全案客觀事實證據(jù)的分析、串聯(lián),來判斷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進而區(qū)分詐騙犯罪和借貸糾紛:

 

(一)行為人有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償還能力的有無是債權人作出是否借款決定的最重要依據(jù),可以分別三種不同情況:首先,行為人具有完全償還能力。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償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qū)Ψ浇杩睿珱]有任何履行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償還了部分借款,而其余未償還部分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行為人具有部分償還能力。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有積極準備還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用于投資經(jīng)營,即使最后未能全部還款,也應認定為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行為人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從借款到案發(fā)一直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還款行為,卻依然蒙蔽對方,應當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借為名的詐騙罪行為人必然會向被害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較為常見的表現(xiàn)形式主要為假冒身份、使用偽造印章、虛構財產(chǎn)狀況、提供虛假擔保等,通常贓款的去向與被告人所聲稱的用途截然不同,司法實踐中也經(jīng)常以此為依據(jù)來認定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然而由于社會生活的變化性和多元性,借貸糾紛債務人事先說明的借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的情況也時有發(fā)生,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苛求兩者完全相同并不現(xiàn)實。是否能夠認為只要借款約定用途與實際用途不同,即符合詐騙犯罪的客觀行為特征(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從而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那樣勢必會導致刑法打擊范圍的不當擴大。我們認為,詐騙犯罪對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程度要求應當高于借貸糾紛,應以是否影響被害人作出借款決定為衡量標準。如果行為人借款時的言行沒有影響被害人對行為人償還能力的認知和其借款決定的作出,即使出現(xiàn)借款實際用途與約定用途不符等情況,也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yōu)?/span>"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后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xiàn)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司法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 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借款的處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隨意性,通常行為人取得借款之后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揮霍、從事非法活動等,或者直接攜款潛逃,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行為人的事后表現(xiàn)。行為人事后的態(tài)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志之一。在借貸糾紛中,具有還款誠意的行為人通常會積極承認債務、作出還款承諾并進行相應的努力,即使不能按期歸還也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zhuǎn)移的客觀困難。如果行為人事后采用各種方式進行逃避,或者采用推諉、哄騙等方法拖延,甚至故意切斷和被害人的聯(lián)系,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上述四個方面是有機聯(lián)系的,并非相互獨立的個體。綜上,盡管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和民間借貸糾紛具有容易混淆之處,但兩者仍然存在著本質(zhì)上的顯著區(qū)別,我們應當綜合全案事實,以這四個方面作為基礎對兩者進行區(qū)分,以不變應萬變,實現(xiàn)保護群眾合法權益和打擊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