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第三人作為新債務人對原債務人承擔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第三人履行的,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原債務人不承擔清償義務。

 

吳某與周某系親戚關系。吳某因經濟周轉需要于201134日向周某借款30000元。后無力償還與周某產生糾紛。吳某好友張某知道情況后,向周某表示該借款由他來償還,并向周某出具還款條,載明:本人自愿歸還借款30000元,于201224日前歸還。后被告下落不明,張某也沒有向周某履行還款義務。吳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張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張某在庭審中辯稱其是代吳某向周某履行債務,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債務應當清償。本案被告張某自愿為原債務人還款,且債權人周某表示接受。雙方已形成債務轉移,張某應向周某履行清償義務。吳某對本案債務不承擔償還責任。張某辯稱其是代吳某清償債務,構成第三人代為清償不是事實,對張某辯稱意見不予支持。判決:一、張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借款30000元;二、駁回對吳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焦點是張某行為構成第三人代為清償還是債務轉移。

 

所謂債務轉移是指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轉移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權人可直接和第三人提出權利請求,第三人對自己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八十六條規定了債務轉移特征,即:合同主體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債務人轉讓債務需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對自己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權應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而不得向原債務人主張。

 

而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仍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第三人代為履行的前提是第三人表示或與債務人訂有協議,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無須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僅為債務履行人,而非合同當事人。債務人應對第三人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第三人代為清償與債務轉移區別在于:一、第三人法律地位不同。第三人代為清償中,第三人并不是也不可能成為合同主體,僅為債務履行人。而債務轉移中,第三人已取代原債務人的法律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如是債務的全部轉讓,則第三人將完全取代原債務人的法律地位,債務人退出合同關系,原告合同關系消滅。若是債務部分轉移,第三人也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合同債務人;二、是否需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兩者區別的重要方面。第三人代為清償,因第三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其是否履行債務,并不影響債權人的合同權利,故無須經債權人同意。而債務轉移,由于第三人已取代(部分取代)原債務人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對債權的合同權益會造成重大影響,法律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本著公平、公正,對債務轉移作出嚴格要求,需經債權人同意;三、法律后果不同。在第三人代為清償情況,第三人僅為債務履行人,其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并不需要其自身承擔違約責任,而仍由合同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在債務轉移情況下,第三人已取代原債務地位成為合同當事人,如對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需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債權不得再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

 

本案中,由吳某將返還借款義務全部轉移經了好友張某。且張某出具還款條給周某。周某表示接受并無異議。因此張某已取代吳某的債務人地位,成為本案30000元債款的債務人。吳某與周某之間債的關系消滅。周某無權再向吳某主張返還借款,如吳某向其返還借款,亦只能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故應由張某履行還款義務。現周某通過訴訟向張某主張權利,張某作為債務人應承擔還款責任。而周某同時要求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無法律和事實依據。故法院判決由張某償還借款,駁回周某要求吳某承擔連帶責任的結果是完全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