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儀征法院在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發現,借款人以其租賃物為其借款提供擔保,侵害抵押權人優先受償權及租賃物所有人權利,影響金融機構資金安全,導致法院認定事實中出現瑕疵,對此,筆者進行了深入分析。

 

一、現象及危害

 

1、借款人擅自利用租賃物擔保。一些企業經營者因資金鏈斷裂或借款困難,在金融借款合同中,以其自有、自建為由,利用租賃物提供物之擔保,從而使得借款擔保形式合法,促使金融借款合同簽訂,達到向金融機構借款目的。

 

2、手段隱蔽成功率高。借款人向評估公司申請對租賃物價值進行評估,利用評估報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在形成借款擔保合同后,又以雙方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評估報告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他項權登記。手續完備,難以發現其中漏洞;即使被發現,需要經歷諸多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租賃所有權人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護。

 

3、貸款人過于依賴形式審查。貸款人的業務員在放貸過程中,依賴于形式審查,對相關材料審查不嚴,導致審查過程走過場;甚至出現一些貸款業務人員與借款人相互溝通,在明知擔保可能存在瑕疵的情況下,以假冒的他項權證書作為擔保資料,將貸款放給借款人。

 

4、危害廣泛易產生衍生糾紛。此類行為直接侵害了租賃物所有人的權利,也侵害金融機構的權利,對放貸資金安全構成威脅,同時也使工商部門出現登記錯誤或瑕疵;間接地阻塞了地區租賃活動的開展,金融機構也因此緊縮貸款中的物之擔保,危害市場交易誠信。上述危害情形下,極有可能引發租賃物所有權人、利益相關人、金融機構以及行政部門與借款人的衍生訴訟或連環訴訟。

 

5、法院審理面臨較大風險和壓力。審理類似案件中,證據形式、證據實質均不能有效還原借款的真實情況,導致事實認定過程中,將他項權證所涉物權認定在借款人名下。即使能夠成立善意取得,但因事實認定上的瑕疵,真正租賃物所有人一旦訴訟,將導致原案被發回重審或改判。一些所有權人通過信訪上訪等方式,為案件審理施加壓力。

 

二、對策及建議

 

1、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加大對近期出現的涉及金融詐騙、騙貸案件形成及后果的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法律的威懾作用,使存在欺詐僥幸心理的人知道法律后果的嚴重性,退而止步,強化租賃物所有人及相關利益者的防范意識。

 

2、開展與行政登記機關溝通合作。雙方聯合開展信息互通,定期、定向通報類似案件信息,為對方業務的順利開展提供幫助和支持,共同開展的經驗總結和研討,增強對薄弱環節防范的能力及措施。聯合開展對多發領域或行業的法治教育和宣講。

 

3、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法律指導。向金融機構發放專門應對此類情形的宣傳手冊和指南,增強其防范能力及應對措施,重在促進其制度完善。同時根據司法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及時提示金融機構及相關人員做好內部重點防控。

 

4、提升案件審理的水平和效果。擴大此類類案件的證據審查及舉證范圍,主動加強對案件調查走訪,對涉及該類案件的證據審查,增加擔保物的取得、擔保物權所有、他項權取得等內容的實質審查。積極組織多方參與協調力促調解,全力壓降涉訴信訪以及衍生糾紛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