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反映法院委托調解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陳應都 發布時間:2013-01-11 瀏覽次數:467
近年來,法院委托調解作為司法實踐中一種創新糾紛解決機制,在各地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著一些問題亟需改進。
一、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對法院委托調解的認識不足。由于法院委托調解目前還屬于新興事物,當事人對法院委托調解缺乏了解,對法院委托調解的程序和效力亦存在疑慮。當事人考慮到委托調解出具的調解協議的效力和執行力等問題,往往不愿意接受委托調解或者仍偏向通過訴訟手段處理糾紛。
2.兼職調解員無法保證參加調解的時間。現在各地法院委托調解多是委托調解組織或其他民間組織的調解人員開展調解工作。由于這些調解人員多為兼職,且忙于社會事務,無法保證充足的參與調解的時間,從而影響調解工作的質量。
3.調解員管理松散,監督乏力。調解員政治素質、調解能力、法律知識均參差不齊,有的缺少調解經驗和調解技巧。而有的法官委托調解之后對調解工作指導不夠,跟蹤監督不夠,使得一些案件久調不決,影響了解決糾紛的質效。
4.法院在實施委托調解時尚缺乏制度規范。法院委托調解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實施細則,從而導致法院在實施委托調解時缺乏制度規范,各地法院操作情況各異,客觀上容易導致當事人對委托調解產生抵觸情緒,無法充分發揮委托調解制度定紛止爭、化解糾紛功效。
二、對策措施
1.充分發揮人民法院的指導與監督作用。為切實保障委托調解的實效,委托法院應指派部分法官對委托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使委托調解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同時,委托調解法院應定期對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和培訓,組織其旁聽庭審、學習法律、參與調解,不斷提升調解工作能力。
2.切實注重調解員的選任以及績效考核。為保證調解工作效果,在調解員選任時應按照相關條件嚴把關口。因離退休法官具有較強的理論功底和調解經驗,選任時可以適當予以傾斜。為調動調解員的工作積極性,可以考慮按每年調解的案件數量及成功率進行績效考核,并將績效與其報酬掛鉤。
3.逐步建立健全委托調解規范工作機制。委托調解作為近年來一種創新的糾紛解決機制,在各地司法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目前對于規范委托調解工作尚無統一規定。因此,委托調解亟需在高階位出臺相關規定對其運作進行規制,逐步建立健全委托調解規范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