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規避執行的成因及對策
作者:丁兆留 發布時間:2013-01-11 瀏覽次數:482
"執行難"一直困擾著各級法院工作的一大問題,也成為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并引起黨中央的高度關注。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的報告》中,將"執行難"概括為"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尋、協助執行人難求、應執行財產難動"四種情形,而前"兩難"正是被執行人規避法律執行行為所致。如何根治這一頑癥,切實解決人民法院"執行難"問題,筆者結合執行實務,淺談個人的一些見解,以求同仁們共同探討。
一、規避執行行為的情形
1、轉移財產。法院執行的標的多數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被執行人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益真正實現。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執行,在訴訟階段或債務產生期間就將其或家庭所有的財產轉移或變賣,有些被執行人甚至在執行階段趁執行人員尚未找到其財產前將財產處置,待執行人員追問其下落時已無法追回,從而造成了執行不能。有的被執行人將新添置的房產、車輛等財產登記在其他人名下,而自己仍在使用;有些單位、企業在銀行多頭開戶,制作弄虛作假財務報表,隱瞞企業真實的盈虧狀況,管理部門配合下屬企業、單位開設戶外存款,甚至公款私存;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歸屬于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等。這些規避執行的情形,使人民法院在執行中無法采取查封、凍結、處置措施,造成法院的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2、舉家外逃。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執行,在案件訴訟終結后,或案件進入執行前,變賣、轉移財產后,舉家外逃,長期不歸,家中又無財產可供執行,從而造成案件執行不能。
3、煽動鬧事、集體上訪。一些社會群體、企業的,為了規避執行,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煽動群眾、職工或圍攻執行法官,或鬧事、上訪,以影響社會穩定為要挾,從而規避、逃避法院的執行。
二、產生的成因
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產生原因紛繁復雜,既有法院自身的因素、也有社會的因素所致。
1、立、審、執之間互相銜接不到位。執行作為審判的后續環節,受審判的影響極大,執行工作能否順暢進行與審判階段的工作息息相關。如果審判階段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力,致使當事人有機會轉移財產,將給后續的執行工作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立、審、執銜接不到位出現脫節的主要表現:一是立案庭、審判庭不能正確引導當事人啟動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程序,給敗訴一方當事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前隱藏、轉移可執行的財產時機;二是審判庭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手續不全,如作出查封房屋、車輛等財產裁定后,沒有及時向有關的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采取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措施后,沒有把查封財產、凍結存款期限告知申請人等,以至判決裁定生效后,申請人沒能在有效的保全期限內申請執行,造成已查封、凍結財產流失。
2、各地法院對規避執行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強有力的執行措施、方式和力度,對營造良好的執行環境、破解"執行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就當前執行工作現狀而言,各地法院的執行措施、執行方式靈活多樣是值得贊許的,執行力度的不斷加大是值得肯定的。但對規避執行等拒不履行執行義務行為的懲治和打擊力度卻遠遠不夠,造成社會公眾認為法院怕執行、不敢執行等負面影響。如有的法院在面對大量拒不履行執行義務的行為時,往往是憤慨加寬容的態度,大多的是以說服教育及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為主,即使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等民事制裁措施也十分有限;對有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也只給予罰款處理,或不作處理處理;對這些違法行為,真正以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文書罪予以定罪處罰的則少之又少。出現以上情況的原因是法院對此類案件的處理存有顧慮,實際運作中存在"度"與"性" 難以把握,更多的則有"只要兌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思想。這類情況并不是個別現象,從全國范圍來看,對拒執者予以定罪判刑是相當少的,讓拒不履行法律義務者輕易逃脫刑法的制裁,使"執行難"陷入"持久戰"的惡性循環。
3、社會誠信缺失。誠實信用原則,是人們進行社會經濟交往應遵循的最基本的道德準則。社會缺失誠信,既影響社會和諧和經濟的發展,也影響法治建設的進程。中華民族遺傳了幾千年的誠信基因,在社會轉型期的"物欲"思想、"利益最大化"大浪的撞擊下開始蛻變,市場信用體系也開始裂隙,誠實信用、守法經營的價值觀念已日漸淡薄,拖債、逃債、賴債在一些人眼中已不是可恥的事,而被視為"本事"。這不但給司法領域帶來巨大的沖擊,也給法院"執行難"裹上了一層厚厚的堅冰。
4、公民法律意識淡薄,執行觀念不強。我國雖經過四次普法教育,現正進行著"五五"普法,但社會公眾的法治意識并不增強,公眾法律素質普遍較低,法治觀念淡薄,法律信仰缺失。有的案件當事人認為民事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不履行義務也判不了刑,最多拘留15天,從心理上產生輕視法院執行。不該出現的是,有的代理律師職業道德品質差,知法犯法,他們在履行職務中不但不支持配合法院定紛止爭,反而運用所熟悉和掌握的法律,教唆和授意給義務人規避、逃避法院執行的方法,為法院的執行工作增添不應有的障礙。
5、協助單位消極協助執行。解決"執行難",沒有社會職能部門支持配合,法院縱然付出再大的努力,也是舉步維艱。當今社會并未真正形成支持法院執行工作的良好氛圍,個別協助單位仍存在怕得罪人、怕打擊報復,不愿協助、或消極協助執行,甚至妨礙、阻撓法院執行,地方保護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作梗,為執行工作設關備卡,甚至為個人利益、團體利益,拋開法治利益,違法為被執行人進行惡意交易、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提供"綠色通道"。
三、消除規避執行行為的對策
要消除規避執行行為,維護國家司法權威,確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及時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措施入手:
1、樹立立、審、執"一盤棋"的大局意識。
加強立案、審判及執行環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推行"執行窗口前移",從源頭上堵住敗訴一方當事人為規避法律、逃避執行而轉移隱匿財產的第一道防線。第一、及時采取訴訟保全,為案件判后執行創造條件。當事人提起訴訟時,即時告知訴訟風險并正確引導其可以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以控制對方財產,否則就可能承擔案件判后有執行不能的風險;第二、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如發現義務人有隱匿、轉移、毀損可執行財產的,可依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必要的財產保全措施,防止發生當事人進行惡意交易、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為促進案件調解和確保生效判決的最終實現做好準備;第三、查清案件事實,理清法律關系,及時追加應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審判人員在進行證據審查或法庭調查時,有針對性查清當事人的家庭情況、生產經營規模、參與人、投資來源、償債能力等,發現有依法應參加訴訟的共同原、被告和第三人,應告知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及時予以追加,一并審理,一次判決,減少可能在執行中出現追加被執行人因執行異議而延誤執行等情況的發生;第四、從立法上將訴前保全及訴訟保全案件交由案件執行機構辦理:一是執行人員對尋找、查封財產的措施、手段熟悉,有助于提高財產保全質量。二是財產保全的目的就是為執行打基礎,執行人員對保全財產的主觀能動性較強,有助于提高執結率。三是便于立案庭和審判庭集中力量對案件進行庭前調解和開庭審理,也符合立、審、執分離的工作格局。
2、用足法律、窮盡措施,加大對拒執罪的打擊力度。
人民法院要加強與公安、檢察院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對規避執行行為,決不姑息,堅決予以叢重從快打擊,維護司法權威。在執行過程中,查明被執行人有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行為情形并認為已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并報同級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應當及時進行刑事偵查,人民檢察院收案后,也應盡快審查、控訴,力求做到快立、快審、快結,有效地打擊被執行人的囂張氣焰。
3、立足國情,建立長效的國家聯動執行的網絡威懾機制,使法院的執行工作形成多元化、社會化格局。
長期以來,我國未能建立一套完備的社會征信體系,被執行人沒有因逃避、抗拒執行而導致信譽貶損,生存和發展空間受到限制。有些被執行人有錢高消費,就是不履行法律義務;有的被執行人在這家銀行貸款不還發生糾紛打了官司,而在另一家銀行照樣貸得款,致使"執行難"惡性循環,久治不愈。要根治這一頑疾,僅靠法院一家是難以奏效的。因此,法院在建立和完善自身執行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應當建立與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建設、金融等政府職能部門相鏈接的執行征信網絡系統,通過信息交流互動,對采取不正當手段規避、逃避甚至抗拒執行者進行"圍追堵截",限制其出入境、投資辦企業、房地產買賣登記、車輛買賣登記、工程招投標、銀行信貸,形成全社會聯合的"統一戰線",最終使賴賬者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促使他們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又威懾那些未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當事人自動履行法律義務的良好效果,從而達到根治法院的"執行難"。建立長效國家聯動執行的絡網威懾機制,使法院的執行工作形成多元化、社會化格局,徹底治理執行難筆者認為必須抓好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1)清理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部門規章制度和文件,確保執行聯動機制的順利運行。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要切底清理與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的部門規章制度和文件,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消除以個人利益、部門利益為重的利己思想,樹立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大局意識,有效地排除執行難的障礙,凈化法院的執行工作的執法環境。
(2)以法院現有的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為基礎,在不泄露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前提下,盡快建立形成以公安、車輛、工商、房產以及金融管理部門共同聯動的資源共享的征信網絡系統。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是構建執行聯動機制的重要平臺,各地法院依托信息聯網對接技術,將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案件立案時間、生效法律文書文號、執行標的等信息輸入管理系統的數據庫并在網上公布,形成一個全國性震懾和執行并舉的網絡。該系統建立運行以來,對一些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者在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中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但由于沒有與公安、金融機構等聯動部門的信息數據庫系統相鏈接,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將該系統與人民銀行的信息數據庫系統進行鏈接,人民法院才查到被執行人在當地、異地的存款信息,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登陸該系統查明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則可拒絕向其發放貸款;該系統與出入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工商注冊登記部門相鏈接,才能限制被執行人買房、置產、購車,或在其不履行法律義務前不予開辦企業,辦理財產的轉移、抵押登記和過戶的手續;普通公民通過這個系統可以了解正在進行買賣等活動對方的資信情況,理性地作出決策,避免經營風險,減少經濟糾紛的發生。
(3)聘請基層執行聯絡員,走群眾路線。在鄉、村、社區聘請執行聯絡員,可以利用他們熟悉當地情況的人緣、地理信息優勢,及時收集掌握被執行人的去向、財產狀況及其他重要信息和線索,使執行活動做到"有的放矢",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執行聯絡員在當地的威望和地位,幫助對被執行人進行教育疏導,既能促成被執行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又可以預防暴力抗法、減少執行工作阻力,構建和諧執行。
(4)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建立國家威懾機制,使執行聯動部門及征信絡網系統長效機制得以建立并有效運行,切實解決法院執行難,必須緊緊依靠黨委的領導,動員和聚集全社會的力量,形成合力,標本兼治。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時,應主動向黨委匯報,爭取黨委的重視、理解和支持,依靠黨委的力量協調解決。黨委特別是黨委政法委也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維護司法權威和構建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出發,高度重視法院執行工作,加大對法院執行工作的領導力度,把協助執行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體系,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職責,加強對各成員單位協助法院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考核。特別是要把地方黨委、人大、政府,對搞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非法干預執行行為的協調和查處工作情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作為被執行主體履行義務的情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協助法院執行情況,一一納入考核范圍,并進行重點考核。
4、加強國家立法,完善民事強制執行法及與之配套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有單行的強制執行法。就現有的執行法律、法規,雖經過修訂趨于完善,但仍尚未健全。如對被執行人主體的變更與追加上,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都僅對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的變更與追加作規定,而對變更與追加自然人作為被執行人卻沒有規定,這不但給執行工作實際操作帶來諸多不變,也給當事人造成了訴累。如為規避、逃避執行,夫妻協議假離婚,將共有財產轉移至沒有債務的夫、妻或子女名下,甚至沒有離婚的夫妻,也以個人債務、個人財產提出異議對抗執行,而法院要變更與追加他(她)作為共同被執行人時,卻無可引用的法律依據,申請執行人只好通過再走訴訟途徑予以確認后,方能繼續執行。
同時,與執行工作配套的行政法規也不夠完善。如涉及國有企業改制引發的糾紛,往往會出現法律適用難,從而導致"執行難";現行法律對企業準入的條件不科學,有沒有財產都能開辦企業,注冊資金規定形同虛設,為企業負債后強制執行時埋下后患;對一些企業監管機構、中介結構的法律約束不夠嚴厲,導致這些部門行使監管權時存在不作為或消極作為,給企業的開辦和日后規避執行有可乘之機。現有的執行法律法規,已越來越不能適應日趨復雜的執行工作的需要,給解決執行難帶來較大障礙。因此,要解決執行難,制定單行的強制執行法,完善民事強制執行法及與之配套法律、法規,將經過執行實踐檢驗符合執行工作規律、行之有效的解決執行難的措施和方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層面,已成為當務之急。
5、加強法制宣傳,樹立遵紀守法、講求誠信的意識,構建和諧誠信社會。
社會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是改善執行工作環境的基礎,宣傳執行改革、執行措施、執行成果是增進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手段。法院應會同各級媒體,加大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報道力度。一是對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公開予以曝光,瓦解其社會信譽,既促進其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又震懾其他被執行人;二是借助輿論宣傳,調動社會力量來關注、監督那些干預、阻礙法院執行工作的典型事例;三要加強律師隊伍的職業道德教育,要求他們在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行使代理權時,要依法依規,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真正成為一支支持、配合法院化解社會矛盾的隊伍。通過教育宣傳,提高訴訟當事人自動履行法律義務的自覺性,增強公民防范意識,正確對待和避免市場交易中存在的各種風險。引導社會公眾傳承誠信理念,樹立誠信意識,自覺遵守法律,維護司法權威,逐步形成以抗拒、阻礙、干預法院執行為恥,以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和配合、協助、支持法院執行為榮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