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及評析

 

據荊楚網201254日報道:

 

新聞標題:"盜竊45元被判刑 刑法新標準降低盜竊罪門檻"

 

盜竊45元錢也犯法?53日,經湖北省武穴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盜竊現金45元的被告人黃xx、段x被該市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該市首例按刑法新標準提起公訴并判決的入戶盜竊案。

 

20122815時許,被告人黃xx、段x駕駛摩托車途徑湖北省武穴市梅川鎮石牛村,黃xx提議去別人家中偷盜財物,段x表示同意。二人來到石牛村八組鐘xx的家門口,趁四周無人持木棍撬門入室,從臥室的木箱中盜竊了現金45元。二人逃離現場時,被群眾發現并被抓獲。

 

武穴市檢察院的一名檢察官指出,依據修訂前的《刑法》,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才能定罪量刑。黃xx、段x的情況,在以往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而20115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擴大了盜竊罪的適用范圍,規定只要實施了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的行為,不論次數和數額,均構成盜竊罪。黃浩楠、段勇雖只入戶盜竊了45元錢,算不上"數額較大""多次",但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其二人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該案主訴檢察官吳xx說:"《刑法修正案(八)》實施后,"入戶盜竊""結果犯"變為"行為犯",不再受數額及次數的限制,這降低了盜竊罪的入罪門檻,有利于保護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為打擊盜竊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中擴大了盜竊罪的認定范圍。使盜竊罪以單單的數額認定擴到為特殊行為與數額認定相結合。對于有特殊特殊盜竊行為的,指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無論其盜竊數額的多少,均可以直接認定為盜竊罪。

 

二、非數額型盜竊罪的法理辨析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多次盜竊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行為。司法實踐中,盜竊罪屬于多發性侵犯財產犯罪,某些情形下,甚至危及受害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公共秩序。盜竊犯罪所得數額是盜竊定罪與量刑的主要依據,但是,存在多次盜竊、扒竊等行為的,無論所盜金額多少均可構成盜竊罪,此稱為非數額型盜竊罪。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關于盜竊罪的定罪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規定了"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情形為非數額型盜竊犯罪。為了正確適用刑法,準確地打擊盜竊犯罪,現對非數額型盜竊罪的犯罪認定、法律適用以及量刑因素等司法實務問題予以探討。

 

(一)非數額型盜竊的犯罪認定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非數額型盜竊罪的法定情形包括:1、多次盜竊;2、入戶盜竊;3、攜帶兇器盜竊;4、扒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第五條第(八)項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如果具有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財產損失、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或者造成嚴重后果、惡劣情節的,也可以定罪處罰。刑法和司法解釋的這些規定就是對非數額型盜竊罪的全、面表述。非數額型盜竊罪不以數額評價罪行輕重,而注重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造成的嚴重后果及其社會危害程度的綜合考量,加大了對"扒竊""入戶盜竊"等這類易多發、難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體現了刑法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保護社會公眾財產與人生安全的職能作用。

 

1."多次盜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八)將"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并列起來,成為不以盜竊所得金額定罪的非數額盜竊新類型,且對此盜竊應不包括"入戶盜竊""扒竊"的情形,屬于對一般場所盜竊次數的單獨定罪。什么是"多次盜竊"?根據立法常理,三次以上應為多次,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多次盜竊"仍應理解為一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實施盜竊,且累計數額未達"數額較大"標準。如果在追溯期限內多次實施盜竊,每次盜竊數額均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可以"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的情形累計計算盜竊金額定罪處罰;若在一年內多次盜竊最后一次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此前每次未達"數額較大"的標準的盜竊金額應累計計算,按"數額較大"的情形定罪處罰;若在一年內多次盜竊每次均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且每次盜竊應不含"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情形),則應按"多次盜竊"的情形定罪處罰;超過一年未達"數額較大"標準的盜竊金額不累計計算,不以犯罪追究。對于"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綜合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家實施犯罪的,如某人在某一晚連續實施盜竊犯罪時,對一棟臨街經營房屋中的幾家商戶連續實施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盜竊。

 

2."入戶盜竊"。刑法修正案(八)對入戶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的財物價值多少,一律規定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刑法對""這個私人領域的重點保護。入戶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故意傷害、殺人、強奸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安全,社會危害性比普通盜竊更大。刑法修正案(八)將"入戶盜竊"單獨作為盜竊定罪的情形,有利于加強對公民人身、財產權利的保護。

 

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與把握"入戶盜竊"的含義,對準確認定和打擊此類犯罪十分重要。"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宅、住所,包括居民或村民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一是""的范圍,不得任意擴大,也不得隨意縮小,以避免刑事打擊犯罪的過度與放縱。""在這里是指住宅、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經營場所與用于生活居住的場所合混合的門面店鋪,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而在與外人隔離的非經營時間,屬于店主私人生活期間,根據具體情形則可以認定為""。二是"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如基于親屬、朋友關系約見、玩耍、留宿,或因其他原因經戶主許可進入,行為人乘戶主疏忽,偶然萌生盜竊的邪念而"順手牽羊",實施盜竊,則該盜竊不屬于"入戶盜竊",此種情形下,行為人具有"入戶"的正當性、合法性,不具有侵犯他人私迷領域的因素,其危害性不及私自闖入他人處所的前提條件,不應作為成立盜竊犯罪的客觀要件。

 

3."攜帶兇器盜竊"。刑法修正案(八)將"攜帶兇器盜竊"單獨作為盜竊定罪的法定情形,是因為行為人在攜帶兇器時實施盜竊,除了侵害公私財產權外,極有可能因抗拒抓捕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其社會危害性大于未攜帶兇器的一般盜竊犯罪。行為人在盜竊時攜帶的"兇器"包括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由有關部門進行鑒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于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水果刀等能夠給人造成心理恐懼、致人傷害的器具。

 

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時攜帶兇器的目的非常明晰,必須是為了在盜竊中抗拒抓捕、逃避制裁等目的,才能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如果只是為了實施盜竊方便,為實施盜竊創造條件而攜帶剪刀、鉗子等作案工具,不是用于威脅他人抗拒抓捕的目的,則只能視為一般的作案工具,不應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如果通過證據證實,隨身攜帶的器具系盜竊作案之外的其他用途,不是為實施盜竊而特意攜帶,不具有威脅他人的主觀故意,則也不宜認定為"攜帶兇器盜竊"

 

4."扒竊"。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將"扒竊"作為盜竊犯罪的情形之一,考慮到以往盜竊罪的規定對"扒竊"這種行為很難實施有效打擊,由于"扒竊"一般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對人們的出行安全構成威脅,公安機關在反扒過程中,因公共場所人員復雜、流動性強,對于"扒竊"行為,即使抓住現行,也很可能會因扒竊數額不夠犯罪標準而只能對其治安處罰,對一貫實施"扒竊"的行為人一般只坦白當場扒竊的事實,對此前多次實施的扒竊拒不承認,公安機關對其難以獲取有效證據認定其盜竊犯罪,難以對其追究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認定"扒竊"行為,應重要把握兩個特點:一是地點性特征,即扒竊發生的地點是車站、碼頭、廣場、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或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竊的對象是受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既包括帶在當事人身上的財物,如口袋中的錢包、手機等,也包括隨時帶在身邊,伸手可及的財物,如當事人吃飯時放在餐桌上的手機、掛在椅子背上衣服中的錢包等。

 

5.其他非數額盜竊。盜竊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不以數額計算,而按情節情節輕重定罪量刑,由于毒品、淫穢物品等法律禁止私人所有、持有,一般不能體現財產所有權關系,難于以價格確定其盜竊數額多少,但盜竊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會造成違禁品管理失控,比盜竊普通財物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因而根據其情節輕重以非數額盜竊定罪。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目標,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應當定罪處罰。這是非數額盜竊罪的另一種情形。盜竊未遂的,難以計算數額,實際社會危害不大,一般認為不構成犯罪,但是行為人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為目標,采取破金庫門、鉆進博物館或國家珍貴文物寶庫實施盜竊,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很大,應當以非數額盜竊定罪處罰。 

 

三、非數額型盜竊犯罪的司法適用

 

司法實踐中,認定非數額盜竊罪應把握盜竊罪的基本特征,盜竊罪屬于侵犯財產罪大類,侵害公私財產數額多少一般可衡量其社會危害性大小,但上述各類非數額盜竊犯罪的情形均不能以盜竊數額作為定罪的要件,應系行為犯,只要發生"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扒竊"等情形,無能竊取財物多少,除了符合刑法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外,均應構成盜竊罪,這是非數額盜竊犯罪的基本特征。認定非數額盜竊罪還應準確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罪的界限,從而正確適用法律,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

 

(一)罪數區分

 

首先要區分非數額盜竊罪與搶劫罪的界限。如"攜帶兇器盜竊"容易與搶劫罪混淆,應注意區分。"攜帶兇器盜竊"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私所有的財產權利,而搶劫犯罪既侵犯公私所有的財產權利,又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權利。"攜帶兇器盜竊"雖然有一經被發現則抗拒抓捕的犯意,但采用的仍然是秘密竊取的方式,而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立即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行為人在實施盜竊時攜帶兇器,并未被他人發覺,僅是一種潛在的威脅,兇器并未構成對他人現實的暴力與脅迫,此種情形下,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在盜竊過程中,將攜帶的兇器向被害人加以顯示或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兇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的,則以搶劫罪定罪處罰,發生了盜竊罪到搶劫罪的轉化。

 

其次應區分非數額盜竊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的界限。"入戶盜竊",行為人在盜竊的同時侵入他人住宅,"入戶盜竊"犯罪與非法侵入住宅罪均系行為犯,同一行為可能分別構成兩重犯罪,司法實踐中應嚴格區分與準確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仍拒絕退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的行為。住宅屬于私人領域,因為住宅的私密性,住宅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法享有對自己住宅獨自支配、平穩利用的權利,他人非法野蠻侵入是對居住者權利的嚴重侵害,因此刑法對此予以禁止。有關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立案條件規定為: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經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毀損、污損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停尸鬧事,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封閉他人住宅,致使他人無法居住的等情形應立案追究。非法侵入住宅具有公然、持續甚至暴力的特點,與入戶秘密行竊有所區別,如果入戶秘密竊取財物后即迅速離開,對住宅中居住者生活安寧未造成嚴重影響,不具有公然、持續或暴力等惡劣情節,一般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而以"入戶盜竊"定罪處罰。如因"入戶盜竊"同時具有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的其他情節,嚴重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根據牽連犯理論,當犯罪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時,應從一重罪處罰,而盜竊罪要重于非法侵入住宅罪,仍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至于"入戶盜竊""扒竊"犯罪與非法搜查罪的區分,同樣要結合犯罪的構成、情節、后果等因素全面衡量,嚴格甄別,準確適用。

 

再次應區分非數額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產罪有著不同的犯罪目的,區別在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盜竊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形成犯意、實施時間等方面均有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損毀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處罰。"行為人在盜竊過程中毀損公私財物,且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判處盜竊罪要比判處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法定刑高,因此應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如果是盜竊實施終了后,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報復等,故意破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應當以盜竊罪和構成的其他罪實行數罪并罰。

 

(二)非數額型盜竊罪的量刑因素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規定: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修改后明確了包括"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等非數額盜竊犯罪的具體量刑幅度。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非數額盜竊犯罪的事實后,對其準確適用法律,精準量刑十分重要。

 

非數額盜竊罪的量刑在適用一般盜竊犯罪中主體的年齡、是否自首、立功、是否是累犯或有前科、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法定或酌定情節的量刑規定外,還應根據犯罪的場所(私人生活領域或是公共場所)、對象(針對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等弱勢群體的犯罪)、方式(入戶、貼身扒竊)、次數(三次以上)、情節(持兇器)、是否是共同犯罪(團伙作案)以及犯罪的結果(既遂還是未遂)等因素審查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并力求罪責相當、罰當其罪、不枉不縱。如"入戶盜竊"只要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敲門破窗等方式,秘密潛入了私人住宅等場所已經著手實施盜竊,及時沒能竊取到財物就被人發現或沒有財物可竊取,也構成非數額型盜竊罪既遂,按照既遂犯對其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如果入戶竊取財物"數額巨大"甚至"數額特別巨大"標準,則應按相應的數額標準確定量刑幅度,將"入戶"作為量刑的從重情節予以考慮,防止重罪輕判。同理,"扒竊""攜帶兇器盜竊"也屬行為犯,只要實施了符合刑法規定的特征行為(行為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將賊手伸進了他人口袋,行為人在行竊時隨身備有兇器),就是犯罪既遂,構成非數額型盜竊罪,應按照既遂犯量刑。如果在實施"扒竊""攜帶兇器盜竊"等犯罪時,實際竊取財物達到"數額巨大"甚至"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應按"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確定相應的量刑幅度,同時考慮"扒竊""攜帶兇器盜竊"的情節,結合案件的其他量刑情節,綜合確定應當判處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