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構建
作者:沈月榕 尹穎 發布時間:2013-01-08 瀏覽次數:449
隨著公共傳媒的發展,尤其是網絡的發展,公眾參與司法的渠道也隨之拓寬。無論是彭宇案、還是藥家鑫案,我們都能看到,公眾參與司法的熱情達到了空前的高度。廣大的網民群體以期通過輿論影響來干預司法的現象一方面可以看出社會公眾參與社會管理的積極心態,另一方面也折射出社會公眾對法院的司法工作仍然缺乏信任。作為"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的主要職能在于利用審判職能定紛止爭、解決糾紛。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加快,各種新型的社會問題不斷涌現,法院要實現其職能,必須提高公眾對法院的信任度、保證審判工作的公信力,由此才能保證判決的權威性、保障判決的執行力。因此,加強司法機關公信力建設,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全面實現司法為民宗旨的重要舉措。
一、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內涵及意義
公信力,顧名思義,指獲得公眾信任的能力,這是一種較為通俗的理解。從這種意義來講,法院司法公信力指法院司法工作獲取公眾認可的能力。國內有學者認為,"公信力是以特定的物質生產條件和思想觀念為基礎反映社會群體對特定機構或個人的動機、行為所表現出的信心、信任或信賴"。 司法公信力的內涵有二:一、從外部因素來講,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法院審判工作的一種合理期待,根據一般人的一般想法,這種合理期待應當依法得到、且最終能夠得到實現;二、從法院這個司法機關自身來講,司法公信力是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獲得公眾信任、支持的能力,以及保持信用的狀態。司法公信力應當是雙向的,信任與被信任。從法院來講,司法機關和法官在社會公眾中應當具有廣泛的權威性和信譽度;從公眾來講,當公眾通過司法機關尋求救濟時,法院應該能夠保障其合法權益得到實現。
司法公信力是保證司法權威性的基礎,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是司法機關亟需解決的問題。從微觀上來講,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關系到判決的權威性與可執行性,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是否得到實現。從宏觀上來講,司法公信力關系到社會的法治化程度,司法公信力較高的國家和地區,法治化程度也較高、司法環境較好。法院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線,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地,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甚至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司法公信力較高的法院可以盡快做到案結事了,及時化解矛盾;反之,司法公信力較低的法院,矛盾不能及時解決,甚至會造成矛盾的激化。
二、 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 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現狀
法院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理論上來講,審判工作是應當得到充分尊重和信任的。但是,現在存在著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狀況。首先,存在"信訪不信法"的現象,部分當事人傾向于通過信訪、上訪來化解矛盾。還有當事人選擇通過互聯網、報社等媒體的干預或者甚至通過一定的偏激行為造成的社會影響來獲得權益的實現。案外的社會公眾,尤其是網民,在面對各種涉及官員、"官二代"、"富二代"等具有優勢地位主體的案件時也期望通過網絡的影響干預審判,得到他們所認為的公正結果,這都是公眾對司法工作不信任的具體表現。其次,當當事人通過司法渠道主張權益時,部分當事人主動尋求法院領導、承辦法官等各種社會關系干預審判工作,這也折射出當事人對法官、法院的不信任。最后,法院的部門判決會淪為一紙公文,當事人以判決不公為由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更是直接反映司法公信力的缺失。
(二) 法院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1、 審判工作缺乏獨立性
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缺失,歸結其原因,首先因為法院的審判工作缺乏獨立性,外部表現為行政權力對審判工作的干涉、輿論對審判工作的干預。
我國的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是現實中往往存在審判權受到干預的情況。審判工作會受到行政干預,難以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我國司法機關的設置是以行政區化進行的,法院的人事、財力、物力直接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應當是保持高度獨立、中立的部門,但是"為政府服務、為經濟護航"的要求,使這種中立性不能保持,致使當事人產生不信任。尤其是一些涉及招商引資、納稅大戶的民事案件、涉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案件,當事人覺得沒有受到公正對待時,傾向于指責 "官官相護"、"官商相護",進而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產生質疑。另外,審判工作會受到媒體干預、輿論影響。網絡、電視、報紙等傳媒輻射力的愈發強大,為社會公眾討論、評斷個案的提供了更多平臺。尤其是隨著網絡的發展,網絡輿論對司法過程的影響日益增強。這些意見往往具有一定的"合情、合理、合法"的依據,體現了一般人的一般想法,是群眾智慧的集中體現。但是,當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是錯誤的信息或者是不完整的信息、或者媒體報告具有一定傾向性意見時,容易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這對另一方沒有使用網絡工具、沒有話語權的當事人來講,信息的不對稱容易產生新的不公。同時也存在著當事人利用媒體炒作、渲染來引導甚至誤導公眾,最終達到影響判決的目的。如果法院的審判被這種不對稱的信息所左右,那么法院的判決將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權益。
審判權受干預的內部表現為,法院領導干涉承辦法官的案件、法官干涉其他審判人員承辦的案件。由于公信力的缺失,部分群眾不相信法院的公正,進而采取各種手段來提前介入糾紛的解決,部分當事人在裁判結果出來前自行或托人到法院領導或者直接找承辦法官施加壓力,達到干涉法院審判的目的,最終造成法院公信力的缺失。
2、 部分審判人員素質偏低
法院公信力的缺失,最直接的體現是法官公信力的缺失。部分審判人員的業務素質、思想素質的缺陷都會影響當事人對法官的不信任,最終導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
從業務素質來講,不少法官重實體、輕程序。程序正義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少數法官為了片面追求審判質效,不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解決糾紛,因為程序較實體更為直觀,利益相關的主體會因為程序的不公正、不合理,對判決的結果產生質疑。另外,審判工作的說理性較強,法官需要依照一定程序、根據法律、法理來說理和判斷,最終解決問題。在審判過程中尤其是在判決中,需要通過縝密的說理來闡述裁判的事實、法律依據以及之間的邏輯關系。在實踐中,我們的裁判文書大多"通俗易懂、簡單明了",不注重說理,這樣不利于當事人充分理解并信任判決,從而影響了司法的公信力。
從思想素質來講,我們的法官隊伍中存在少數品行不端的法官。少數法官存在辦金錢案、人情案、關系案等枉法裁判的情況;少數法官存在辦事拖拉,案件久拖不審、久審不判的情況;少數法官服務意識不強,不注重司法禮儀,容易給當事人造成不公正的印象;少數法官在日常生活中,不注重個人形象,與律師、當事人出入娛樂場所。雖然這些現象只是少數,但是這些少數造成的影響極壞。法院本身是定紛止爭、化解矛盾的機構,如果法院這個"討說法"的地方、法官這個"給說法"的人都存在瑕疵,那么必然導致法院公信力的下降,部分涉訴群眾的不信任必通過輿論的傳播將泛化為普遍的社會心理,即對司法的不信任,降低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而這種不信任更會帶來一種惡性循環,即當判決結果不在當事人的預期范圍之內,即使法官是公正裁決的,當事人也會將最終結果低于其期望值的責任歸咎于法官的"不公"。這樣又進一步破壞了司法公信力,影響了整個司法環境的良性發展。
三、 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措施
(一) 加強審判部門自身建設
1、 切實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要保障法院審判工作的獨立,首先必須要從財政上保證法院的獨立性。"錢袋控制腦袋",有了獨立的財政法院才能最低程度上保證司法工作的獨立,不受行政權力干預。其次,要從人事上保證法院的獨立,法院干警的錄用、任免等人事上的調動都應當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預。最后,法院在參與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應當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來化解矛盾。但是這種參與必須保證審判權的獨立和中立,而不能提前介入糾紛的解決。法院必須把握參與的尺度,在法律規定的職能范圍內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
2、 加強法官隊伍建設
科學發展應當以人為本,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應當以法官為本。提升法院公信力,必須提高法官的公信力。當務之急是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首先要提高法官的思想素質,促進公正廉潔司法。"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 ,作為用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的主體,法官首先要樹立對法律的信仰,牢記為民司法的宗旨,堅持維護正義。在審判工作中,法官要用公平正義來筑起自己的威望,樹立起司法權威;在日常生活中,法官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慎獨、慎言、慎行,嚴格的約束自己的日常活動,不結交不可結交之人,以避免千絲萬縷的人情網、關系網對審判工作的影響。法官的職業道德建設必須從法官的日常行為及生活小節入手,規范其生活圈、社交圈,確保法官隊伍的廉潔、公正、誠信的職業形象。
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主要的工作是運用法律思維進行法律的適用,法官在審判過程中要實現司法公正必須保證專業性。法官必須具有專業的理論知識和運用法律的專業能力。所以,法官首先要重視理論學習,深厚的理論功底才能成就一名職業法官的社會威望。 "學習如逆水行舟,不進則退",隨著社會生活的多樣化發展,社會矛盾也多元化。當事人理解法律、法院工作的途徑也多元化,當事人及整個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也不斷加深,這對我們的審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判工作專業化程序比較高,這要求法官不斷加強理論學習,才能做到與時俱進,及時用專業化的知識來解決各種矛盾。尤其在審判過程中,要加強說理部分,做到"以法服人"、"以理服人"。在審理過程中,理清事實、釋明法律。在判決書中應當體現出的法律推理過程、闡明法官心證的邏輯,使當事人能夠明白法官對事實是如何認定的、對法律是如何適用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如何做出的價值判斷,尤其需要說明。一份說理透徹、推理嚴密的判決書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理解和認可,也更有利于獲得司法公信力。
業務能力的提升也是應有之意,古代的行使審判權的司法官吏在審理案件時要注重"五聽",將這種察言觀色的能力作為刑事審判的重要手段。現代的法官也要提升業務能力,包括庭審駕馭能力、調解能力,全面提高做群眾工作和化解矛盾糾紛的技能。在審判中,法官首先要規范自身行為。尤其是法庭審判,這是法院直接面對社會公眾的窗口、展示法院形象、法官形象的第一平臺,法官在庭審中要注重司法禮儀,用規范的言行,增強社會公眾及公共傳媒對法院、法官的信任。法官也要加強執行力,執行難是現在存在的一種較為普遍的問題,很多案件結了、事情并沒有了結。要加強執行力,審判部門的法官要做到公正審判,做好法律釋明,讓人信服的判決更容易得到當事人的認可,可保障其執行力;執行部門的法官,要規范執行行為。審執工作的全面完善,必定會提高司法公信力。
3、加強法院的內部監督
"權力會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會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不受監督或者監督不力,是造成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的主要原因。首先在法院內部,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法院內部的監督主要以紀檢監察和審判管理為后盾。
從紀檢監察的角度來講,針對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審不規范的、作風不廉潔的問題,著力規范法官行為。要求法官在審判活動中做到儀表端莊、舉止文明,在庭審中,與當事人特別是代理人保持適當距離,養成依法定程序文明辦案的職業習慣,用規范的言行營造公正的法官形象。用程序的公正確保實體的公正。對于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紀行為,將其與績效考核掛鉤,確認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確保司法廉潔、行為規范、執法文明。
從審判管理的角度來講,嚴格抓好案件的審判質量和效率,不斷規范審判管理,強化績效考核工作,實現審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規范、案后監督的全方位監督制約機制。 在立案時,注重涉訴案件的風險防范,對于矛盾激化的案件,建議著重處理。在審判工作中,完善獨任審判、合議庭以及審判委員會的工作制度,將責任落實,做到職責分明。最后完善監督機制,對整個案件的流程進行考核,發現其中不足,有則改之;對于上訴、抗訴的案件,建立案件質量監督、違法審判追究的監督機制,促進法院管理規范化。不斷完善規范化管理考核制度,實施審判管理科學化,加強對立案、庭審、判決、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效能監控,促進審判工作健康發展。
(二) 司法公開與社會監督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公開與民主監督是體現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徑。在針對司法權的各種監督方法中,通過司法公開的監督無疑是最有效的。司法公開運行,可以使司法權的行使置于當事人、公眾和媒體的監督之下。司法公開能夠有效阻卻司法人員的主觀臆斷,從而提高社會公眾對司法的認同感,增強司法公信力。 在公開透明的司法運行模式下,法官隊伍的業務素質、工作作風直接面對公眾的審視和評判,司法活動的任何瑕疵和疏漏都有可能被捕捉和質疑。這有利于促使法官努力加強自身素質,提醒法官勤勉敬業、謹言慎行。 普通程序中的人民陪審制度是司法公開的主要方法之一,可以讓公眾參與到審判當中見證法院審判工作,有利于社會公眾對法院工作的了解。當然,人民陪審制度也需要制度的保障,否則容易形同虛設。普通程序在使用人民陪審員時,必須充分考慮并尊重人民陪審員的意志。人民陪審員的意志更能代表一般人對案件的一般看法,他們的意志也是人民意志在審判中的意見,應當充分尊重,并最終在判決中得到體現。對于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法院也可以在不違反保密原則、不侵犯他人因素的前提下,公開審理案件,全面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由于網絡等媒體的發展,司法公開的途徑也多元化發展。作為法院加強審判工作社會監督的主要途徑,從審判公開到文書上網,法院多方面開放社會監督的渠道。在接受社會監督的過程中,也應當注意甄別,所謂的主流或主導意見究竟是普通人群自由表述意見的自然匯聚,還是利害相關人操縱的結果。在受到社會監督的情況下,法官仍然要保持高度的中立,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必須正確認識和把握新聞媒體的橋梁與媒介功能,正確引導媒體報道,理性對待和正確接收媒體監督,防止不適當的輿論壓力給司法辦案帶來負面影響,實現良性互動 。
總而言之,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社會公眾對審判權力的信任程度,也是法院獲取社會公眾信任的能力。從外在因素來講,司法公信力有賴于司法環境的提升,保障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有利于審判機關保持高度中立;從審判部門的自身而言,有賴于法官業務素質和思想素質的提升,從內部加強紀檢監督與審判管理,從外部加強司法公開與公眾監督。當然,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有賴于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公眾法律意識的增強,需要通過各方合力來全面推動和促進法院公信力的提升,最終營造良好的司法環境,加快我國法治化的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