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部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2)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3)受理不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再審申請,對其中確有錯誤的,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各類案件。

  (4)依法審判由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6)審判無期徒刑、死緩刑的減刑案件,指導下級法院假釋工作。

  (7)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8)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

  (9)依法決定國家賠償。

  (10)統一管理和協調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11)組織、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理司法協助事項,開展同外國司法界、國際組織之間的司法交流活動。

  (12)對地方性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13)對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協助省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14)領導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15)按照權限管理本院所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16)在審判工作中宣傳法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17)承辦其他應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18)南京鐵路法院和徐州鐵路法院: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理范圍的若干規定》指定的專屬管理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12)10號文的規定,受理國家鐵路和合資(地方)鐵路,涉及江蘇省11個地級市、安徽省5個地級市,營運里程約2100公里。寧杭城際、寧啟鐵路復線建成運營后,部分線路及江蘇高院指定管理的其他民、商事案件;依法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提出申訴、申請再審的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審;對本院生效的裁判文書進行強制執行,并辦理上級法院指定執行案件。

  二、部門決算單位構成情況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門決算包括: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本級)、南京鐵路輸法院、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省法院(本級)內設機構27個,其中審判業務部門13個、司法輔助部門4個、綜合部門9個、江蘇法官培訓學院(含機關服務中心)1個。人員編制:行政736人、全額事業22人、自收自支30人。到2015年12月底實有:行政人員670人、全額事業人員12人、離休人員26人、退休人員207人,其他人員166人。

  三、2015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2015年,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認真貫徹省十二屆人大三次會議有關決議精神,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線,強化審判職能,深化司法改革,優化隊伍素質,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為建設"強富美高"的新江蘇做出了應有的貢獻。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4474件,審執結10945件,同比分別增長48.13%和44.05%;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1633486件,審執結1341019件,同比分別增長17.31%和15.09%。我省法院受理案件數連續三年居全國第一。

  一是推進立案登記制改革,訴訟服務工作水平得到新提升。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推動訴訟服務工作提檔升級。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全省法院當場登記立案率達到97.20%。全面加強訴訟服務中心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開通全省統一的訴訟服務網,建立網上立案登記系統,開設律師專用通道,律師事務所在網上立案登記系統的注冊率達97%,全省法院通過互聯網登記立案25779件。在訴訟服務中心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律師工作站、志愿者服務窗口,開通12368訴訟服務熱線,全省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共提供各類訴訟服務683327人次,依法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緩減免訴訟費4928.27萬元。在保護訴權的同時,依法規制惡意訴訟、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

  二是依法懲治各類刑事犯罪,刑事審判工作取得新成績。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認真貫徹《刑法修正案(九)》,堅持打擊、保護與預防并重。全省法院受理一審刑事案件80196件,同比增長13.23%;審結72831件,同比增長8.69%;判處罪犯84577人,同比增長6.47%。積極參與平安江蘇建設,依法懲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懲處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審結涉案金額達20億余元的"山東佳盟礦業"集資詐騙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在"6o26"國際禁毒日對241件毒品犯罪案件的290名被告人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嚴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依法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重大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923件1155人。對9名廳局級以上干部、58名縣處級干部處以刑罰。強化人權司法保障,依法宣告51名被告人無罪,對224件案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認真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特赦決定,依法有序開展特赦工作。

  三是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糾紛,民事審判工作取得新進展。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全省法院受理一審民事案件696210件,同比增長12.46%。加大民生司法保障力度,一審審結教育、醫療、住房、勞動爭議、拆遷補償、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181849件,審結婚姻家庭、贍養撫養等案件115730件。源頭預防化解民事糾紛,與省住建廳、省保監局共同建立案件聯動化解機制,推動公安、衛生和司法行政等部門發揮前置調解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糾紛的合力,全省法院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2116件,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為48.83%。強化人民法庭便民訴訟職能,全省人民法庭數量達到293個,共審結案件332017件。

  四是積極應對經濟發展新常態,商事審判工作取得新成效。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有效應對增速放緩、結構調整、動力轉換引發的矛盾糾紛,依法保障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全省法院受理一審商事案件205054件,同比增長19.09%。依法審理新類型案件,妥善審理涉新能源、新業態、新交易模式糾紛以及涉網絡購物、快遞服務等案件,促進市場流通,維護交易安全。一審審結涉互聯網金融、保理、保兌倉等各類金融糾紛案件42279件,同比增長16.50%,審結標的總金額968.51億元。依法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依法保障內外資企業公平競爭,促進產業優化升級,全省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175件,破產案件1264件,同比分別增長37.80%和37.39%。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大幅提高惡意侵權、重復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標準,共受理一審知識產權案件10587件,同比增長36.91%。

  五是全面實施新行政訴訟法,行政審判工作邁上新臺階。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強化訴權保護和依法監督,妥善化解行政爭議,不斷提升行政審判工作水平,全省法院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6651件,同比增長65.47%。進一步擴大與行政區劃相分離的行政案件集中管轄改革試點范圍,著力強化司法監督職能。全省法院依法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951件,占結案總數的7. 15%,同比上升1.02個百分點。全面規范行政訴訟協調,一審行政案件協調撤訴率為25.56%。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充分發揮省政府、省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審判聯席會議的作用,實現行政與司法的良性互動。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履行出庭應訴義務,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88.86%。

  六是嚴格執行新環境保護法,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開創新局面。 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強化生態文明司法保障,努力實現環境資源保護與經濟健康發展的最佳平衡。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審環境資源案件1482件,同比增長256.25%。有效促進污染預防和環境修復,根據案件具體特點,積極探索"勞役代償"、"異地補植"等新型責任承擔方式,有效提升環境資源案件審判效果。賠償數額達1.6億元的泰州市環保聯合會訴常隆公司等環境污染侵權賠償公益訴訟案判決生效后,常隆公司等三家企業已按判決要求全部繳納賠償金,同時通過技術改造,實現了副產酸的循環利用。依法嚴懲環境資源犯罪,一審審結環境污染犯罪案件110件246人,同比分別增長233.33%和146.00%。依法受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受理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14件,支持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試點工作。 

  七是強化執行工作實效,維護司法裁判權威。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突出執行工作強制性,全力推進信息化、規范化建設,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執行工作實現良性循環。全省法院受理執行案件481302件,執結到位標的金額1261.97億元,同比分別增長23.25%和93.99%。加大司法查控力度,全省三級法院全部實現執行指揮中心網絡互聯、執行力量統一指揮、對執行線索舉報的快速反應和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的異地協控。加大資產處置力度,運用互聯網技術、市場手段和公開透明的流程提升司法拍賣成交率,共進行司法網拍44282次,成交金額187.30億元,同比增長68.74%,為當事人節約傭金9億余元。加大對執行義務人違法犯罪行為處罰力度,對60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信用懲戒力度,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曝光"老賴"36.46萬人次,同比增長1147.80%。

  八是堅持從實際出發,積極穩妥推進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省法院按照中央、省委關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結合江蘇法院實際情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溝通協調,各項改革舉措得到有序推進。穩步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制定《江蘇法院審判責任制改革實施細則(試行)》,按照"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進一步規范院、庭長審判管理和監督職責,強化法官辦案責任。全省法院一線法官人均結案數167.36件。有序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制定《江蘇省法院人員分類管理辦法(試行)》。扎實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與省人社廳聯合下發《書記員崗位等級培訓考核辦法(試行)》和《書記員崗位等級標準》,為推動書記員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提供了依據。積極推進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鹽城中院、蘇州市吳中區法院等五家試點法院重點圍繞人民陪審員選任、參審、懲戒、履職保障等七個方面進行改革探索。推進涉訴信訪制度改革,制定涉訴信訪事項依法終結辦法,會同省檢察院、公安廳聯合出臺依法處理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依法維護信訪秩序。五是依托南京、徐州鐵路運輸法院,積極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試點工作。

  九是加強審判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公正司法是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最大期待。省法院指導全省法院著力在強化內部監督和外部公開上下功夫,以監督和公開促公正。加強審判監督指導,暢通當事人申訴、申請再審渠道,充分發揮二審監督、再審糾錯的功能。及時就類案審理編發紀要,發布典型案例,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深化司法公開,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審判流程信息公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裁判文書693933份,直播庭審16650場次,召開新聞發布會460場次。

  十是堅持從嚴治院,打造過硬隊伍。省法院積極指導全省法院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從嚴監督管理,堅決正風肅紀,強化榜樣示范,全面提升隊伍建設水平。全省法院共有45個集體、60名個人受到中央、省有關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獎勵。強化紀律作風建設,扎實開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認真查找剖析不嚴不實的表現,加強教育整改。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委十項規定精神,馳而不息糾正"四風"。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暢通違紀違法問題舉報渠道,及時處理違紀違法問題,全省法院共查處違紀違法人員104名,其中追究刑事責任12人。提升司法能力,2015年上半年,省法院黨組以經濟新常態司法應對為主要內容,在全省法院組織開展了為期3個月的專題調研,增強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前瞻性針對性。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向鄒碧華同志學習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先進模范為榜樣提升法官職業修養

  第二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部門決算表

 


  第三部分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總體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收入、支出總計43758.21萬元,與上年相比收、支出總計各增加6683.9萬元,增長18.03%。主要原因是全省法院干警服裝購置費、國家賠償經費,公務員繳納社會保險經費,以及正常人員工資、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調整等經費。其中:

  (一)收入總計43758.21萬元。包括:

  1.財政撥款收入30657.11萬元,為當年從省級財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和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 與上年相比增加3532.81萬元,增長13.02%。主要原因是2015年新增繳納公務員社會保險經費,正常人員工資、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調整等經費增加。

  2.其他收入1658.79萬元,為單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主要為省法院機關(本級)取得的基建項目經費及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死刑復核業務經費等收入。與上年相比減少1080.88萬元,減少39.45%。主要原因是南京鐵路運輸法院辦公樓裝修工程完工,裝修經費減少。

  3.年初結轉和結余11442.32萬元,主要為省法院機關(本級)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法院系統天秤工程項目經費,全省法院干警服裝購置費等經費。

  (二)支出總計43758.21萬元。包括:

  1.公共安全(類)支出23130.4萬元,主要用于人員經費及案件審判與執行等項目經費。與上年相比增加1320.34萬元,增長6.05%。主要原因是人員工資調整。

  2.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2284.96萬元,主要離退休人員工資和離退休活動經費。與上年相比增加500.06萬元,增長28.02%。主要原因是省法院機關(本級)新增退休人員21人,離退休人員工資調整。

  3.節能環保(類)支出20萬元,主要用于人員經費及案件審判與執行等項目經費。與上年相比增加20萬元,增長100%。主要原因是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清算資金20萬元。

  4.住房保障(類)支出1700.49萬元,主要用于人員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經費。與上年相比增加346.54萬元,增長25.59%。主要原因是人員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調整。

  5.其他支出(類)支出450.88萬元,主要用于出國、大要案審理和死刑復核等及對新疆、西藏、青海援助經費。與上年相比增加297.52萬元,增長194%。主要原因是在基本賬戶核算的大要案審理和死刑復核等經費,由于基本賬戶零余額化,上繳省財政作為"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增加276.83萬元。

  6.年末結轉和結余16171.49萬元,為單位結轉下年的項目支出結轉結余。主要為全省法院預算安排的服裝購置費,天秤工程費,其他支出經費等項目,按進度支付,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使用的資金。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計32315.9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30657.11萬元,占94.87%;其他收入1658.79萬元,占5.13%。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計27586.72萬元,其中:基本支出16224.79萬元,占58.81%;項目支出11361.93萬元,占41.19%。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決算40577.5萬元。與上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增加8654.47萬元,增長27.11%。主要原因是新增全省法院干警服裝購置費、國家賠償經費,公務員繳納社會保險經費,以及正常人員工資、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調整等經費。

  五、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的總體情況,既包括使用本年從本級財政取得的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財政撥款支出26431.52萬元,占本年支出合計的95.81%。與上年相比,財政撥款支出增加3873.75萬元,增長17.17%。主要原因是新增全省法院干警服裝購置費、國家賠償經費,公務員繳納社會保險經費,以及正常人員工資、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調整等經費。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26305.02萬元,支出決算為26431.52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48%。決算數大于年初預算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人員工資調整、新增社會保險等人員經費增加。其中:

  (一)公共安全(類)

  1.法院(款)行政運行(項)。年初預算為11509.58萬元,支出決算為12171.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5.75%。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2015年人員工資調整、新增社會保險等人員經費增加。

  2.法院(款)一般行政事務管理(項)。年初預算為6025.27萬元,支出決算為5380.37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89.3%。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部分項目當年未完成。

  3.法院(款)機關服務(項)。年初預算為1760萬元,支出決算為969.3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55.08%。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省法院機關(本級)機關食堂維修工程工期推遲560萬元當年未支出。

  4.法院(款)案件審判(項)。年初預算為2080萬元,支出決算為1263.9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60.76%。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案件審判項目經費當年未完成。

  5.法院(款)案件執行(項)。年初預算為1050萬元,支出決算為480.02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45.72%。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案件執行項目經費當年未完成。

  6.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年初預算為660萬元,支出決算為1709.72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259.05%。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當年增加全省法院服裝購置費及國家賠償費用等支出。

  7.法院(款)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項)。年初預算為1782.05萬元,支出決算為2284.96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28.22%。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2015年新增退休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等調整。

  8.法院(款)節能環保支出(項)。年初預算為0萬元,支出決算為20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增加省級節能減排(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清算資金20萬元。

  9.法院(款)住房保障支出(項)。年初預算為1438.12萬元,支出決算為1700.49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18.24%。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2015年住房補貼及住房公積金調整。

  10.法院(款)其他支出(項)。年初預算為180萬元,支出決算為450.8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250.49%。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為省法院機關(本級)基本賬戶零余額化結余死刑復核經費等項目,上繳省財政后追加下達指標增加支出276.83萬元。

  六、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16137.25萬元,其中:

  (一)人員經費13262.77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二)公用經費2874.48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被裝購置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七、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的總體情況,既包括使用本年從本級財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發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發生的支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26154.68萬元,與上年相比增加3596.91萬元,增長15.95  %。主要原因是2015年因社會保險、人員工資、住房公積金等調整人員經費增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26125.02萬元,支出決算為26154.6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00.11%。決算數大于年初預算的主要原因是2015年因社會保險、人員工資、住房公積金等調整人員經費增加。

  八、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16137.25萬元,其中:

  (一)人員經費13262.77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二)公用經費2874.48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被裝購置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

  九、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會議費、培訓費支出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決算支出中,因公出國(境)費支出174.04萬元,占"三公"經費的19.2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587.33萬元,占"三公"經費的64.88%;公務接待費支出143.94萬元,占"三公"經費的15.90%。具體情況如下:

  1.因公出國(境)費決算支出174.04萬元,完成預算的96.69%,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出國經費支出控制在財政廳核準的用款計劃范圍內。全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支出安排的出國(境)團組7個,累計40人次。開支內容主要為:赴臺培訓交流、赴美國、加拿大訪問、赴澳大利亞、新西蘭訪問等支出。

  2.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支出587.33萬元。其中:

  (1)公務用車購置決算支出0萬元,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因2015年度實施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消當年公務用車購置計劃。

  (2)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決算支出587.33萬元,完成預算的97.64%,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的相關管理規定,減少了公務用車的出車頻率與次數,較好地控制了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的支出。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主要用于車輛維修、車輛燃油保險、過路過橋費等支出。2015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開支運行維護費的公務用車保有量124輛。

  3.公務接待費143.94萬元。其中:

  (1)外事接待支出0萬元。

  (2)國內公務接待支出143.94萬元,完成預算的32.19%,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及省委十項規定等文件精神的要求,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的范圍、降低公務接待的標準。國內公務接待主要為接待法院系統案件審理和其他單位公務活動來人,2015 年使用一般公共預算撥款開支的國內公務接待1155批次,12281人次。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會議費決算支出182.59萬元,完成預算的38.82%,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嚴格按照江蘇省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會議的審批、會期和會議規模、參會人員的范圍等、壓縮了部分不必要的會議支出。2015 年度全年召開會議39個,參加會議4597人次。主要為召開全省法院工作會議、各項審判執行業務會議等。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 年度一般公共預算撥款安排的培訓費決算支出1567.18萬元,完成預算的87.45%,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嚴格執行江蘇省培訓費管理規定,嚴格控制培訓班的各項支出。2015 年度全年組織培訓36個,組織培訓5611人次。主要為全省法院預備法官培訓、全省法院審判執行業務培訓等。

  十、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年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年初結轉和結余0萬元,本年收入決算493.59萬元,本年支出決算276.83萬元,年末結轉和結余216.76萬元。具體支出情況如下:

  1.其他支出(類)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其他政府性基金及對應專項債務收入安排的支出(項)支出決算276.83萬元,主要是用于援助新疆、西藏、青海經費、信訪人員司法救助資金、大要案補助經費等支出。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5年本部門機關運行經費支出2850.05萬元,比2014年減少502.70萬元,降低14.99%。主要原因是通過進行節能改造、節約宣傳、減少浪費等手段控制機關運行經費的支出。

  (二)政府采購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5年度政府采購支出總額3322.6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713.23萬元、政府采購工程支出494.21萬元、政府采購服務支出2115.21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3011.03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的90.62%。

  (三)國有資產占用情況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部門共有車輛124輛,其中,省部級領導干部用車3輛、一般公務用車33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65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3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41臺(套)。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本年度從省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二、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單位取得的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四、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上年結轉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結轉、項目支出結轉和結余和經營結余。

  五、年末結轉和結余資金: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要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六、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八、上繳上級支出:指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九、"三公"經費:指省級部門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指單位公務出國(境)的住宿費、旅費、伙食補助費、雜費、培訓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指單位公務用車購置費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指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差旅費、會議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辦公用房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等。在財政部有明確規定前,"機關運行經費"暫指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務支出"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