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于某與顧某自由戀愛,因女方未達法定婚齡,只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第二年生育一子姜某,現年2歲。后雙方為生活瑣事、性格不合等因素,產生矛盾,關系不睦,分居生活。現兩方均要求撫養姜某。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非婚生子撫養權糾紛案。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于某與被告顧某在未到法定婚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未婚先孕,生育子女,這是明顯違反婚姻法和計劃生育國策的行為,對此雙方均有過錯。但作為非婚生子本身無過錯,依法應與婚生子同等對待。雙方爭奪撫養權,說明雙方對子女的重視和疼愛,應予肯定。子女撫養權問題,應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而最終確定。考慮到非婚生子姜某的年齡、現狀等因素,目前仍以隨原告生活為宜。故判令姜某隨原告于某生活,由原告將其撫養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