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劉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同村趙某的房屋翻建工程,沒曾想,劉某雇傭的小王在房屋外墻上施工時墜落損傷,劉某作為雇主承擔責任不說,房主趙某也因劉某沒有個體工匠施工資質而被判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小王受雇于劉某對趙某的房屋進行翻建。20061212,小王在房屋外墻上施工時因該墻倒塌墜落損傷,經診斷為閉合性腹外傷、肝破裂、右腎挫傷、顱底骨折、右眉弓皮膚挫傷,經傷殘評定為八級,但劉某、趙某相互推諉責任,無奈之下,200711月,小王向江蘇省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劉某、趙某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劉某未依法辦理個體工匠施工資質審批手續。

200835,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法院認為: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劉某應對小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趙某將房屋翻建工程發包于劉某,而劉某未依法辦理個體工匠施工資質審批手續,趙某應當知道,故趙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劉某賠償小王各項損失近17萬元,趙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