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日前,姜堰法院張甸法庭成功調處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006122830日,姜堰農民錢某女兒出嫁,根據當地傳統風俗,女兒出嫁要擺宴三天,于是早在1個月之前錢某就約好由有燒菜手藝的鄰居俞某幫忙燒菜。在當地會燒菜的人都希望被人請去幫忙,因為根據當地習俗,幫忙燒菜除包吃喝外,主家還會包“紅包”,送煙送糖。就在喜事來臨的前兩天,張某通過親戚關系聯系到錢某,欲為錢某家幫忙燒菜,并得到了錢某的同意。1230晚,張某燒菜結束后,錢某按照當地習俗當眾給了張某100元的“紅包”及一條價值110元的南京牌香煙。當晚張某在回家途中遭遇車禍,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周某駕車逃逸。該事故經公安機關認定肇事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經警方偵查,肇事者很快被抓捕歸案。后法院判決肇事者周某有期徒刑4年,并賠償死者親屬各項損失12萬余元,肇事車主黃某承擔連帶責任。

事已至此,本可告一段落。2007年底,錢某突然收到法院應訴通知,原來死者親屬以“死者是為錢某義務幫工,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現第三人無力賠償”為由,將錢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賠償因張某死亡造成的損失80000余元。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并未以過分剛性的判決方式一判了之,而是悉心調解,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錢某當庭一次性給付原告經濟補償費8000元。至此,一起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案最終以調解這種較為柔和的方式結案,實現了案結事了,并取得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