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了官司不付錢 代理人狀告被代理人
作者:車紅兵 發布時間:2008-03-05 瀏覽次數:1190
本網南通訊:啟東市某法律服務所的王某為曹某代理了案件,代理結束后卻遲遲拿不到被代理人的錢,故一紙訴狀將被代理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代理費。
經查,2007年6月20日,曹某與某法律服務所簽訂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約定曹某以甲方的身份要求法律服務所為其與第三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作為甲方的特別授權委托代理出庭參與訴訟,甲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3000元,雙方在合同上分別簽名和蓋章。合同簽訂后,曹某預付人民幣500元,該法律服務所指派本所的法律工作者出庭參與該案訴訟活動。該案業經人民法院調解審理終結。事后,法律服務所向曹某催要尚欠的代理費2500元未果,故于2007年12月2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且受法律保護。法律服務所和曹某簽訂的代理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全面正確履行合同的義務。法律服務所受曹某的委托,按約定已履行了受托義務,委托人應向其支付報酬。法律服務所要求曹某支付尚欠的代理費,依法有據,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