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18年前,時年28歲的少婦李某某,在南京某醫院產下一男孩,李某某及全家高興的合不攏嘴。可是,李某某從南京某醫院出院后的十八年來,一直腹部疼痛不止,隨之而來的一連串麻煩,李某某及全家煩透了心。終于在江蘇沭陽法院判決兩醫院賠償三十余萬元后,使李某某及其家人獲得了一些安慰。

十八年前埋下的禍根

1990313,李某某因臨產,被南京市某醫院留下住院。入院病歷診斷顯示:經產婦,足月妊娠,LOA臀位。

3151330分在硬膜外麻醉下,對該醫院李某某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分娩出一男嬰。術中出血500ml,術后予抗感染、補液等對癥治療。

同年324,出院。

李某某出院時及以后經常感腹部不適、疼痛,在沭陽縣某鎮醫院、村衛生服務站等醫療機構反復檢查,未明確診斷,治療無效。

1997年,李某某在沭陽縣某鎮中心衛生院行女扎術。

2006315,李某某到南京市婦幼保健院門診就診,婦科檢查:右附件區可觸及一5cm×5cm包塊。考慮:宮內置環;右側混合性包塊。

同年912,李某某因腰痛、頭痛伴下腹陣痛再次至該院就診,婦科檢查:右附件可觸及一約5.3cm×4.3cm不均包塊,壓痛(+)。

同日,南京城西醫院B超示:子宮稍大,宮內環在;左附件囊腫;右附件包塊,考慮畸胎瘤,行保守治療。

20061120,沭陽縣某醫院作出擬盆腔包塊性質待查,卵巢畸胎瘤?的病歷記錄,李某某被收住沭陽縣某醫院。

同年1122,李某某在腰麻下行盆腔探查術,術中見子宮大孝形態規則,雙側輸卵管、卵巢形態、大小正常,腹腔內一包塊約6cm×5cm×5cm,與大網膜包裹,分離過程中有膿液樣組織流出,行包塊清除術,包塊切開后內有殘留紗布一塊,同時行全子宮切除。

同年1129李某某出院。李某某共花檢查、醫療費5635.7元。

兩醫院拒不賠償

此次出院后的李某某終于明白,自己的痛苦首先來自南京市某醫院,然后沭陽某醫院又出現過錯。在痛苦十六年之后,自己又因醫院的原因切去子宮。在家人及親友的支持下,決定找兩家醫院索要賠償事宜。然而,兩家醫院拒不給予合理賠償。

沭陽縣某醫院認為,李某某在該院進行手術并切除子宮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該院為李某某治療時無過錯。其子宮切除是醫方充分尊重患者意愿,無手術禁忌的情況下進行的。并非該院的診療行為不當,切除子宮未對李某某造成不良損害后果,因此,該院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南京市某醫院認為,對于李某某術后腹腔內遺留有紗布、沭陽縣某醫院對李某某子宮全切除的事實不持異議。但認為李某某提出的訴訟請求中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部分超出目前法律規定的賠償范圍。特別是誤工費,由于李某某長時間多次在某鎮醫院等單位治療而未及時發現,從而增加了李某某精神痛苦和誤工費等其他損失,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兩次鑒定明責任

在幾經索要賠償無果的情況下,李某某在南京聘請律師作為自己訴訟代理人,決心到法庭討要說法。

2007131,江蘇沭陽法院受理該案,并先后三次公開開庭審理,均因該醫療事故的定性、責任劃分、賠償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而無法終結審理。

訴訟過程中,經李某某申請,該院依法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200765,某市醫學會對該病例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南京市某醫院對患者腹腔內遺留紗布承擔完全責任。李某某不服該結論中的醫療事故等級和對沭陽某醫院的責任確認,再次申請鑒定。

20071011,江蘇省醫學會作出江蘇醫鑒[2007]172號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本病例屬于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南京市某醫院對手術過程中遺留紗布承擔完全責任,沭陽縣某醫院違反操作常規切除全子宮承擔完全責任。

法官說法明是非

承辦法官認為,南京市某醫院在對李某某施行子宮下段剖宮術時,術中違反醫療操作常規導致紗布遺留在李某某腹腔內,其醫療過失造成李某某長期痛苦。

沭陽縣某醫院對李某某實施剖腹探查有手術指征,但在手術過程中擴大了手術的范圍,切除了不應切除的子宮,違反醫療常規。

李某某病情已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兩醫院均存在各自過錯,均應承擔各自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李某某的醫療費用應以有票據的5635.7元為準。

因李某某腹腔內遺留紗布,出院后經常感腹部不適、疼痛,無法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已給李某某造成持續性的誤工,故對誤工費的計算時間應從原告在施行剖宮術后至定殘之日止。

李某某要求將誤工費變更為250000元的數額,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

李某某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按法定標準予以賠償,交通費、營養費等因時間跨度大,予以酌情賠償。

南京市某醫院以李某某在剖宮術后,曾多次到某鎮醫院等處治療而未及時發現,李某某腹腔內遺留紗布的病情從而加重李某某誤工損失和精神上的痛苦,主張李某某在某鎮醫院某醫療機構也有過錯,應共同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

判決賠款三十余萬元

盡管主審法官多方做調解工作,各方仍然達不成調解協議。

近日,該院合議庭經合議之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一審判決李某某所花醫療費5635.7元,誤工費250000元,殘疾生活補助費37215元,精神撫慰金124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2元,護理費143元,交通費1000元,營養費1000元,鑒定費5500元,共計313060.7元,由沭陽縣某醫院賠償李某某46885元,由南京市某醫院賠償李某某266175.7元。案件受理費2703元,由沭陽縣某醫院負擔300元,由南京市某醫院負擔24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