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狀告接生醫院勝訴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8-03-04 瀏覽次數:958
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徐州市泉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新生兒狀告接生醫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認為,接生醫院未按規定提供病歷資料,推定本病例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接生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判決該醫院賠償新生兒各項損失22513.6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徐州市兒童醫院提出了醫療鑒定的申請。經徐州市醫學會醫療鑒定認為:醫方(徐州市兒童醫院)在實施的診療行為中無違反醫療原則,在住院期間醫方雖未診斷右臂叢神經損傷,但與患兒右臂叢神經損傷及預后無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隨后亦提出醫療鑒定的申請,并提供了署名為秦女的《患者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作為病歷資料供醫療鑒定使用。但秦女夫婦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與其醫院接診醫生書寫的門診病例的內容相互矛盾。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對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提交的《患者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未予采納,導致徐州市醫學會以“靈壁縣某衛生院未能提交病歷資料”為由中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徐州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小樂評定為九級傷殘。
泉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州市兒童醫院的診療行為未違反醫療原則,雖未診斷右臂叢神經損傷,但與患兒右臂叢神經損傷及預后無因果關系,故被告徐州市兒童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雖提出了醫療鑒定的申請,但因其提供的《患者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未得到法庭的采納,導致徐州市醫學會以“靈壁縣某衛生院未能提交病歷資料”為由中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故其應當承擔責任。鑒于小樂被評定為九級傷殘,故推定本病例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全部責任,判決其賠償225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