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徐州市泉山法院審理了一起新生兒狀告接生醫院的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法院認為,接生醫院未按規定提供病歷資料,推定本病例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接生醫院承擔全部責任,判決該醫院賠償新生兒各項損失22513.6元。

2005101723時左右,家住銅山縣的秦女因出現分娩先兆到鄰近的靈壁縣某衛生院就診,次日11時許經該院采取臀位助產術后秦女產下一男嬰,取名為小樂。小樂出生后出現重度窒息,衛生院遂建議秦女轉徐州治療。1018,小樂轉入徐州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該院以小樂患“新生兒吸入性肺炎、缺氧缺血性腦病、早產兒、低出生體重兒”進行治療。至1027小樂好轉秦女主動出院,其間花費醫療費6853.54元。小樂出院后,秦女夫婦發現其右臂活動困難,后經徐州市兒童醫院、徐州市婦幼保健院、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均診斷為右臂叢神經損傷,經積極治療后有一定好轉,此間花費醫療費1111.4元。對小樂出現的右臂叢神經損傷,秦女夫婦曾多次找靈壁縣某衛生院、徐州市兒童醫院協商解決,但兩醫院均以非本院所致而拒絕承擔責任,無奈之下,秦女夫婦作為小樂的法定代理人將兩家醫院告上法庭。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徐州市兒童醫院提出了醫療鑒定的申請。經徐州市醫學會醫療鑒定認為:醫方(徐州市兒童醫院)在實施的診療行為中無違反醫療原則,在住院期間醫方雖未診斷右臂叢神經損傷,但與患兒右臂叢神經損傷及預后無因果關系,本病例不屬于醫療事故。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隨后亦提出醫療鑒定的申請,并提供了署名為秦女的《患者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作為病歷資料供醫療鑒定使用。但秦女夫婦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該證據與其醫院接診醫生書寫的門診病例的內容相互矛盾。法院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相關規定,對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提交的《患者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未予采納,導致徐州市醫學會以“靈壁縣某衛生院未能提交病歷資料”為由中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徐州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小樂評定為九級傷殘。

泉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徐州市兒童醫院的診療行為未違反醫療原則,雖未診斷右臂叢神經損傷,但與患兒右臂叢神經損傷及預后無因果關系,故被告徐州市兒童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雖提出了醫療鑒定的申請,但因其提供的《患者24小時內入出院記錄》未得到法庭的采納,導致徐州市醫學會以“靈壁縣某衛生院未能提交病歷資料”為由中止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故其應當承擔責任。鑒于小樂被評定為九級傷殘,故推定本病例構成三級丁等醫療事故,被告靈壁縣某衛生院應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承擔全部責任,判決其賠償2251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