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學品是指用于非法生產、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劑等,其具有雙重性,既是一般醫藥、化工原料,又是生產、制造或合成毒品必不可少的化學品。以建湖法院為例,2009年之前該院從未受理過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犯罪的案件,2010年受理2件,涉案人數為5人,20111-11月份受理6件,涉案人數達20人。此類案件驟增暴露出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存在問題,應予高度重視。

 

一、犯罪特點

 

一是多為共同犯罪。外地犯罪分子與本地犯罪分子相勾結,結伙作案,分工明確。該院今年審理的此類案件中,共同犯罪占50%,其中陳長高一案的被告人多達9人,蔣波一案的被告人也有6人之多。

 

二是多有內行參與。制毒是此類犯罪的關鍵環節,因此往往有具有化工、醫藥背景的人員參與作案。他們打著“權威”制毒的幌子,招人入伙,發展下線,擴大勢力范圍和銷售渠道。

 

三是制毒地點偏僻。犯罪分子大多以廢棄的工廠或偏僻的鄉村為加工點,既可以降低生產成本,又可以掩人耳目,逃避追查。如被告人孫某即通過租用某化工有限公司的廢棄車間,就地采購無水乙醚制毒。

 

四是犯罪手段翻新。在運輸環節,出現了偽造購用證明、與其他化學品混裝、改變形態不改變屬性等新手段;在制造環節,不少犯罪分子通過網上查詢制毒方法,甚至使用法律尚未列管的化學品種類制造毒品,犯罪手段具有更大的隱蔽性。

 

五是采購渠道增多。以前,犯罪分子大多通過偽造各種許可證,從合法的原料生產基地進行欺詐性采購。現在,利用國內部分化工企業不景氣的契機低價包攬原料或者通過網絡從國外代購化學品等新方式層出不窮。

 

二、成因分析

 

一是重視程度不夠。一方面,部分化工企業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不重視,如未明確專管人員及其職責、未按要求建立臺帳資料等。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經營者和使用者認為易制毒化學品,尤其是鹽酸、硫酸等不是危險品從而不配合檢查,甚至有抵觸情緒。

 

二是宣傳廣度不夠。國家針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制定了《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等,隨后相關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配套規定。但是,很多地方宣傳存在內容死板、方式單一、范圍狹小等問題,使法律法規成了“一紙空文”。

 

三是處罰力度不夠。一方面涉案企業多以招商引資作為“免死牌”,公安禁毒部門迫于地方經濟發展壓力大搞“形式執法”;另一方面監管部門經驗不足、警力有限、經費困難等不利于形成長效打擊機制,多是“一陣風”式執法。

 

四是部門聯動不夠。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涉及公安、經貿、工商、醫藥、海關等多個部門,各部門之間職能交叉、責任不明等現象依然存在。即使是同一管理部門,也存在著科室之間的職能不清問題,不利于統一協調和聯動執法。

 

五是排查深度不夠。有關部門對毒品新種類、新手段等缺乏深入研究,排查方法嚴重滯后,極易陷入被動局面。有些執法人員對網絡操作不甚了解,常常局限于群眾舉報或者突擊檢查等來獲取線索,因此通過網絡合謀或者國外代購貨源的犯罪分子容易逃之夭夭。

 

三、對策建議

 

一是完善法律法規,確保有法可依。建議立法機關進一步完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將有關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規制單列成文,以提高重視程度。另外,將現實中出現的新品種逐漸納入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范圍,為了維護法律法規的穩定性,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加以規定,以健全此類犯罪的法律體系,解決執法難題。

 

二是加強法制宣傳,提高重視程度。易制毒化學品既是工業原料,又可用于制毒。這種雙重性極易為違法犯罪所用。建議有關部門深入化工企業,采取座談、約談、發放資料、開設講座等形式,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集中宣傳,切實增強該行業從業人員的遵紀守法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源頭防范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

 

三是深入排查摸底,掌握苗頭動態。職能部門不定期對化工企業生產、運輸、流通等各個環節實行“大排查”,嚴格依法查處非法活動,取締違法企業,規范企業行為,增強企業安全和自律意識。同時要牢牢把握執法主動性,通過廣辟情報來源、建立在線舉報平臺等超前應對措施,實時掌握犯罪動態。

 

四是強化部門聯動,健全工作網絡。執法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工作,密切協同作戰,將管理易制毒化學品工作作為系統工程常抓不懈。跨地區的執法機構要加強情報交流,做好管控工作無縫對接,密切配合,力求犯罪危害最小化。

 

五是建立信息共享,創新管理方式。要以公安“大平臺”、“大情報”系統為基礎,建立跨部門、跨區域共享的信息庫,統一管理、綜合利用,為打早打小創造條件。相關部門也應對排查手段、打擊方式等不斷進行創新,注重措施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尤其要建立與網絡運營商、軟件開發商的溝通協調機制,實時掌握網絡犯罪動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