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承包不改變勞動關系 解除合同應予補償
作者:龔思紅 發布時間:2008-03-03 瀏覽次數:1179
本網徐州訊:職工與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是否改變原勞動關系?
蔡本強自1997年1月起到徐州公路運輸集團下屬301車隊從事長途客運車輛駕駛員工作,工資由所在車隊發放,公路運輸集團為蔡本強辦理了從業資格資質證書等各種工作證件,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3年9月后,蔡本強到公路運輸集團下屬52車隊承包徐州至淮北的長途客運車輛。2006年4月公路運輸集團取消內部承包,蔡本強回家待崗。因公路運輸集團一直未通知其上班,蔡本強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返還押金3000元及利息、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0元及額外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支付失業保險金1440元、交納住房公積金。但公路運輸集團認為雙方系承包關系而非勞動關系,拒絕蔡本強的要求。仲裁裁決后蔡本強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的本質是勞動者以自己的勞動力和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勞動,在為用人單位創造利潤的同時,也從用人單位獲得收入。勞動者的勞動有從屬性,即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要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和勞動紀律,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進行勞動。蔡本強自1997年1月起即在公路運輸集團從事客運車輛駕駛員工作,公路運輸集團為蔡本強辦理了從業資質證書等證件,蔡本強受其管理、指揮與監督,在工作過程中為其創造利潤,并由其支付工資報酬,雖然2003年9月以后蔡本強承包徐州至淮北的客車,但屬公路運輸集團內部承包,并未改變雙方勞動關系的狀態,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遂判決解除蔡本強與公路運輸集團之間的勞動關系,公路運輸集團為蔡本強辦理養老保險登記申報手續,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標準為蔡本強補交1997年1月至2007年4月的養老保險金,支付失業金6240元、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7281元、生活費6944元、返還押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