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不在數額大小!?村委會“隊規民約”不能侵害村民合法權益
作者:胡娟 發布時間:2008-02-28 瀏覽次數:1209
本網泰州訊:近日,靖江法院審理一起標的額僅30元的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糾紛案。
邵某是土生土長的靖江孤山人,結婚生子后,一家三口都落戶在了這里。作為所在村組集體組織成員,邵某一家與同組村民一樣享有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分配權并參與集體經濟分配。2007年村里歷年一次的“三月三”廟會早已散場,然而這一年每人10元的廟會收入分配,邵家卻遲遲未收到。邵某找至村委會,村委會稱,之所以未發放,是因為在2006年年末,邵家所在組制定了“隊規民約”,照該規定,邵家自2007年1月起不再享受分配。
自家的合法權益未得到保護,新年初,邵某即攜妻子及周歲小兒來到法院,請求判令村委會立即發放廟會收入經濟分配款30元。
靖江法院審理認為,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合法權益。邵家三口作為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與其他村民享有平等的經濟分配權,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變更或剝奪。村委會依據 “隊規民約”取消對邵家經濟分配款的發放,侵害了其作為該村村民應享受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村委會給付邵家廟會經濟分配款計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