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雙方有長期油品貿易往來,后被告因販賣走私柴油被追究刑事責任,收了錢答應供應給原告的油品“泡了湯”;原告雖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卻仍不舍千萬資金就此“打水漂”,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預付款等共計950余萬元。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請。

上家走私身陷囹圄

50歲出頭的大江是油品江湖的“老油條”,多年來一直從事柴油買賣,還和老婆嚴某成立了兩家專營公司,對市場里的各類門道他都了如指掌。2014年4月,大江經人介紹與大寧相識,這個大寧人脈頗廣,特別是其背后的老板歐某某,做油品生意大有“花頭”。雙方多次接觸洽談后達成口頭協議:不簽書面買賣合同,大寧這邊承諾通過多種渠道分批進油、供油,大江則必須預付油款,未實際供應的油品貨物價值以借條的形式由大寧出具給大江。就這樣短短幾個月間,大江通過大寧購買了價值不菲的柴油,直到歐某某、大寧等人因走私身陷囹圄。嗣后,沒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大寧便拿著借條起訴要賬。

經查明,一份2017年7月生效的刑事判決書載明: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大寧明知歐某某等人走私,仍然幫助銷售、提供運輸或者其他方便……認定歐某某、大寧等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給予刑事處罰,并判令追繳偷逃國家應繳稅額,上繳國庫。還查明,2015年11月,南通海關緝私分局作出起訴意見書,載明“犯罪嫌疑人大江長期從事成品油買賣活動……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貨物……”。后該局撤回對大江的起訴。

“我們談一船油的價格比市場價要便宜200-300元/噸,交300萬元的押金,再在此基礎上便宜30元/噸。”據大寧歸案后陳述,當時他和歐某某與大江達成口頭協議,不僅價格低廉,“在供貨數量方面,如果沒有臺風,沒有嚴打,一個月能保證五到六船。那一旦出了事,就算大江的唄。”而根據大江本人在一份口供中陳述,“我一看到油樣,心里就明白了,和中石油、中石化,包括山東煉廠的油不一樣,顏色比較白,他們油的來源肯定有問題。”大江表示,“只不過大寧他們可以提供報港、簽證等相應手續,我本人沒啥風險。”

知贓買贓合同無效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本案中,案涉借條均系原、被告之間買賣油品所產生,首先,從原、被告之間洽談及業務開展情況來看,根據訊問筆錄,原告大江在與大寧等人接觸時就清楚知曉油品來源可疑,并且了解對方通過一定程序洗白后可以獲得相關手續。由此可推斷,原告大江在與被告大寧多次油品買賣業務過程中,其主觀上明知大寧提供的油品為走私油,只是基于大寧可以提供相應的手續而抱有僥幸心理。

其次,從原告大江的工作經歷來看,在其經營兩家公司長期從事油品買賣的過程中,對于大寧向其多次出賣的油品品質、價格、來源等具備專業的判斷、高度的注意,但大寧并非正規油品公司的業務人員,向其提供的油品價格亦遠低于正常市場價,可以推斷大江主觀上明知大寧向其提供的油品為走私油。再次,從原、被告之間的手機短信記錄以及賬戶流水來看,雙方在買賣油品過程中,大江、嚴某多次向大寧、歐某某等人銀行卡匯款。

“綜合雙方業務洽談情況、業務開展情況、款項往來情況、當事人的工作經歷等因素,可認定原告主觀上屬于明知是走私柴油而予以購買。”承辦法官指出:故原告大江與走私者之間買賣柴油的合同屬于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應屬無效合同,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收歸國家所有,并且違法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遂判決駁回。

【法官連線】

成品油走私不僅擾亂國內市場秩序,也對航運安全和水上環境帶來隱患。更為重要的是,來歷不明、規格型號不清的走私油,油品質量難以保證,一旦流入國內,將對民眾用油安全造成很大隱患。而一些買家在明知是走私油的情況下,依舊大量購買,他們也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以走私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