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發現,涉農民工民事案件的數量較多且呈上升趨勢,嚴重影響了轄區和諧及社會穩定。

 

(一)案件特點

 

2009年該院共受理此類案件265件,2010397件,2010年前三季度329件,呈明顯增多趨勢。今年受理的329件涉農民工民事案件,占全院民事案件約10%,其中拖欠工資類60件,雇員受傷類45件,勞動爭議類案件210件,事實勞動關系類14件。近期,該院分析了近兩年已受理的涉及農民工案件的特點和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一是以勞動報酬爭議案件居多,案件類型高度集中在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方面;二是糾紛多發于私營或公司性質的建筑類、工業類用工單位與從事重體力工作的農民工之間;三是涉農民工民事案件當事人帶有較為明顯的群體性,容易引起后發性案件,極易導致群體性糾紛;四是60%以上的涉農民工民事案件以調解結案。

 

()原因分析

 

一是農民工法律知識欠缺。大多數農民工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的苛刻條件,70%左右的農民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平時又不注意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一旦發生糾紛,其基本的權利得不到保障,許多用人單位利用了農民工的這一劣勢來逃避法律的制裁。

 

二是農民工就業權利保障不足,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且拖欠工資現象突出。由于政策、法規方面的缺陷,大多數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工的工作環境一般比較危險,工傷時有發生,但由于沒有購買相應保險,企業或者雇主不愿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導致權益無法得到基本保障,引發訴訟糾紛。

 

三是農民工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后往往處于審判中的弱勢地位。在涉農民工民事案件審判過程中經常存在原告舉證不力、舉證不能、證據不充分等情況,農民工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過高,期望值較大,且大多數農民工因費用過高沒有聘請代理人,對法官的法律釋明無法理解,導致農民工普遍處于審判中的弱勢地位。

 

四是用工單位為拖延仲裁裁決生效時間而起訴,造成農民工權益無法及時兌現。

 

(三)對策建議

 

一是整合審判資源,充實涉農案件審判力量。指定業務水平高、責任心強的審判人員組成勞動者權益保護專業合議庭,專項審判涉農案件。設立農民工維權綠色通道,縮短審理時間。對農民工申請執行欠薪的案件,立案庭可以現場予以指導,爭取當場能夠立案。在具體執行中,優先于一般案件辦理,優先于一般債權受償。對在審判環節中發現的惡意拖欠工資、違規使用未成年工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及時聯合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司法建議或情況反映的形式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以便有效制裁違法行為。

 

二是做好農民工群體的穩定工作。對農民工起訴的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審理快執,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效率和執行效率。杜絕無故超審限現象,避免因農民工投訴無門而采取過激行為,避免因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不及時影響勞動者基本生存需要,從而引發社會矛盾,確保農民工權益的最終落實。對易引發群體糾紛的涉農民工案件,要和企業、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及時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三是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制宣傳工作。主動深入農民工集中的街道、社區,開展法制宣傳、巡回審判等法律服務,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和法律素質。同時加強與公、檢部門的溝通協調,形成打擊侵害農民工權益的合力;加強與政府行政機關、工會、社會群眾組織的溝通協作,建立化解和處理涉及農民工權益的群體性糾紛案件的有效機制,維護社會穩定,努力營造農民工權益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

 

四是規范企業用工制度。企業需要用工,應及時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查明用工主體資格,勞動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勞動時間、地點、報酬、風險承擔等內容;為職工按時繳納工傷保險,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同時,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針對農民工的大病醫療費用社會統籌的保障機制,同時根據農民工的不同情況將其納入有差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

 

五是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各級勞動監督執法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加大執法力度,從監察內容、監察手段等方面入手,維護農民工應有的勞動權利。同時發揮工會組織和維護勞動者利益的群眾組織的積極作用,由工會組織幫助、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積極參與勞動爭議調解,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