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要更加注重運用市場機制、經濟手段、法治辦法化解過剩產能,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完善企業退出機制。去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調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清算案件審理。為更加有效地發揮人民法院破產審判職能作用,促進僵尸企業出清,推動過剩產能化解,推進產業結構轉型,我們就近五年全省破產企業司法處置情況作了梳理總結,現通報如下:
  一、近五年全省破產企業司法處置基本情況
  近五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企業破產案件1341件,審結788件,化解破產債權989.77億元,處置破產財產320.17億元,妥善安置職工18.2691萬人。
  (一)收案總體逐步增長。全省法院共新收企業破產案件1341件,從態勢看,收案量在2013年出現上升拐點,2015年更是出現巨幅增長,全年新收破產案件491件,同比增長84.95%(見圖表一)。出現這一趨勢變化,既是宏觀經濟下行壓力加大,經濟增速、結構、動力出現新變化所決定,也與市場主體逐步認識破產制度價值功能緊密相關,還與人民法院采取系列舉措推動破產制度適用密切關聯。
  按地區劃分,近五年,南京地區收案197件,蘇州136件,無錫153件,常州58件,鎮江101件,揚州101件,泰州87件,南通108件,鹽城34件,淮安89件,宿遷110件,徐州157件,連云港37件。按層級劃分,全省中級、基層法院分別新收破產案件315件、1026件,占比23.49%、76.51%。中級法院收案前三位的分別是,南京中院59件、無錫中院33件、徐州中院26件。基層法院收案前十位的分別是,徐州邳州法院52件、無錫宜興法院51件、宿遷沭陽法院42件、淮安洪澤法院39件、揚州高郵法院34件、宿遷泗洪法院34件、蘇州張家港法院29件、南通啟東法院29件、無錫江陰法院27件、泰州靖江法院27件。


  (二)結案壓力總體逐步增加。近五年,全省法院共審結破產案件788件(含舊存)。與收案情況對比,2011年至2012年,破產案件結案數與收案數基本持平,但2013年破產案件收案量出現上升拐點后,結案量開始逐步滯后于收案數并呈擴大態勢,2015年全省法院審結破產案件227件,僅為同期新收案件的51.55%(見圖表一),積案壓力逐年增加。從審理周期看,近五年全省法院審結的788件破產案件中,審理周期2年以上的257件,占比32.61%;審理周期1至2年的373件,占比47.34%(見圖表二)。


  (三)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占比較大。近五年新收破產案件中,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887件,占66.14%;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426件,占31.77%;清算組提出破產申請的28件,占2.09%(見圖表三)。債權人申請破產占比居多,反映出債權人通過破產程序保護自身權利意識逐步增強。
 

  (四)債務企業呈現新特點。按行業性質劃分,債務企業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房地產等產能相對過剩或資金杠桿相對較高的行業,并呈較強地域特點,如無錫的光伏、鋼貿、紡織、電纜、環保;南通的船舶、紡織。按所有權性質劃分,債務人企業以民營企業居多,國有企業占比呈下降趨勢,蘇州、揚州法院近五年僅分別受理4件、2件國企破產案。按企業規模劃分,破產企業以中小企業居多,2015年南京兩級法院新收案件中,中小型企業占比達九成。值得關注的是,大型企業也逐步進入破產領域,A股上市公司*ST中達、*ST霞客、*ST舜船,全國首家退市央企長航油運,全球最大光伏企業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等一批大型企業先后進入破產程序。
  (五)不同類型破產債權清償率差異較大。近五年全省法院新收破產案件債權申報總額1221.7604億元,其中,金融債權申報總額362.0663億元,占比29.63%,職工債權申報總額26.3640億元,占比2.16%(見圖表四)。從破產債權清償情況看,職工、消費購房人等民生權益因法定優先順位得到較為充分保障,蘇州兩級法院審結的71件破產案件中,43件案件職工債權清償率達100%,僅10件案件職工債權清償率低于50%。無財產擔保的普通債權清償率則相對較低并呈現下降態勢,究其原因,具備破產條件的企業遲延進入破產程序導致虧損擴大,動產往往因貶值、哄搶所剩無幾,應收賬款則因年代久遠缺乏有效憑證難以清收。


  (六)破產挽救功能逐步發揮。近五年全省法院審結的破產案件中,以清算方式結案409件,占51.9%;以重整、和解方式予以挽救的58件,占7.36%,結案方式呈現由單一破產清算逐步向多樣態轉變態勢,破產保護和挽救功能得到逐步彰顯。如六合法院于2015年審結南京智權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破產和解案,填補南京地區破產和解適用空白。
  二、企業破產成因分析
  從破產審判事后視角分析,當前企業破產呈現多發高發態勢,既有市場因素,也包括非市場因素:
  (一)難以適應經濟新常態下市場新特點。一是經濟下行壓降企業利潤空間。一段時期以來,勞動力、土地等生產要素成本不斷上升,而主要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PPI卻持續下跌,庫存壓力持續加大,導致企業經營效益下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呈多發態勢。無錫明特化纖、無錫中億化纖、無錫神羊化纖、無錫欣欣化纖材料等化纖企業破產源于化纖行業利潤率多年持續下降,企業生存發展困難。二是部分企業處于產業鏈底端,產品核心競爭力不強,附加值不高,負重爬坡下難以完成轉型升級,伴隨產業結構轉型和發展驅動優化,優勝劣汰現象加速發揮作用。如南通耀榮玻璃因產品藥用玻璃輸液瓶被塑料制品取代,導致經營虧損、資不抵債。三是國際經濟復蘇疲弱態勢給企業特別是外向型企業帶來較大沖擊。以船舶制造業為例,作為國際航運業風向標的波羅的海干散貨運價指數BDI從2008年最高點近12000點一度跌至2016年2月10日的290點,沉重沖擊產能本已過剩的造船行業,舜天船舶、南通明德重工、南通東鑫船舶、南通太平洋海工等一批大中型船企先后破產。四是貿易保護政策導致出口企業盈利能力急劇下降。如美國、歐盟、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對我國光伏企業征收反傾銷和反補貼稅,導致以出口為主的中國光伏行業遭受致命打擊,世界最大的太陽能電池板生產商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破產重整。
  (二)市場預判不足盲目融資擴張加劇風險。當前,企業破產原因逐步從傳統賒購貿易風險轉向資金信貸風險。有的企業不顧自身承受能力,不考慮市場行情變化,盲目巨額投資,放大資金杠桿,一旦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極易導致資金鏈斷裂。上市公司*ST霞客進入重整,與其盲目擴張息息相關,投資控股的兩家關聯企業均出現大額虧損,遲遲無法盈利,最終導致企業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無錫二泉特鋼原鋼管行業效益較好,后控股股東又進入太陽能、塑料行業,均出現虧損,拖累原有鋼管板塊,導致企業破產。
  (三)經營管理問題引發風險。有的企業未能有效建立落實企業治理,監事機構、財務管理形同虛設,未能對經營管理層形成有效監督,如宿遷某企業因多名高管涉嫌違法違紀,最終進入破產。有的企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將企業財產視為私產隨意支配,侵蝕公司利益,如無錫某企業法定代表人用企業資信為個人債務提供擔保,法定代表人無法歸還款項,且借款去向不明,最終導致企業破產。有的企業對實際控制人依賴性較強,一旦遇到突發狀況,就可能陷入癱瘓狀態,如南京某科技企業、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均因法定代表人突然離世等原因,導致企業經營陷入困局。有的企業違法經營,開展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難以避免走上倒閉破產之路,無錫奧特鋼管、無錫滬通焊管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直接導致兩企業破產,無錫某外商獨資企業因涉嫌走私犯罪,總經理被捕,外籍董事和高管離華,直接導致企業停業繼而破產清算。
  (四)金融脫實向虛加速資金鏈斷裂。有的企業無法通過正規金融渠道獲得貸款,轉向民間融資“飲鴆止渴”,導致微薄利潤被高額利息“侵蝕”,民間融資成為相當部分破產企業“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以南通地區為例,吉星管業、中瑾集團、久發地產、華瑞置業等企業先后因無力償還巨額民間借貸破產。又以宜興地區為例,2013年至今,涉及電纜線纜企業的民間借貸案件達288件,標的金額達9.4億元,江蘇金塔電纜、江蘇超能電纜等進入破產程序的電纜企業均涉大量民間借貸。聯保互保是當前金融企業較為常用的增信方式,在解決企業融資難的同時,也可能引發外溢債務風險,形成擔保企業捆綁破產“多米諾骨牌”效應,如常州某集團破產直接影響相關擔保企業。部分金融企業單一通過提前收貸方式保全資金安全,但從實際效果看,提前收貸行為并不當然是最優選擇,對于能夠度過財務困境的企業而言,提前收貸將導致企業無法完成本可完成的自救。
  (五)招商引資失范誘發破產風險。少數地方政府盲目招商引資,缺乏必要警惕,只管投資意愿,不顧投資實力和項目好壞,甚至出現“先上車后買票”式的招商模式。如宿遷某企業投資人通過政府墊資取得土地使用權,再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獲得貸款,前后投入也僅有幾百萬元,直至企業破產,廠房也未能建成。少數投資者嚴重缺乏資金實力,圈地后不是投入生產,而是坐待拆遷或土地升值,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同時,也存在極大的債務隱患。
  (六)國有企業改制遺留問題增加風險。對于采取管理層和職工持股組建新公司模式的改制企業而言,受制于股東自身實力,新企業往往無力進行技術改造或再投資,就可能在債務壓力下走上破產之路。無錫市紅光玻璃廠經改制成為職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后,未改進技術,勉強經營多年后,最終破產清算。有的改制企業中,持股職工難以對經營管理層股東形成有效監督制衡,經營管理層股東借機開辦關聯企業,掠奪改制企業客戶、訂單,導致企業陷入破產困局。有的改制企業未能實現改制預期,仍然采取舊有管理模式,難以適應市場需要,最終走向破產。
  三、推進企業破產司法處置主要做法
  近五年,全省法院多措并舉,推動破產審判提質增效,依法服務企業有序退出、資源有效釋放。一是規范破產申請審查受理工作。強化個案監督,督促指導全省法院準確把握破產申請受理條件,扎實做好破產申請受理審查工作;立足讓破產程序成為企業退出新常態,開展專項調研,就推動破產程序適用提出針對性建議;依法適用執行轉入破產程序,推動執行積案有效化解;結合各市中級法院破產案件受理量,靈活把握管轄權下移尺度,確保各市中級法院承辦必要數量的破產案件,更好指導基層實踐。二是推動企業破產挽救。做好重大破產重整案件協調指導,靈活運用減債、展期、債轉股等方式減輕企業債務負擔,長航油運、*ST霞客、*ST中達等多家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實現再生。三是依法保障債權人權益。切實保障民生權益,強化與有關部門協調,推動解決企業職工、進城務工人員、消費購房者權益保障問題;優化債權人會議機制,南京、蘇州、無錫等地法院探索實行網絡、通訊表決,完善債權人委員會選任、授權和議事規則,切實保障債權人知情權、參與權。四是著力提升破產審判規范化水平。制定全省法院破產審理指南,統一執法尺度,引導規范審判;梳理總結破產審判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向全省法院作專項通報;加大個案督辦力度,依法糾正不規范問題。五是推動破產審判信息化建設。徐州中院以及泰州泰興、蘇州常熟等地法院引導管理人建立破產信息公開制度,通過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向債權人通報破產進程及重大事項。六是做好管理人選任管理。探索完善管理人準入退出機制,南京、揚州、常州等地法院優化調整管理人名冊,蘇州、南京等地法院細化管理人退出相關規則。強化管理人履職監督,南京、蘇州確立管理人分級管理規則;無錫中院建立管理人責任審計制度。強化管理人職業保障,無錫中院以及蘇州常熟、蘇州吳江、淮安洪澤、南通啟東等地法院設立專項基金,用于“無產可破”案件管理人成本補償。推動管理人自律管理,與省律協破產與重組委員會聯合舉辦論壇、組織調研、開展培訓。七是加強破產審判隊伍建設。推動破產審判專業化,南通啟東法院成立破產審判庭,無錫、常州、揚州、淮安、徐州、蘇州等地法院成立破產合議庭。舉辦全省法院破產審判業務培訓班,創新引入“法官教法官”方式,提升破產審判隊伍專業能力。推動院庭長參與破產案件審理,南京中院院長、分管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淮安洪澤法院院庭長擔任承辦人或審判長審理企業破產案件41件。
  四、企業破產司法處置面臨的突出問題和困難
  面對破產案件數量巨幅增加壓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緊迫形勢,以及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迫切要求,全省法院破產審判質效亟待大幅提升。當前,阻滯破產審判功能發揮的障礙,既包括司法內部因素,如破產審判機制仍待健全、破產審判隊伍亟待加強、內部銜接機制有待健全等,也包括諸多外部因素:
  (一)各方對企業破產制度認識模糊。有的債權人認為企業破產就是逃廢債務,并未認識到絕大多數企業破產屬于市場經濟優勝劣汰規律使然。有的債權人認為企業破產就是惡意阻礙執行,并未認識到企業破產本質上就是解決債務清償問題的概括執行程序,只是在處置方式上存在清算、和解、重整方式的差異。有的債權人缺乏破產保護意識,拖延申請債務企業破產造成自身利益受損。有的企業家認為企業破產或是涉及“面子”問題、或是需要個人承擔責任,以“跑路”方式消極應對債務困境。有的地方政府對于企業破產的認識停留在職工下崗、社會不穩、經濟衰退層面,未能從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全局高度給予破產審判應有支持。有的負有協助調查、協助執行義務的單位對于破產法律制度設計缺乏清晰認識,比如對于破產管理人在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定位認識模糊,工作對接只認法院不認管理人。前述認識不到位問題的存在,使得破產審判難以避免面臨外部支持不足、配合不夠問題。
  (二)資產負債清理難。資產負債清理困難,是當前企業破產審判面臨的突出難題,不僅加重破產管理負擔,而且易導致法院成為矛盾焦點。究其原因包括:一是賬冊不規范問題突出。賬冊不全、不實、不清問題在企業破產中極為突出,給債權甄別工作帶來極大困難,審計之后往往只能形成有保留事項的審計報告,管理人再行核查難度也極大。二是債務企業轉移財產問題突出。轉移財產逃廢債務長期困擾破產審判,當前債務企業轉移財產逃廢債務手段更加隱蔽、鏈條更加復雜,通過民事手段往往難以追回,亟待加大刑事打擊力度。三是企業主“跑路”現象突出,以蘇州地區為例,近五年受理的136件破產案件中,涉及企業主“跑路”的占4成左右,不僅增添企業職工以及債權人恐慌情緒,還給清產核資帶來極大障礙。四是債權證明材料不規范問題突出。以民間借貸為例,財務資料、往來憑證缺失現象較為普遍,夾雜著企業陷入債務困境下對外隨意確認借款的可能,使得民間借貸破產債權真偽辨識問題極為突出。
  (三)破產財產處置難。破產財產處置困難,是阻礙破產審判高效運行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宜興法院為例,受理的46件破產案件中,資產全部變現的僅2件,司法網拍的12宗財產,最終流拍11宗。究其原因包括:一是企業破產財產往往體量規模較大,市場主體投資意愿較低情況下,流拍在所難免。二是用地規劃、發展規劃的調整,無形中限縮意向購買人范圍,加劇大宗財產處置難度。
  (四)企業破產民生保障支持力度有待加強。企業破產帶來的首要問題是職工安置,如何避免產能化解過程中出現“下崗潮”,是各方關注焦點,也是確保破產審判高效有序推進的重要前提。當前,解決職工安置的司法手段限于職工債權優先受償,職工債權先行墊付、職工再就業保障、國企職工身份置換等諸多問題均有賴政府公共服務職能予以支撐,然而,因缺乏長效協調機制以及明確政策支持,法院往往只能通過個案協調推動職工安置,協調效果也因案而異。
  (五)重整挽救有待各方合力。破產重整在增進社會財富、維系社會關系方面具有獨特優勢,然而重整挽救也面臨諸多外部困難:一是繼續經營是保留企業再生價值的重要方式,這就涉及水電續供、涉稅事宜,但因已有稅費的拖欠,協調難度普遍較大。二是企業重整涉及不良資產處置,而相關金融機構處置權限普遍集中于上級分支機構,協調處置環節多、周期長。三是重整融資難度因地域而異,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民間融資活力相對不足的地區,重整融資相對更加困難。四是債務企業重整成功后,繼續開展新的經營將涉及到信用記錄修復問題,在缺乏政策支持下,仍需要協調解決。
  (六)管理人市場相關機制有待健全。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扮演關鍵角色,然而,當前管理人難以滿足個案需要現象較為普遍,管理人不接受法院監督、工作能拖則拖、能敷衍則敷衍現象也并不少見。究其原因包括:一是管理人市場準入機制有待健全,尚未形成良性競爭格局。二是管理人選任缺乏擇優機制,隨機確定方式往往無法選出適合個案的管理人,不利于形成“能者上、劣者汰”良性競爭格局。三是管理人懲罰、淘汰機制不健全,無法形成促使管理人忠實、勤勉履職的倒逼動力。
  (七)破產啟動資金籌集難。啟動破產必然需要支付包括管理人報酬在內的相關費用,然而,相當部分破產企業已無資金可用,甚至是無產可破,面臨啟動資金籌集難問題,當前仍需要動員利害關系人或屬地政府協調墊付,直接影響破產審判進程。
  此外,破產審判還面臨諸多其他困難,比如涉稅問題協調難,現行稅收立法及政策與企業破產之間存在不相協調之處,破產財產處置稅收優惠不足,仍需逐案協調,以南通中院審理的某破產案為例,土地使用權僅拍賣變現750萬元,而土地增值稅高達360萬元,高額的稅負直接影響債權受償率。又如破產企業注銷政策與企業破產不相適應,相當部分破產企業無法及時完成注銷登記,難以順利退出市場。再如協調解封難,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申請受理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但實踐中,相關行政執法機關拒絕解封現象依然存在,仍需協調解決。
  五、推動企業破產司法處置的打算
  近期,制定出臺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服務保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專項意見,提出以服務市場主體有序退出為出發點,以實現破產審判常態化、法治化、高效化為落腳點,按照積極推進與穩妥處置相結合,分類處置和綜合施策相結合,市場主體與政府支持相結合原則,從以下方面入手,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確保僵尸企業及時有效出清,推動過剩產能化解,推進產業結構轉型:
  (一)依法受理破產申請。一是做好破產申請受理審查,準確把握破產申請法定受理條件,切實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二是加強企業破產風險預警,針對企業破產可能存在的外溢風險,建立個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債務企業破產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受理前向屬地政府通報情況,取得屬地政府支持,協調提前做好應對預案。三是強化破產受理審級監督,督促下級法院做好破產申請受理審查工作。
  (二)積極穩妥破產挽救。一是貫徹落實多兼并重組、少破產清算政策引導,對于仍具有品牌、市場、資產價值,因資金鏈面臨壓力或經營不善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企業,積極引導適用破產挽救程序;對于產能違規違法、低端低效、救助無望的企業,盡快破產清算,避免應當淘汰的產能利用重整程序變相回流。二是穩妥開展重整企業債務處置。債務豁免、轉貸、降息、債轉股、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等債務處置方式的選擇上,優先尊重債權人自主意愿,堅持通過協商方式盡力促成各方達成合意。
  (三)加快破產審理進度。一是設立僵尸企業破產處置綠色通道。破產申請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優先立案受理;當事人申請減交破產案件申請費用,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準許;創設破產與執行司法查控系統對接機制,實現債務人財產網絡遠程查控。二是簡化破產案件審理進程。堅持有效率的正義,對資產數額不大、經營地域不廣的債務企業,探索試行破產簡易審理。三是狠抓破產案件期限跟蹤管理。破產清算及重整案件、破產和解案件、無產可破案件分別超過十二個月、六個月、四個月未審結的,在期限屆滿后五日內向上一級法院報告情況。
  (四)高度重視民生保障。一是依法保障民生債權。嚴格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優先清償職工債權;采取先行變價破產財產、爭取相關各方墊付等方式,推動職工債權先行墊付。二是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權,依法保障職工意見表達權。三是推動職工妥善安置。積極引導將職工安置與資產處置相結合,因地制宜采取“人隨資產走”等方式多出路安置職工;重整企業繼續保持原經營范圍的,引導盡可能保證企業原有職工工作崗位,確需裁員的,嚴格履行相應法定程序。
  (五)依法打擊逃廢債務。一是加大刑事打擊力度,推動建立與公安、檢察聯動打擊欺詐破產逃廢債工作機制,形成常態治理整體合力。二是用足用好民事追責手段,督促管理人切實肩負起財產調查職責,依法保障管理人調查權力,引導運用破產無效、破產撤銷等制度,努力查找追收債務人財產。三是建立企業破產失信人員名單,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納入該名單,向工商行政等企業注冊登記管理機關通報,在資格認定上予以懲戒。
  (六)大力培育管理人隊伍。一是改革管理人市場準入與選任機制,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原則,放開管理人市場準入,改革現有管理人選任機制。二是建立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機制,作為擇優選任管理人的重要依據。三是強化管理人履職監督,創設全省法院管理人信息公示平臺,向社會公示管理人基本信息;建立管理人履職承諾制度,以契約形式約束管理人嚴格依法履職;建立全省法院破產管理人黑名單制度,管理人存在妨礙破產程序正常進行、利用職權或地位獲取不當利益等情形的,列入黑名單,暫停或取消管理人備選資格。
  (七)加強破產審判隊伍建設。一是強化破產審判專業化建設,加快破產審判庭或破產審判團隊建設,配齊配強破產審判力量。二是建立破產審判績效考評機制,充分反映法官審理破產案件的實際付出以及承擔的各種壓力,切實調動工作熱情。三是引導破產審判法官切實增強廉潔意識,堅持以“親”、“清”原則正確處理與債權人、債務企業、破產管理人之間的關系,嚴守司法底線。
  六、推動企業破產司法處置的相關建議
  針對企業破產審判反映的外部環境突出問題,建議如下:
  (一)政府側:建議加快形成企業破產處置整體合力。一是強化市場行為監管,引導企業規范經營、加快轉型,從源頭上防范債務風險。二是建立企業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及時掌握轄區企業資產負債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幫扶自救,引導運用產業轉移、兼并重組、企業破產等多種方式化解債務危機。三是加大企業破產政策支持力度。具體包括加大財政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立企業破產職工安置基金、破產程序啟動基金,解決企業破產必要資金墊付和支出缺口;加大社會保障政策支持力度,切實解決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問題;加大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盡可能給予企業破產更大稅收優惠;加大財產處置政策支持力度,對接政府招商引資政策和平臺,推動緩解破產財產處置難問題;加大土地管理政策支持力度,解決涉企業破產相關歷史遺留問題、用地規劃調整問題,推動加快土地使用權處置進程;加大刑事政策支持力度,推動形成公安、檢察、法院聯動打擊逃廢債常態化機制;加大信用政策支持力度,對于破產失信人員,在更大領域、更廣地域內予以信用懲戒。四是建立企業破產處置聯動機制,搭建由司法、經信委、國資、財政、稅務、人社、公安、工商、海關、住建、金融辦、銀監局等多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機制,研究解決企業破產中面臨的困難問題,確定對接手續、對接流程、對接人員,推動個案協調向制度化對接轉變,補齊企業破產配套保障機制短板。
  (二)企業側:建議強化風險管理。一是找準產業投資方向,加快技術改造和轉型升級步伐、提升產品核心競爭力,增強抵御市場風險能力。二是強化市場行情預判,將防范風險列為經營決策重要參考,避免盲目擴張引發債務風險。三是強化企業資信管理,避免盲目加大信用杠桿,審慎決定對外擔保事宜。四是搭建規范高效的企業治理結構,強化內部機構監督制衡,完善落實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內部風險控制。五是切實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在關聯交易、關聯擔保等方面強化監管。六是增強債務危機處置能力,積極運用資產變現、兼并重組等方式開展自救,化解危機;充分認識破產挽救保護功能,糾正企業陷入困境“跑路”消極應對錯誤認識,更為積極主動地運用破產程序實現企業退出或挽救。
  (三)金融側:建議加大服務實體經濟力度。一是強化信貸資金事中使用監管,切實避免實體經濟信貸資金流向股市、房市、民間融資等高風險、投資性領域。二是加大金融創新力度,避免過度依賴聯保互保,避免形成“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局面。三是嚴格執行利率管理規定,取消隱性信貸收費,降低實體企業融資成本。四是加大中小微企業融資扶持力度,切實解決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五是對于陷入債務困境但又具有經營前景的企業,慎重適用提前收貸手段,通過靈活運用展期、降息、債轉股等方式,以及積極參與困難企業債務重組、兼并重組等自救過程,幫助企業度過暫時困難。六是適當放權下級金融分支機構,推動加快不良債權處置。七是建議金融監管機構依法支持破產重整,對于重整成功的企業,常態化及時修復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