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自今年2月29日宣告成立至今,已歷時近五個月。今天在這里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大家通報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成立以來開展主要工作的情況,并向社會各界發布江蘇“懲治破壞訴訟秩序  嚴重侵害法官權益”十個典型案例。

  一、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成立以來的主要工作情況

  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成立以來,全體委員在承擔各自繁重審判工作任務的同時,以對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責任心和使命感,兼職從事法官權益保障工作。委員會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積極開展法官安全防范和心理健康及當事人危機心理干預培訓。近年來,當事人及其案外人在訴訟或執行中暴力襲擊或威脅法官及其近親屬事件時有發生,今年2月26日發生北京昌平法院馬彩云法官被害的極端事件。在當前復雜的司法環境下,加強法官安全風險防范、心理健康以及當事人危機心理干預教育培訓十分必要。根據當前實際,委員會在前期論證的基礎上,專門向江蘇法官學院推薦由省法院法官(委員會志愿者)承擔的“法官安全風險防范”和江蘇警官學院老師承擔的“法庭內外心理學”兩門講座。截止目前為止,全省共有883名預備法官接受了培訓。通過培訓,具體指導法官樹立正確的安全觀念、安全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應對不非侵害,加強風險防控;通過學習并掌握一定心理學知識,準確把握當事人心理狀況,有效化解審判工作內外壓力與沖突,預防潛在風險。該兩門講座受到普遍歡迎,將在全省法官培訓中進一步推廣。

  二是向全省法院收集整理嚴重侵害法官權益的案例。為維護法官合法權益,積極應對不斷出現的侵害法官人格尊嚴、損害法官名譽,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的事件,委員會兩次下發通知,面向全省法院收集利用網絡侮辱誹謗法院和法官,以及侵害法官權益典型案例,及時了解相關法院采取應對措施情況及其應對效果,并跟蹤相關未結案件的處理情況。截止目前共收到各類破壞訴訟程序、侵害法官權益典型案例約50余件,主要涉及破壞法庭秩序、暴力抗拒執法、侮辱誹謗法官名譽、侵害法官及近親屬人身安全等不法行為。委員會經認真研究,決定向全社會公開發布十個典型案例,以此教育警示社會。

  三是建議各級法院關心解決年輕法官的后顧之憂。目前全省各級法院年輕法官較多,在面對繁重審判工作的同時,還面臨著孩子放假無人看管的實際困難。委員會專門向全省法院轉發南京鼓樓區法院開辦暑假托管班的經驗,并倡議假期無人看管孩子較為集中的法院,創造條件幫助年輕干警排解后顧之憂,同時還呼吁各級法院和法官高度重視休假與休息問題,關心和關注身心健康。

  四是制定委員會工作細則,不斷完善委員會工作職責。最近召開的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江蘇省法官協會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工作細則》,這是對委員會《章程》有關委員會工作職責及其他內容的具體細化。主要規定了兩方面內容:(1)法官申請援助的具體程序。即“法官本人認為存在《章程》第十五條規定情形,其已向所在法院報告,但本單位不處理或其對處理結果不滿意的,可以采取電話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向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援助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區委員提出援助申請。”對法官申請援助程序作如上規定,其主要原因在于,各級法院首先是法官權益保障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目前各級法院都高度重視法官權益保障工作,有許多懲處侵害法官權益的成功案例,而委員會的工作重點是通過各種形式對全體法官進行安全防范、心理健康、危機處置等方面的專題培訓,對法官權益保障中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研,對所有求助法官提供兜底性援助,以確保法官權益受損有人管,管得好;(2)維護法官權益的具體措施。“法官及其近親屬因法官履職遭受重大人身、財產和安全損害的,經主任會議決定,應當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內向社會作出回應,就發生不法侵害事件提出強烈譴責,并建議有關方面依法追究責任,同時督促所在法院及時對受害法官及其近親屬進行安撫。”在第一時間內以委員會名義發出強烈譴責的聲音,這體現江蘇法院強調對嚴重侵害法官權益行為必須進行有組織專業應對的一貫態度與立場。

  除上述工作外,上半年委員會還參與成功處置一起威脅法官事件。在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共同批評教育下,涉事當事人專程到法院賠禮道歉,最終獲得法官諒解。

  二、侵害法官權益十個典型案例的內容

  在前期征集50余件典型案例的基礎上,委員會經討論將集中發布十件典型案例。這十件案例大致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法官日常訴訟和執行程序中依法正當履行職責而遭受不法侵害;第二類是直接針對法官及近親屬的侮辱、威脅和暴力侵害。法院通過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嚴厲懲處,實現對法官履職權利的維護和履職安全的保障。

  關于第一類對法官依法正當履職行為的侵害。此類案例比較多,發生的侵害行為不僅多樣,而且涉及訴訟各個環節。

  (1)妨礙司法送達。司法送達看似微不足道,但卻絕非無關緊要。法院這類履職行為一旦受到妨礙,其他訴訟程序也將無法啟動。為此,全省法院逐漸重視與加大相關妨礙訴訟行為的懲處。在宿遷某工程公司妨礙訴訟被處罰案中,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員工強行扣留拍攝留置送達過程的手機,并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沐陽法院針對這些行為,依法對該工程公司罰款三十萬元;對公司負責人徐某拘留十五天、罰款五萬元;對公司員工趙某拘留十五天、罰款三萬元,從而向社會表明司法送達的嚴肅性。

  (2)破壞法庭秩序。法官是依法定程序產生、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國家審判人員,而法庭則是法官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定場所。從本質上看,法庭尊嚴絕不僅僅是法官個人尊嚴,更代表國家法律的尊嚴和司法權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案件,允許公民自由旁聽,是現代意義上司法民主與司法文明的重要體現。因此,無論是當事人、代理人還是旁聽人員,在法庭上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庭規則,聽從審判人員指揮。但當前有些法庭卻成為辱罵法官、暴力攻擊法官事件的高發場所,如果任由法庭中發生的哄鬧撒潑行為不斷蔓延而不加制止與遏制,勢必將嚴重破壞法官正常履職的司法環境,進而從根本上損害法律尊嚴,損害司法權威。今年以來,全省法院切實采取措施維護法庭秩序、保障法官正常履職。在付某、章某擾亂法庭秩序被處罰案中,張家港法院對哄鬧法庭、謾罵法官并咬傷法官的旁聽人員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處罰決定;對阻止法警實施拘留行為的章某,一并作出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充分表明法院堅決制止與遏制法庭哄鬧撒潑行為的鮮明態度。

  (3)保障司法裁判順利執行。依法執行法院生效裁判,是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體現,也是法官履職的重要內容。近年來,被執行人消極抵制與抗拒執行行為的方式層出不窮。在楊友德、杜興花犯妨礙公務罪案中,相關人員在阻止濱海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執行人員進行辱罵、推搡和踢打,造成三名執行干警輕微傷;使用工具損壞執行財產,且引發上千名群眾圍觀,造成惡劣影響。法院最終作出嚴厲懲處,楊友德犯妨礙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杜興花犯妨礙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在宋泉犯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中,被執行人宋泉所涉被執行標的很小,僅兩萬余元,但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咬傷執行法警手指,其拒絕執行為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高郵法院認定宋泉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后因其認罪態度較好,最終判處緩刑。在錢某某妨礙執行被處罰案中,表面上看被執行人錢某某并未采用暴力抗拒執行,但卻采用鼓動工人“裝暈”“裝死”等“軟暴力”方式阻撓執行。金湖法院在事發次日,對錢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一萬元的處罰決定。以上三個案件表明:正是全省法院對形式各異的妨礙執行行為進行懲處,保障了執行工作威攝力和執行法官人身安全。

  關于第二類直接針對法官及近親屬侮辱、威脅和暴力侵害。當事人故意傷害或威脅法官及家人,或使用言詞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脅到法官履職安全,同時更嚴重影響法官職業聲譽。在王愛蘭犯妨害公務罪案中,王愛蘭在海安法院墩頭法庭等待開庭時,兩次用自殺方式要挾法官,干擾辦案,并刺傷前來阻止的法官。如皋法院以王愛蘭犯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由此可見,侵害法官的行為依類別和傷害程度可區分為三類,第一類表現為對法官直接進行身體攻擊和傷害;第二類表現為對法官進行言辭侮辱、謾罵等名譽攻擊;而第三類則表現為在極端情形下,當事人采取自辱、自污甚至自殺式的攻擊方式,要挾法官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裁決。上述行為都是對國家法律尊嚴、司法權威以及法官依法正當屬職行為的嚴重侵害。良好的司法環境,不僅是法官履職的基本保障,也是通過訴訟活動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根本要求。因此,在訴訟過程中,無論是積極對抗還是消極對抗,對法官執法造成嚴重損害和惡劣影響的,都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海安法院在處置王愛蘭以自殺方式威脅法官辦案事件中,不僅及時阻止王愛蘭的自殺行為,挽救其生命,而且對其在訴訟中以死要挾、傷害法官行為進行刑事處罰,對當事人及社會都具有警示和教育意義。在黃蘭英犯尋釁滋事罪案中,黃蘭英在2012年至2014年5月期間,因不滿其子被判刑案的復查結果,單獨或者帶其智障兒媳先后數十次到徐州中院門前,采取身披狀衣、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錄音等方式,公然攻擊該案承辦法官,造成惡劣影響。法院最終以黃蘭英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該案嚴重干擾影響法院審判工作秩序,不僅損害司法權威、破壞法院形象,同時也給法官依法正當履職帶來極大負面影響。徐州中院對黃蘭英采取刑事措施,對類似嚴重破壞法院正常審判秩序行為具有警示教育意義。在丁某侮辱法官被處罰案中,丁某在在上訴狀中多次使用“腐敗分子”“昏官”等語言侮辱審判長且拒不悔改。為此,海門法院對丁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二千元的處罰。法官是國家法律的執行者,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尊重法官,既是對國家法律的尊重,是司法權威的必然要求,同時也是當事人尊重自我人格的體現,即在訴訟活動中要“有話好好說”。本案中,丁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是行使法律賦予的上訴權。我國法律設置二審終審制,其意義就在于通過設置兩審程序,確保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但丁某某在行使法律賦予上訴權的同時,卻在上訴狀中多次使用“腐敗分子”“昏官”等語言侮辱法官。事實上,類似丁某某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包括再審申請書中都很常見,而絕大多數法官或因工作繁忙,或因不愿計較,往往見慣不怪、聽之任之。海門法院在對丁某某進行多次教育無效的情況下,對其進行懲處,依法有理有節有據,既是對肆意損毀法官聲譽當事人的有力懲處,也是對法官人格尊嚴與職業保障不受侵犯所作的有力背書。在姜某威脅辱罵法官被處罰案和張某威脅法官被處罰案中,前案是當事人自已,后案則是案外人當事人親屬采用短信等方式威脅法官及家人,均被法院加以懲處。該兩案表明,法官依法履行職務不受任何人威脅,這是對法官正當履職行為的最基本保障。如果法官作為社會公平正義最后一道防線,連自身及家人的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談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以上十個案例涉及訴訟及執行各環節,侵權行為類型多樣,具有相當程度典型性,既反映出當前當事人法律意識薄弱,違法行為嚴重,同時也反映出法院維護法官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的堅定決心和有力措施。需要強調的是,法官作為普通公民,其權益受憲法和法律保護;而法官作為執掌國家裁判權的司法者,其權益還應當受到特別保護。因為維護法官權益,尊重法官職業尊嚴,營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司法環境,并不僅僅是針對法官個人或法官群體,本質上體現的是對國家法律的尊重,其目的是確保國家法律的貫徹實施。可見,以此高度認識維護訴訟秩序、保護法官權益的極端重要性,必將提升全社會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法官的法律意識,緩解各方面矛盾和沖突,極大改善法官的執法環境和執業安全性。

  今后,委員會將在全省法院及法官的支持下,根據章程及工作細則的規定,積極開展保障法官權益的工作,維護法官職業尊嚴,確保法官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不受違法追究和不受違法侵害。希望社會各界繼續關注法官權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