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請人身檢查制度
作者:成效東 發布時間:2008-02-02 瀏覽次數:1285
司法實踐中,在法院的審判環節,經常會出現被告人當庭控告偵查人員有刑訊逼供的行為。客觀上,一方面,在被告人人身受到傷害已經痊愈的情況下,當然無法拿出證據;另一方面,偵查人員又是矢口否認,最終的結果只能是對被告人的控告難以確定。因此,筆者認為:在偵查環節,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請人身檢查制度,既十分必要,也迫在眉睫。
首先,能為犯罪嫌疑人固定證據,起到證據保全的作用。犯罪嫌疑人以及律師依此證據行使控告權,申請對因刑訊逼供取得的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和對造成的人身傷害給予賠償。
其次,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誣陷偵查人員的行為發生,并且能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翻供行為和濫用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權。
第三,可以限制或減少超期羈押現象的出現。實踐中,個別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行為造成犯罪嫌疑人身體傷害后,為了逃避法律責任,保住“偵查”成果,尋找各種理由進行超期羈押,并且嚴格限制律師介入,以期待犯罪嫌疑人傷害痊愈。建立該項制度后,完全可以限制或減少此類現象的出現。
第四,為偵查機關內部監督和懲罰制度切實得以落實提供了有利條件。紀檢監察部門可以依據犯罪嫌疑人申請人身檢查制度設定程序取得的證據,對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進行不同程度的懲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總之,建立犯罪嫌疑人申請人身檢查制度,可以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既能使施行刑訊逼供的偵查人員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又能使犯罪嫌疑人人權得到切實的司法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