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單位犯罪的認定
作者:包新月 發布時間:2008-01-25 瀏覽次數:1240
“單位犯罪”在刑法理論上通常稱之為“法人犯罪”,《刑法》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機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大多學者認為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內部成員或其他代理人,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反映單位的意志,以單位的名義,在執行職務的活動中故意或過失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依照法律規定應當受刑法處罰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如何認定單位犯罪行為,主要從單位犯罪的構成要件來加以考慮。
一、單位犯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到五種單位,均可作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在認定單位犯罪的主體時,還需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私營公司、企業應否包括在犯罪主體范圍之內。有人認為,私營公司、企業在所有權形式上都屬于私人所有,這些公司、企業有犯罪行為,是公司、企業所有者的犯罪行為,只應追究公司、企業所有者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法律對私人所有公司、企業在內的各類經濟主體都應給與同等的法律保護,私營公司、企業與個人不同,尤其是在財產上,私營公司、企業的財產與企業主個人的財產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而且私營有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因此,對私有企業的犯罪應與企業主的個人犯罪區別開來。
(二)對于單位內設立的部門、機構犯罪的,是將部門、機構認定為單位犯罪還是將其所屬的單位認定為單位犯罪。《刑法》將非自然人犯罪稱之為“單位犯罪”而非“法人犯罪”,這就表明“單位”應包括單位內部下設的部門、機構。這些部門、機構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如果其犯罪行為是該機構自己獨立決定并實施的,則其自應獨立承擔刑事責任,從而成為犯罪主體。同樣,一些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我國設立的分支機構亦是如此。
二、單位犯罪的主觀方面
對單位犯罪的罪過形式既有故意,也有過失。有的觀點認為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只能是故意而不可能是過失 。有的觀點認為,單位犯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只不過單位故意犯罪比過失更加普遍。筆者認為從理論和實踐中都不應把單位過失犯罪排除于單位犯罪范圍之外。
(一)單位是由自然人組織起來的,其意志的形成源于自然人,是單位內部自然人辨認、控制能力的集合,因而仍然具有自然人意識意志所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二)雖然單位犯罪的目的是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但其不以謀取非法利益為其必要構成要件。(三)《刑法》規定了不少單位過失犯罪的罪名,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單位過失出具重大失實的證明文件罪等。
三、單位犯罪侵犯的客體
單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多方面的,具體到不同罪名,其侵犯的客體也不同,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四、單位犯罪的客觀方面
單位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經單位決策機構決定或者由負責人決定,由單位內部成員或者其他代理人,反映單位意志,以單位名義在執行職務的活動中實施的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