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習慣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作者:黃益亮 發布時間:2008-01-18 瀏覽次數:1314
高效司法、公正司法、和諧司法以及司法為民,已成為人民法院的審判主題,構建和諧社會的主旋律。民俗習慣在司法實踐中的地位表現得十分重要,成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手段和方法。正確運用民俗習慣去處理社會矛盾,化解民事糾紛,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成為化解社會矛盾,處理民事糾紛的催化劑。
一、民俗習慣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價值
1、充分運用民俗習慣,符合當事人的共同意愿。民俗習慣具有其歷史淵源,是人們在長期共同生活中約定成俗的規矩,是人們最容易接受的共同做法,千百年來人們就是這樣自覺的共同遵守,誰破壞了這一習慣,誰就破壞了共同制定的規矩,他就要受到譴責,使他背上沉重的精神壓力,因此在處理違背民俗習慣的矛盾糾紛中,就要用共同遵守的民俗飛快的方法去解糾紛,人們普遍會容易接受,矛盾也比較容易化解。
2、充分尊重民俗習慣,有利于社會和諧,民俗習慣,或者稱為民放習俗,各民族都有各自的民族習俗,流傳下來,就成為民族傳統,優秀的民族傳統,能激發人們奮發向上,團結友善,和睦相處,煥發出高昂的激情,構成和諧的社會氛圍。
3、充分研究民俗習慣,有利于發掘民族的傳統美德。
深入研究民俗習慣,會發現民俗習慣有眾多的閃光點。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民族不同,民俗習慣也不盡相同,但各民族都有各民族的優良傳統,深入研究優良的民族習慣,挖掘優秀的民族傳統,對于國家的政治進步,社會的和諧發展會有較大的促進作用,更有利于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二、民俗習慣的運用方法
依法辦案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法官援用民俗習慣進行裁判應當是嚴謹的,而不能簡單地以民俗習慣標準完全代替法律標準。筆者認為,民俗習慣在審判中的運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填補法律漏洞原則。民事裁判適用民俗習慣的前提條件,即民俗習慣只能協助成文法、補充成文法,但不能變更成文法。法官引用民俗習慣是為了填補法律漏洞或避免依法裁判可能帶來的不公平后果,這也就是法官引用民俗習慣的適用范圍。人民法院化解糾紛,首先應當考慮的是現有法律法規的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應當優先適用法律法規。只有當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甚至存在空白時,才可以考慮民俗習慣的運用。這是民俗習慣運用于司法所必須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二是適用善俗良習原則。民俗習慣是傳統文化記憶的載體和傳承的渠道。其中,不乏中國傳統文化中優良的成分。如在家族習慣中對孝道的重視,在人際交往中對誠信、友愛的倡導,對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關系和諧的追求等等;但是,有的民俗習慣卻是帶著封建性糟粕基因的陳規陋俗,有的甚至是暴力的、不人道的。司法活動不僅僅是解決糾紛,還具有法治示范宣傳、規則確立指引的作用。因此,對于進入司法審判中的民俗習慣,必須進行必要的甄別分析。審判中所運用的民俗習慣,必須是善良的,已經得到社會一般人之確信和遵守,不能違背社會主義的法律精神和原則,不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能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悖離。
三是公平合理原則。民俗習慣具有地域性與非正式性的特征。不同地區的民俗習慣是有差異的,不同群體對民俗習慣的認知與遵從也是不同的。將民俗習慣引入司法審判過程,不可避免地會遇到民俗習慣的地域性與司法裁判的統一性,民俗習慣的非正式性與當事人的可接受性等等問題。因此,在雙方當事人對某一問題的習俗不同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并且法官在提出認定善良民俗習慣前,要多調查研究,走群眾路線,綜合衡量普通人和社會的普遍觀念,避免主觀任性和情感偏好的不良影響,從而將正義投送到個案裁決之中。
此外,法官要將民俗習慣的適用過程進行公開,在裁判文書中強化說理,充分闡述、表達其推理論證過程和裁判理由,將“合情合理”轉化為“合法”,增強裁判的說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