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鷹商貿”與“金鷹國際”爭搶名稱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起訴
作者:陳黎筍 發布時間:2008-01-18 瀏覽次數:926
本網鹽城訊:南京金鷹全面進駐鹽城,但還未開業,便先引上了“姓名權”的官司。
事情的緣由還得從2001年說起。2001年,原告鹽城市金鷹商貿有限公司在市工商局申請登記注冊了“鹽城市金鷹商貿有限公司”的名稱,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日用百貨、五金交電、服裝鞋帽、針紡織品、體育用品等。2007年,南京金鷹國際購物集團準備在鹽城成立連鎖公司。當年2月1日,被告市工商局批準注冊了名為“鹽城金鷹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的企業,其經營范圍為服裝、鞋帽、五金、交電、工藝美術品、日用品、金銀制品、照相器材、針紡織品、通信設備、體育用品(除射擊器材)、家具、建材銷售(以上所有項目在該住所不得存儲、分裝);柜臺租賃;市場信息咨詢、市場調研。原告獲悉后,認為“鹽城金鷹國際”的名稱與原告的名稱相似,其營業范圍與原告基本相同,因此被告的登記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鹽城金鷹國際”用“金鷹”名稱在被告處的注冊。
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依職權通知了鹽城金鷹國際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庭審中,被告市工商局辯稱,原告與鹽城金鷹國際屬于不同的行業,原告屬于紡織、服裝及日用品批發業(633),而第三人屬于百貨零售業(6511),且其名稱也有明顯的不同。同時,鹽城金鷹國際的投資方南京金鷹國際購物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系大型綜合零售企業,其用“金鷹國際”作為字號,已形成了一個具有特色的商業品牌,在省內外有較高的知名度,作為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有權使用母公司的字號作為自己的字號。另外,原告訴訟所列被告主體失格,原告認為鹽城金鷹國際侵犯其名稱專用權,應當將鹽城金鷹國際列為被告,也可以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向被告申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而不能將其作為被告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亭湖法院對被告的注冊登記行為是否侵犯原告權益并未多加理涉,而是認為: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銷‘鹽城金鷹國際’用‘金鷹’名稱在被告處的注冊”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職責之訴。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告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應舉證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請的事實。本案中,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未能向法院提交其向被告提出過申請的證據,被告在庭審中亦否認收到過原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請求,故其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因此,法院一審判決依法駁回原告鹽城市金鷹商貿有限公司的起訴。一審判決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后又主動撤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