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邳州法院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吳名揚向原告甘昌端歸還所借本金6萬元,支付利息6.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87月,吳名揚向甘昌端出具借據借款6萬元,每月利息1.5%,每半年結算一次。事后,吳名揚歸還甘昌端2.4萬元后,表示無力歸還余款。

甘昌端訴至法院后,法院認為甘昌端和吳名揚的民間借貸合法有效,每月1.5%的利息未超過借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4倍,應受法律保護。按每月1.5%計息,從19987月至200611月,6萬元借款本金的利息為9萬元,扣除已付2.4萬元,吳名揚尚需歸還甘昌端本金6萬元,并支付6.6萬元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