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wǎng)徐州訊:20071月某日下午,原告蔣某見其鄰居途經(jīng)張某在其二樓走廊拉曬衣繩,遂前往幫忙,在施工過程中走廊突然塌落,蔣某和張某被送往縣人民醫(yī)院救治;住院期間共花費住院費8500元;后經(jīng)鑒定,蔣某其傷殘程度為傷殘八級。

法院審理后判令被告承擔原告蔣某因本案造成的損失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元、、殘疾賠償金等計28456元。

本案屬于典型的特殊侵權民事責任賠償案件?!睹穹ㄍ▌t》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本案系建筑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屬特殊侵權糾紛,應該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被告張某作為其房屋走廊所有人,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亦即本案損害系由第三人行為造成,對走廊塌落致原告人身損害后果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