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正在加緊推進依法治國進程,積極構建和諧社會建設。作為履行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如何發揮好審判職能,更好地服務和諧社會建設,筆者認為,重點要在“和”字上下功夫。

我們常說,“和為貴”、“家和萬事興”,說的是“和”字在人們工作、生活、學習中的重要性,然而在審判實踐活動中,如何在依法審理案件的同時,做活“和”的文章,是值得我們每名領導干部進行認真思索和深入研究的問題。

因為“和”可以增添凝聚力、可以增添戰斗力、可以帶來幸福感、可以帶來安全感。通過“和”,一個單位的人心齊了,就像一個家庭一樣,大家在一起沒有拘束,說話不需要揣摩別人心理,做事不要太顧及別人感受,即使話說重了點,做事粗了點,大家都能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干起工作來,大家就會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工作效率就會事半功倍。

為此, 作為擔任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在依法處理各類案件的同時,應多做和諧的文章。在民商事審判中,要堅持能調則調、多調少判的原則,盡最大可能增大調撤率;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堅持案外協調,著力化解糾紛,平息官民矛盾;在執行案件中,積極主動地做好執行和解工作,全過程貫穿人性化執行,在有效解決執行難的同時,著力營造和諧穩定的執行環境。惟如此,“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宗旨才能真正落到實處。

正如林逋在《省心錄》中說的那樣:“和以處眾,寬以接下,恕以待人,君子人也。”只要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多一些規范、少一些隨便,多一些理解、少一些埋怨,多一些笑臉、少一些冷淡,我們就能創造一個和諧的環境,就能早日實現審判工作的最大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