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17,丹陽法院一審駁回原告市民張某對被告本市某保險公司的起訴。

20073月張某聘用的駕駛員在京滬高速15KM處駕駛貨車與兩輛轎車發生連環追尾事故,造成三車損失的交通事故。張某負全部事故責任,在賠償了車損34127元以及其他費用3738元后,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車損費用共計37865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提起訴訟,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并不得違反法律的特殊規定。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綜合險,雙方在保險單上明確約定了如雙方發生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該約定合法有效。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張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