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案件原因分析與對策
作者:王小軍 發布時間:2011-11-29 瀏覽次數:534
南通開發區法院在清理執行積案工作過程中,對近兩年的終結執行案件進行了疏理,發現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導致無法執行的案件占到了很大一部分比例,且呈一定的上升趨勢。該院2009年以可恢復性終結方式結案的案件為84件,其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為24件,占28.6%;2010年以可恢復性終結方式結案的案件為85件,其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為29件,占34.1%;今年1-11月份以可恢復性終結方式結案的案件為26件,其中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為10件,占38.5%。為此,該院對此類執行案件進行了分析研究,總結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被執行人故意規避執行。被執行人往往存在僥幸心理,故意逃避法律責任。有的被執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為了規避執行,頻繁變更住址;有的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但威懾于法院的執行,長年外出不歸;還有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在權利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下落不明,法院依法進行缺席判決后,在執行過程中很難查找到被執行人的準確下落。
二是人口流動頻繁導致下落不明。有的被執行人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經常會更換住所,生活地點不固定,使執行人員查找其下落較為困難。而一些企業則頻繁變更住所或其他信息,使得企業登記信息名不副實和法人虛假注冊、變更、注銷的現象也時有存在。
三是司法權威相對缺失。現行法律與司法解釋對司法強制執行的具體措施雖有規定,但與當前執行工作所面臨的嚴峻形勢仍不相適應,被執行人無視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威性規避履行義務,甚至故意轉移財產或者為法院處分財產設置障礙從而對抗執行。
四是社會保障救助機制不完善。在現階段,對于申請執行人為特困群體,當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時,法院可以按一定程序給予申請執行人適當救助,但通過這樣的救助形式畢竟是數額有限。而現有社會保障救助機制保障范圍相對較窄,無固定收入、生活困難的人員一旦陷入債務糾紛成為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極差。如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導致巨額債務的案件,被執行人因賠償不能到位,通常采取外出不歸的方式逃避執行。
五是突破疑難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對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及其他執行難度較大的案件,執行人員基于手頭案件較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現狀,經過數次查找仍無法找到被執行人的下落,因而裁定程序終結執行,使得此類案件的執行無法取得突破。
被執行人下落不明執行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執行難”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針對該類案件執行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困難,該院提出一些積極措施和相應對策加以應對:
一、加大威懾力度,促進社會誠信。建立若干信用查詢網絡,其內容包括法院判決、案件執行、借貸信息、公司破產等基本情況,對被執行人的社會行為進行規范。執行人員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掌握被執行人的情況,隨時向社會公布被執行人的違法情況,并對其在一定領域內的活動設置種種限制,形成社會輿論壓力,使被執行人不敢以失信行為為代價逃避、抗拒執行,敦促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義務。
二、完善現行執行法律法規。立法機關在現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借鑒各種成功經驗以及西方國家的成熟做法,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加大對誠信缺失行為的強制處罰措施。如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具體規定以及法律后果,在法定執行期限內,在被執行人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查找被執行人,經多次公告尋找,仍無下落,法院可對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三、創新工作機制,規范執行管理。努力探索符合實際、操作性強、富有成效的執行方法,通過建立執行聯動威懾機制、聘請執行協理員等多種方式尋找被執行人下落。同時,嚴格控制程序終結案件,將執結率、執行中止率、執行標的到位率、執行案件投訴率等指標同執行人員績效考核緊密掛鉤,著力提高執行案件的質效水平。
四、建立健全社會保障救助機制。積極尋求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支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擴大司法救濟途徑。不斷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將執行實施過程中的各種矛盾糾紛納入法制、規范、有序的處理軌道。針對那些確實因家庭困難而逃避在外的被執行人,啟動司法救助機制,從而有效緩解執行困難,消除社會矛盾,保障弱勢群體權利人的基本生活。
五、開展集中執行活動,提升反規避執行效果。針對省高院出臺的《關于認定和處理規避執行行為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被執行人規避執行行為的范圍、認定程序、處理措施。要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加強對故意逃避債務而下落不明的被執行人的查找力度,利用節假日和早晚等較容易尋找被執行人的時間適時開展集中執行專項活動,強化執行效果,提高執行效率,切實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