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員是否擔責?
作者: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魯建春 發(fā)布時間:2022-04-06 瀏覽次數:1652
“好意同乘”發(fā)生交通事故,搭乘者將兩方駕駛員及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海門法院三廠法庭審結一起“好意同乘”案件,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外承擔60%的責任,并適當減輕好意搭載者的責任,其承擔30%的賠償責任。
2021年5月29日8時許,秦某駕駛轎車行至寧海線與津海路路口時未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而佘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后載何某沿寧海線南側輔道逆行至該路口亦未按照交通指示通行,后兩車發(fā)生碰撞,造成佘某、何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秦某、佘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何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庭審中,佘某辯稱何某是其工友的家屬,事故當天系佘某好意搭載何某一同去買菜,并未收取車費,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故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海門法院認定,何某無償乘坐佘某駕駛的電動車在事故中受傷,屬于好意同乘,故可以適當減輕佘某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本案案情,對于何某在交強險之外的損失,判決由佘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好意同乘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搭便車”,是一種善意施惠行為,其本質就是助人為樂,發(fā)揚互幫互助的友好社會風尚。好意同乘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作為情誼行為并不能當然排除侵權責任,好意同乘者搭乘他人車輛并不意味著甘愿自擔風險,不能認為搭乘人放棄遭受交通事故損害的索賠權利,駕駛員仍應履行好注意義務,遵守交通規(guī)則,謹慎駕駛,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搭乘人,不能因為無償而置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于不顧。駕駛員有過錯的應對搭乘者承擔賠償責任,搭乘者本身有過錯的應當減輕駕駛員的民事責任,搭乘者無過錯的,可以適當酌情減輕駕駛員的民事責任。海門法院在此提醒,熱心助人行為值得鼓勵與贊揚,但與此同時也不能忘了遵守規(guī)則,保障好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