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期限未屆滿的民事調解書能否參與執行分配?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張鑫 發布時間:2022-03-07 瀏覽次數:14637
2021年11月,顧某以秦某拖欠材料款等為由訴至法院,并訴訟保全了秦某名下唯一住房。法院判決后秦某未履行生效判決,顧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中,經網絡司法查控,在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司法拍賣程序依法處置了秦某上述唯一住房,成交價99萬余元。因拍賣款不能清償秦某所有債務,法院依法啟動分配程序。2022年1月,另案楊某以民事調解書的債權人身份向法院遞交參與分配申請,雖然楊某在訴訟中亦保全了上述房屋,但調解書載明的債權清償到期日為2022年12月底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民事調解書載明的債權履行期限未屆滿,能否參與執行分配?
一種觀點認為,申請執行的條件之一即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已屆滿而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楊某的調解書約定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秦某能否按期全部履行無法確定,故楊某不符合參與分配條件,應通知楊某不準參與分配,之后楊某可提出執行異議,由法院預留其應分配數額,但不影響分配程序繼續進行。另一種觀點認為,楊某向法院書面申請參與分配并提供民事調解書作為執行依據,民事調解書作為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了楊某享有的債權性質及數額,法律規定參與分配應當附有執行依據,但并未對履行期限是否屆滿作出規定,故應準許楊某參與分配,納入分配方案并確定份額數額。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參與分配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執行財產按其債權性質或者債權數額按比例等予以受償的法律制度。本案中,首先,楊某與秦某的民事調解書系生效的執行依據,并對楊某所享有的債權性質及數額予以了確認,楊某享有對秦某的合法債權。其次,楊某的參與分配申請系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符合法定的期限和程序,基于債權平等原則,楊某在訴訟中已對處置房產采取了輪候查封措施,故債權應按相同性質以及相同順序的債權比例獲得公平受償。最后,參與分配程序旨在促進執行公正、效率與效果的平衡,對于楊某債權,秦某未來的履行情況不確定,且法院尚未發現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在拍賣款尚不足與覆蓋當前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將楊某排除在參與分配之外,勢必加重未來執行的負擔和風險,致使楊某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據此,法院最終認定楊某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準予其參與分配,并將其債權納入分配方案、確定分配數額。在將相關材料送達被執行人和其他參與分配債權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