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主體包括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交通事故責任人及其相關人員。文章詳述了不同情形下的責任承擔。

 

關鍵詞:交通事故  賠償主體  民事責任

 

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日益增多,案件性質日趨復雜。因而,有必要對事故賠償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問題加以類型化。

 

一、交通事故賠償的責任主體及民事責任承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安全法》)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賠償)的民事責任主體包括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交通事故責任人及其相關人員。以下詳述之。

 

()保險公司

 

根據于200671日起施行的《條例》)2l條的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此,保險公司雖不是交通事故責任主體,但仍為民事賠償義務人。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條例》第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而且,還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救助基金的來源。因此,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可能作為民事賠償義務人。另外,對于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權不明、肇事后駕駛人死亡或不明時,也應當比照以上規定使受害人得到保險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相應賠償。

 

()交通事故責任人及其相關人員

 

l、交通事故責任人

 

(1)機動車方駕駛員。機動車輛駕駛員往往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主體,其賠償的方式分多種。而且,賠償數額也不相同。比如,有對受害者直接、連帶賠償的方式。也有對追償人、墊付人的賠償方式。而賠償數額則有全部或部分賠償,也有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機動車輛駕駛員對受害者的直接、全部賠償的,主要是機動車輛駕駛員、所有人、管理人與運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均屬同一人的情況,還有雇傭關

 

系存在非履行職務和從事雇傭活動期間、事項,且機動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與運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均無管理之過錯時,利用機動車輛故意犯罪的情況。對駕駛員以其他方式賠償責任的,機動車輛所有人、管理人與運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承擔賠償義務主體時的規定予以執行。

 

(2)非機動車方。《安全法》第76條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由此可見,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外,非機動車方也能成為賠償主體。非機動車方給機動車方造成的損失由非機動車輛所有人、使用人、實際支配人進行賠償,可參照確定機動車方責任人及其相關人員賠償義務主體的具體規定予以執行。

 

(3)行人。若行人須對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其本人就是賠償義務主體。只是,行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受害者直接賠償即可。

 

2、交通事故相關人員

 

機動車輛駕駛員、所有人、管理人與運行支配者、利益享有者并非始終同為一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對車輛的實際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享有者。實踐中,常見的有以下幾種類型。

 

(1)機動車所有人

 

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分以下一些情形。

 

1)車輛所有人自主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所有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2)關于搭乘。車輛所有人好意邀請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車輛,搭乘者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負傷的,車輛所有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強行攔車、扒車乘坐或因搭乘者的其他過錯造成搭乘者死亡或傷害的,可依照《民法通則》第l3l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2條的規定,適當減輕或免除車輛所有人的賠償責任;因私事無償搭乘 本單位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搭乘人受傷或死亡的,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未經單位同意的,單位賠償后可向駕駛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費用。

 

3)車輛所有人未盡保持車輛狀況良好義務,致使車輛因故障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的所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故障明顯駕駛員沒有發現,或者因其未能及時排除而致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賠償后,有權向駕駛員追償。

 

4)合伙人共有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合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造成合伙人自身損害的,其他合伙人應按合伙約定或投資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合伙人自身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他合伙人的賠償責任。

 

5)因機動車或機動車配件設計、制造上的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屬于機動車的產品質量責任。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可以向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銷售商或生產者請求賠償。向肇事車輛所有人請求賠償的,車輛所有人在賠償之后,可以產品責任損害賠償向銷售商或生產者追償。

 

6)駕駛單位車輛。若在履行職務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單位向受害者承擔賠償責任。若與履行職務無關,且不存在管理瑕疵,由責任人自行賠償。

 

7)雇員從事雇傭活動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但與雇傭活動無關的,且不存在管理瑕疵的,由責任人直接賠償。

 

8)擅自駕駛他人車輛肇事,造成損失的。若該車輛的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該車輛所有人或保管人應當與擅自駕駛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否則,肇事者自行承擔賠償責任。

 

9)職工在出差期間公車私用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所有人若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應和駕駛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單位可對駕駛人進行追償。

 

(2)機動車實際支配人

 

車輛實際支配人對車輛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分以下情形:

 

1)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車主與車輛的實際購買人、實際支配人或運行利益享有人不一致的,應認定后三者為車輛所有人,對車輛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而登記的車主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在受益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但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出租的,應當由所有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3)車輛所有人將車輛無償借用給他人而發生交通事故的,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借用人不具備使用、駕駛車輛的資格或技能而將車輛借給他人的,由出借人和借用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借用人是其雇員或家庭共同成員的,仍由出借人或車輛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4)車輛系個人出資購買,但為了服從當地對車輛管理的要求,而將車輛掛靠在某個具有客運或貨運許可經營權的企業法人名下,掛靠人在經營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購買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益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若被掛靠單位否認收取了任何費用,但對承擔責任無異議的,應承擔責任。

 

5)采取分期付款買賣的車輛,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輛運輸時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規定,由購買人承擔賠償責任,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即名義車主不承擔民事責任。

 

6)車輛買賣未過戶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請示的批復》的規定,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購買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登記所有人不應承損害賠償責任。車輛抵償債務后未變更登記,債權人在使用車輛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的人或取得運行利益的債權人承擔責任,原登記的債務人不承擔責任。

 

7)按揭貸款購買的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按揭貸款未清償前轉讓車輛,購買方使用或經營車輛中發生交通事故的,由購買方承擔賠償責任。

 

8)車輛被質押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與質權人若約定質權人不能使用車輛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若約定質權人可以使用車輛的,則由所有人承擔補充責任;質權人將車輛擅自出借給他人或管理不當而發生交通事故的,質權人與肇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9)機動車在維修、洗車或保管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由維修人、洗車人或保管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機動車管理人、運行利益享有者賠償義務主體的確定,可以參照確定機動車方所有人、實際支配者賠償義務主體的具體規定予以執行。

 

3、其他相關人員

 

(1)冒用他人牌證、使用假牌證、無牌證或駕駛報廢的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無論車輛是否具有合法來源,其行為均屬違法行為,車輛的駕駛人、實際購買人和實際支配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明知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致使通行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或道路管理人有過錯的,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規定。即構成共同侵權的按照主觀故意、侵害行為等因素確定賠償義務主體。

 

(3)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導致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4)賠償義務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應將死者的全部繼承人確定為賠償義務主體。依照《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判令其在死者的實際遺產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繼承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可在判決該繼承人不負賠償責任的同時,一并判決以死者的遺產償付。

 

(5)在車輛被盜或被搶劫后造成交通事故損害的,由于車輛被盜或被搶劫后使用是機動車所有人不能支配和控制的,不論車輛所有人對于車輛的管理有無不當或者瑕疵,均應由車輛被盜或被搶劫后的肇事人及其相關人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結束語

 

據資料顯示,中國每年交通事故5O萬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均超過lO萬人,相當于一個小型縣,居世界第一。幾乎是每5分鐘就有一人喪身車輪,每1分鐘都會有一人因為交通事故而傷殘。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數占各種事故的90%以上,對人類的危害已遠遠超過了地震、洪水、火災這些災難。如何救濟受害人,不僅僅是對當事人個人的救濟問題,而是已成為需要國家和社會共同關心和解決的重要社會問題。這要求我們在面對日益紛繁復雜的案件時,一方面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處理,另一方面要不斷歸納總結審判實踐經驗,解決好這一法律及社會問題,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濟途經和社會保障機制,從而實現共筑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