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最具特色的處理民事糾紛的傳統方式,在司法制度中長盛不衰,煥發了極大的制度魅力,得到了國外的關注和研討,并被譽為“東方經驗”加以學習和借鑒。由于其法律地位的重要和諸多特點,長期以來被全國各級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廣泛采用,使其在解決各類社會矛盾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調解在合法、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宣傳法制、解決紛爭方面與判決有著同等的作、效用,此外,它還具有獨特的優點。一是快速便捷,二是形式靈活多樣,便于訴訟和節約訴訟成本,三是教育疏導鈍化矛盾,四是為正確裁判打基礎,五是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和對法院的對抗心理,六是能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

怎樣才能在審判實踐中做好訴訟調解工作呢,筆者在基層法庭工作多年,淺談幾點看法,以求同仁商榷:

1、健全訴訟調解機制,提高法官調解意識 

以制度規范民事調解,提高法官的調解意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結合本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民事調解操作規程》,擴大民事調解的范圍,除一些適用特別程序、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特別疑難復雜的案件以及一些不宜調解的案件外,均可確立民事調解的前置程序,強化審前的調解工作,制定民事調解的具體操作規程,設置調解期限,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官應主動決定進入判決程序,杜絕久調不決,以拖代調的現象。同時,建立法官個人業績檔案,將民事調解率納入崗位考核目標及個人業績檔案,建設良好激勵機制,提高法官調解意識。 

2、拓寬調解的方法,實行全程調解 

最高院《關于落實23項司法為民具體措施的指導意見》第七條規定“……民事訴訟過程中,調解可以在任何一個階段進行,法院不得以調審分離拒絕當事人進行調解的正當請求,……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的,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人民法院審查后,可依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實際上正是強調調解應以當事人處分權為基點,屬于當事人主義定位調解的應有之義。說明調解可以突破訴訟程序或訴訟請求范圍的限制,大力推行有利于解決糾紛的立案調、送達調、庭前調、庭中調、庭后調等各階段并行的調解方法。立案調:法院在審查立案時,發現雙方當事人到場的,隨即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立即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如離婚案件;送達調:辦案人員向被告送達應訴手續時,并不是一送了之,而是詳細詢問被告,了解雙方基本情況,提前掌握矛盾糾紛的成因,對其中意見分歧不大、矛盾不太尖銳,雙方居住在同一村或相隔不遠的案件,當即做當事人的和解工作;庭前調:組織雙方當事人證據交換時,理清爭論焦點,掌握當事人的訴訟心態,進行先期調解。或者送達時發現被告有調解意向,雙方當事人居住有一定距離的,及時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由雙方當事人當面陳述調解意見,達成和解的,制作筆錄予以確認;庭中調:在開庭查明事實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礎上,法官通過闡明法律關系、結果的可能走向,利弊分析,讓當事人權衡得失,促使其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庭后調:開庭時雙方當事人調解意見分歧不大(如些賭氣官司),但未達成一致協議的,不急于下判,而是讓雙方冷靜一段時間后,辦案人員主動與當事人交心通氣,再次組織雙方調解。

3、靈活運用調解方法,講究藝術

在訴訟調解中,應當提倡靈活多樣的調解方法,只要能讓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化解,握手言和,什么方法都可以考慮,只要能證明調解結果是當事人雙方的意思體現,便是合法。在審判實踐中,充分借鑒各地法院的典型經驗與做法,例如:山東省青州市法院的心態透視、情理共融、案例疏導、法制教育、溝通解怨、親友旁助、良知啟迪、反向借力等十種調解方法;江蘇省如皋市法院“五準”調解法:站準坐標、找準癥結、摸準脾胃、看準火候、借準外力;福建省平和縣法院“三個三”:三自愿:程序自愿調解,實體自愿處分,執行自愿兌現;優待“三對象”:老弱病殘需幫扶的當事人;弱勢需助的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便利“三區域”訴訟活動:交通不便的山區、邊遠地區、蘇老區當事人。但從其操作的方法上來看,它又是一門挖掘不盡、靈活運用的藝術性很強的工作,比如,離婚案件我們多采用“冷處理”方法、“借用外力法”,贍養案件多采用“情法交融法”,民間借貸案件多采用“矛盾根源分析法”,對合同之訴、侵權之訴案件多采用“法律、法規灌輸法”、“調解與判決后果利弊對比法”等。法官在事非分明的基礎上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時,需要用負責的態度,正確的法律知識,一定的邏輯思維,對當事人之間的訴爭矛盾追根溯源、把準矛盾癥結所在。調解的場所環境與氛圍、輔助調解人員的選擇、法官給當事人的態度是否情真摯誠、法官的調解用語等,這些都會對調解起到重要的影響。其方法只是實現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只要能有利于實現平息糾紛、維護人民內部的團結和合法權益,體現法院的公正與效率的目標,不必刻意對其方法去“詮釋”、“雕琢”,更不能死搬硬套、照抄照用。在調解中時刻注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思想融于案件處理的訴訟調解中,根據各案的性質、特點,靈活多樣的開展調解工作,這樣即能通暢的結案,又便于日后執行,會取得審判效果與執法的審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