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今年以來,豐縣法院對對審判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和運行方式進行了改革和完善,有效地發揮了審委會職能作用,提高了審判質量和效率。截止1210,經審委會討論的案件上訴率和發該率與去年同比分別下降5.56%和1.53%。取得了明顯效果。

一是完善列席會議人員。明確院紀檢組長列席審委會。對案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合議庭成員或審判業務部門負責人,被發回重審的案件或再審案件的原承辦人,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等人員,在討論案件需要時可列席審委會。

二是審委會會前通報案情。需提交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審理報告由承辦庭交研究室,由研究室提前2天將審理報告發至各審委會委員手中,使其事先熟悉案件的基本情況,提前對主審法官認定的事實、依據、理由及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核,確保辦案質量。

三是實行審判委員聽庭制。改變過去只聽取承辦人匯報案件的做法,實行合議庭成員人人閱卷,人人提出審理意見。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實行審委會委員旁聽庭審,準確把握案件爭議焦點,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觀臆斷。

四是明確案件復議的情形。對經審委會討論過的案件,若屬于案件請示已批復的、因發生新的情況需對原決定作出變動、對審委會的決定有異議等情形,經院長同意后由審委會予以復議。

五是改革審委會成員結構。改變過去只能由院庭長參加審委會的習慣做法,今年5月有3政治素質好、業務能力強、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被選進審判委員會。同時配套落實院庭長辦案制度,提高審判委員會指導司法實踐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