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審判工作中,經常會碰到對撤銷緩刑后的犯罪分子能否再宣告緩刑的問題,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撤銷緩刑數罪并罰后能否再適用緩刑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緩刑期間發現新罪(包括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說明犯罪分子認罪不徹底,想蒙混過關,不具有真誠悔罪表現,也就不再具備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數罪并罰后不應再宣告緩刑。

2、緩刑期間再故意犯罪,說明犯罪分子不思悔改,繼續危害社會,主觀惡性較大,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與累犯有相似的特點,故數罪并罰后不能再宣告緩刑。

3、緩刑期間過失犯罪,被告人雖主觀上不想再危害社會,但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社會的后果,一般情況下已不再具備緩刑的推定條件,數罪并罰后不宜再宣告緩刑;但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再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了,數罪并罰后仍符合適用緩刑的其他條件的。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的或者發現漏罪的,如果新罪或漏罪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就不存在數罪并罰的情形了,應當依照刑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撤消緩刑,執行原判刑罰,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如果所犯新罪是過失犯罪,就免予刑事處罰后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的,仍可以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