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入自家賬戶豈能算給錢 寧波一企業因設執行“陷阱”自行埋單1.1萬
作者:孫興旺 王永余 發布時間:2007-12-11 瀏覽次數:1347
本網南通訊:因加工款拖欠發生糾紛,后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說好的事本應適當兌現,然而浙江寧波一企業自作“聰明”竟將調解款打入被法院查封的自家帳戶來為難南通某塑膠公司,法院執行后不僅自陷“違約”尷尬境地,還多出錢款為執行埋單。
今年8月,電子公司因拖欠塑膠公司加工款被告上法院,后經調解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在今年9月底前分兩期合計給付17萬,同時為約束電子公司按期履約,雙方還約定電子公司如有任何一期違約,塑膠公司有權請求法院執行209179.32元合同全額款及預交的6864元訴訟費用。訴訟期間,應塑膠公司申請,法院曾對電子公司帳戶進行了查封、凍結,當時的帳戶余額僅2000余元。然而約定付款期屆滿,始終不見電子公司將錢匯入塑膠公司帳戶,塑膠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無奈申請了法院執行。后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才發現電子公司原來將約定錢款按期打入了被法院凍結的自家帳戶里了。
塑膠公司認為,電子公司將調解款存入被法院查封的帳戶并不能代表其已經履行了約定義務,理由是被封帳戶是電子公司自己的,塑膠公司無法取現,只能通過法院執行取款,電子公司很明顯系向塑膠公司出“難題”。法院通過執行聽證,認為電子公司履約確實存在不當,理應承擔因此帶來的法律后果。后經執行法官主持調解,電子公司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主動貼補塑膠公司11000元損失,并承擔了全部的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