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隨著經濟建設持續高速發展,商事主體交易活動空前活躍,大量商事糾紛訴至法院,其中大標的、群體性、矛盾激化案件也逐漸增多,為確保社會穩定,實現和諧目標,響水法院在商事審判中落實“四項措施”:

一是充分釋明訴訟權利和義務。凡商事案件在該院立案后,該院均通過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釋明訴訟權利和義務,尤其針對很多當事人對證據規則不了解這一情況,著重向當事人闡明舉證時限及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預防當事人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所導致的情緒波動。

二是拓寬視野,全方位運用調解措施。針對一些矛盾較為激化、涉及一些個人或企業重大利益的案件,該院盡量避免生硬的判決,而是深入分析矛盾產生的根源及雙方訟爭的目的,區分情況,或面對面、或背靠背、或相互結合,幫助雙方進行良性的溝通、協調,做好調解工作。為化解矛盾,真正實現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該院鼓勵干警拓寬視野,采取全方位的調解措施,有些案件可以先冷處理一段時間,再進行調解;有些案件要結合案外因素開展調解工作。

三是判決書注重說理,判決后注重答疑。能調則調,當判則判,相當一部分商事案件因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矛盾較深,無法協調,只能進行判決,該院要求對所有案件尤其是分歧較大、矛盾較激化的案件,判決時要充分的闡釋判決的理由,分析證據,辨析法理,表述應深入淺出,避免艱澀、生硬。并且,該院將判后答疑制度化,規定法官在宣判后應向當事人釋明質疑權;確定答疑是判決后法官的義務;答疑無時間限制;答疑應耐心細致;當事人對承辦法官答疑不滿可要求庭長進行答疑等。該院通過判決說理、判后答疑,使很多原本對判決不滿,情緒激烈的當事人服判息訴,取得促進和諧的良好效果。

四是破產案件中多方協調,確保職工利益,杜絕群體性事件發生。該院在處理破產案件中,確立一項原則,即最大程度保障職工利益。為此,每件破產案件承辦法官均十分慎重,與破產企業溝通,不僅確保固定資產能變現作價,而且積極尋找債權線索,盡力追償能夠實現的債權,同時與拍賣公司聯系,要求能最大限度的實現資產價值。在資產總額得以確定的情況下,與破產公司、主管部門、稅務、金融等進行聯系,確保財產分配職工優先,而且積極協調商榷職工安置問題;另一方面也耐心細致的做職工的工作,鼓勵創業,幫助就業。在該院處理的多起破產案件,未有一起群體性事件發生,確保了轄區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