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侵權行為的認定
作者:姜陽 發布時間:2007-12-07 瀏覽次數:2282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公民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有關損害賠償案件呈上升趨勢,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其中涉及最多的是因侵權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如何認定侵權行為已成為審判實踐中的重要課題。筆者就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問題略加探討。
一、侵權行為的法律規定及特征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我國法律對侵權行為的規定。筆者認為,侵權行為應具備以下特征:違法性、過錯性、作為或不作為性、賠償性。
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違法是侵權行為的基本性質;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行為,只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不要求侵權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主觀過錯的要件;侵權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侵權行為,必須是一種客觀行為,這種客觀行為,可以是作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方式,具體的形式形成根源,在 于法律賦予行為人法定義務的形式。除了作為和不作為的方式之外,侵權行為沒有其他表現形式;侵權行為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重要形式。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必然引起損害賠償的法律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還包括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民事責任形式,都不能代替損害賠償在侵權行為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二、侵權行為的范圍
筆者對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侵權行為的范圍進行分析,結論是侵權行為應包括以下四種,侵害財產權、侵害知識產權、侵害生命健康權、侵害人格利益。同時,筆者從學理角度分析,認為侵權行為的范圍應當包括以下五類:
第一類,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財產所有權、共有權、占有權、典權、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相鄰權、債券、繼承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的侵權行為。
第二類,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產地名稱和技術秘密權的侵權行為。
第三類,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侵權行為。
第四類,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自由權、隱私權、貞操權、信用權、一般人格權的侵權行為。
第五類,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包括:侵害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著作人身權、監護人的侵權行為。
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都必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就民事侵權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件:
一是應存在民事違法行為。違法是指行為在客觀上與法律規定相悖。如果行為人有民事違法行為,那就必須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決定性條件。民事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表現形式。凡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果違反法律而作為時,即為作為的違法行為;如果法律要求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有做出某種行為的義務,而其又有盡這種義務的可能,則行為人必須履行這種義務,如果其不履行,便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
二是必須存在損害事實。損害事實的構成要件包括:權利被侵害,權利被侵害造成利益受到損害的客觀結果。如果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并沒有造成損害后果,則不構成民事責任。這里的損害包括對公共財產和他人財產權利的損害以及對他人非財產權利的損害。財產損害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受害人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是受害人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不法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間接損失有3個特征:損失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必得利益而不是假設利益;這種可得利益必須在一定的范圍之內,即侵權行為的直接影響所及的范圍,超出此范圍,不認為是間接損失。人身權利的損害事實包括人格利 益損害和身份利益損害。由于人格權可分為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因而人格利益損害也可分為人格利益的有形損害和人格利益的無形損害。身份利益損害是 侵害身份權所造成的損害事實。由于身份權有基于身份權和派生身份權之分,身份利益損害表現為兩種形式,即身份利益的表層損害和身份利益的深層損害。
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必須在一定范圍內存在因果關系。這里所說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的原因與損害事實的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著前者引起后果,后者基于前者而發生的客觀聯系。
四是違法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是指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后果的一種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過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只有在少數情況下,侵權行為的構成不需具備違法行為人應有主觀過錯的要件。
四、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是確認侵權責任的歸屬所必須依據的準則,是確定行為人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規則,是在損害事實已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法最基本的歸責原則。其根本目的,就是保證國家的、集體的財產和公民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保護公民權利能夠平等、自由地行使。過錯責任的性質是主觀歸責原則。是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作為損害賠償責任的必備構成要件,是以過錯為責任構成的最終要件。
無過錯責任原則指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事立法確認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實地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 全,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從事高度危險業務和危險行為的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以及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等行為人,對自己的工作予以高度重視,不斷改進技術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質量,盡量保障周圍群眾、環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損害,能夠迅速、及時地查清事實,盡快賠償 人們的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適用這一原則的基本思想,在于使無辜受到的損害由國家和社會合理負擔,保護受害人的利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意義在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在適用此原則的情況下,受害人可以不必舉證證明加害人的主觀過錯,而是在損害事實中,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即可。
公平責任原則指在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的原則。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侵權行 為法調整的范圍;損害的發生必須屬于法律沒有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或者沒有規定行為人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場合;損害后果嚴重;對于損害的發生必須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