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縣法院注重用“和解”方式解決紛爭
作者:邵海林 鹿海彬 發布時間:2007-12-06 瀏覽次數:708
本網徐州訊:日前,一位年過 7旬,家住華山鎮徐屯村的張俊山老人來到豐縣人民法院華山法庭,要求其子張勝利履行贍養義務。法庭考慮到如按訴訟程序辦理,老人的實際困難就得不到及時解決。遂帶上老人,當即驅車趕到張勝利家中,經過2位法官一個多小時的耐心說服教育,張勝利深感愧疚,當場拿出500元交到老人的手中,并保證今后主動將老人照顧好。這只是豐縣法院開展調解工作的一個縮影。近年來,該院高度重視調解工作,創新調解方式,講究調解藝術,多用“和解”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
該院牢固樹立“能調則調、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司法調解理念,大力倡導調解結案,建立了全面調解、重點調解、獎勵調解等新機制,形成了訴前調解重指導、訴中調解重方法、訴后調解重釋疑的調解新模式,推行執行中的和解,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矛盾糾紛。截止
該院在審判實踐中不斷創新調解的方法。對婚姻家庭、贍養、撫養、探視權等民事糾紛,針對當事人之間摻雜著較多的感情因素,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實后,指出各自的過錯,圍繞夫妻、父母、子女等親情關系開展工作,多講倫理道德,說服雙方互諒互讓,采取“親情調解”的方法調解;對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結合過錯原因,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原則,向各方當事人進行詳細說理,講明法律規定,引導雙方當事人認可調解方案,采取“說理調解”的方法調解;對事實清楚,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利用送達法律文書、到庭參加訴訟等機會,向雙方當事人曉之以理、明之于法,采取“疏導調解”的方法調解;對當事人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案件,通過分清是非,讓雙方當事人明白各自的是非過錯,了解法律規定,從而說服當事人,采取“庭上調解”的方法進行調解。五是對當事人情緒激動,爭先訴說,各不相讓的情況,對立情緒較大的案件,采取民間調解、陪審員調解、合議庭調解、院領導參與調解等方式,采取“聯動調解”的方法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