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遭賊啦、遭賊啦!”??喊聲劃破夜空,寂靜的村子里立刻騷動了起來。

阜寧縣新溝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阜寧縣新溝鎮潮北村村民郭某家中夜里被盜竊了。來到現場的公安干警發現,郭某家中空無一人,屋里一片狼籍,家具及囤積的稻谷已不翼而飛。

經過調查了解到,村民郭某的房屋及屋內財物現正被阜寧法院查封著。是什么人膽大妄為,竟然盜竊法院查封的財產?案情很快真相大白:原來竊者不是別人,正是郭某的親姐夫許某。

郭某原是供銷社職工,下崗后在村子里開辦了化肥銷售門市部,誰知經營不善,債務纏身,舉家外出避債。阜寧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郭某的欠款案中,依法查封了郭某的3間房屋及屋內的稻谷等財物。郭某的姐夫許某得知消息后,心里打起了算盤:郭某也欠我兩萬多元,我何不把他的東西弄出來賣掉還債?于是,趁著夜色,許某做出了上面出現的一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許某事發后能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退出了轉移的全部財物,阜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了對許某司法拘留15日并處罰款500元的決定。

在拘留所許某懊悔不已。法官告誡人們,公民應當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追償債權,應當通過法院進行訴訟,違法追債,必然是害人又害己。